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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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
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为什么?
⏹答案:
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
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司考题:
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试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为例说明。
分析:
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方法)
⏹2)举证责任不同:
《专利法》第61条(很重要)
第61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部门可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技术层面上都是专利保护的发
明创造;
2)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区别:
不同点:
1)保护客体不同:
发明:
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
产品。
2)申请实用新型产品的特征性:
确定形状:
固定的三维结构。
3)创造性不同:
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审批程序不同:
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采用“初审登记”制度。
5)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1)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2)审查制度相同;
3)保护期限相同。
区别:
1)实用新型是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方案。
2)实用新型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
外观设计涉及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
3)目的不同:
实用新型须具备实用功能,能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
外观设计以视觉美观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目的。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同:
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本章案例1:
某医学院成立了CWG医疗仪器研究课题组,甲负责课题组的组织召集后勤协调等;
乙负责查阅已有的研究文献和收集、保管;
丙负责打印、撰写、排版等文字处理;
丁负责临床试验;
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
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在准备就CWG医疗仪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在谁是发明人、申请人的问题上存在有争议。
那么谁是CWG医疗仪器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呢?
案例1中,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
丁负责的临床试验工作,属于辅助工作,但是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丁也是发明人。
甲、乙和丙不是发明人。
CWG医疗仪器是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第一种情形。
因而,申请人应为某医学院。
申请被批准以后,某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案例:
张工程师在职时,甲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品,2008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开发任务;
退休1个月内张某与乙工厂签约,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完成此项开发,开发成功后乙工厂享有制造权,专利申请权归张某。
该产品开发成功后,张某2009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
甲研究所得知后,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怕影响与甲研究所的关系,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当乙工厂制造高压阀门专利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声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合同,乙工厂受到影响。
于是乙工厂起诉,以与张某签约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本案分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
研究所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研究所系该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而乙工厂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研究所撒发材料,说明正确情况的行为,构不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驳回乙工厂的起诉。
因研究所系这一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所以其反诉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1994.12,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技术会上与G化工厂长张某结识。
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内一废弃的人防工程里,用自费购买的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对G化工厂的污水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此间,梁某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争执不下,诉致法院。
请分析:
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参考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项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理由有3:
•1)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时间是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
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成立。
但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并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这一点应当注意。
•本章案例3:
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交给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问题:
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
请说明理由。
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
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
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某锅炉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锅炉自动控制器”。
锅炉厂向研究所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
研究所所长张某将“锅炉自动控制器”的研制任务下达给研究所人员李某、陈某、沈某,由他们组成攻关小组,负责产品的具体开发工作,并拔付了经费。
同时张某又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科研小组的基本实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产品研制成功。
•问题:
•1)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
2)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
为什么
1)该产品的发明人是李某、陈某、沈某。
张某及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张某没有参加任何具体的产品研制工作,只是负责了组织工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这些只能属于辅助性工作,因此也不能认定他们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案涉及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受托人研究所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因此委托方某锅炉厂在研究所获得专利权时,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