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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防范风险,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秤秤公司所属作业场所内作业员工劳保着装及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劳保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规定的制订及修订;负责公司劳保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劳保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批准或带入作业场所的外来人员劳保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上岗及进入作业场所员工的劳保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进入所管辖区域劳务用工在作业场所的劳保着装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发给员工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护品,员工在作业现场必须穿、佩戴相应的劳保服装及防护用品。

第七条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必须配套穿戴,严禁只穿工服,不穿工鞋或只穿工服上衣不配套工裤、工鞋的现象。

第八条检修作业时可以穿戴正常作业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也可以根据需要穿检修服。

地面作业穿防砸滑刺耐**工作鞋,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根据需要佩戴其它防护用品。

第九条进行特殊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特殊作业要求穿戴特殊作业防护服、防护鞋、防护帽、面具、眼镜、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十条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不得使用于泄漏等应急情况、有限空间、缺氧(氧材浓度低于18%)等场所,正压空**呼吸器使用中发生报警,应立即脱离作业场所,更换**源后方可重新进入。

第十一条进入公司作业场所范围内的员工着装要符合****公司员工劳保着装要求。

第十二条工作服着装要求

(-)进入生产、施工区域,必须按要求穿戴公司发放的,符合期限要求的防护服装,并且穿戴整齐。

(二)进入**体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枠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见附录A,属0区、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町以下者,应穿用防静电服)。

(三)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防静电服装。

(四)禁止在防护服装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件。

(五)穿戴防静电服时,必须与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六)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禁止穿着半袖服装。

(七)防静电服应保持清洁。

防静电服装的洗涤要求:

洗涤水温40±3°C,洗涤液浓度2g/l,洗涤完脱水后自然晾干,或根据需要在适合温度下烫整,不可损伤服装纤维。

第十三条工作鞋穿着要求

(-)进入生产、施工区域必须按要求穿戴公司发放的,符合期限要求的防护鞋,防护鞋要系好拉锁或鞋带。

(二)穿用防静电鞋,不应同时穿绝缘性强或毛制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三)穿用防静电鞋,工作地面必须有导电性,才能接地导走静电。

同时,最好穿用导电袜或其他较薄的袜子。

注意鞋底部不得沾有绝缘性的杂质。

(四)防静电鞋应经常保持清洁,保证其性能不被减弱。

防静电鞋刷洗时要用软毛刷、软布蘸微量酒精或不含酸、碱的中性洗涤剂,避免机械或化学性损伤。

(五)耐电压15KV以下的电绝缘皮鞋适用于工频电压1KV以下的作业环境,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越级使用,以免击穿,造成触电事故,高电压作业时必须穿专用绝缘鞋。

(六)绝缘鞋受潮后严禁使用。

一旦受潮,放在通风透**阴凉处自然风干。

(七)穿用任何电绝缘鞋均应避免接触锐器、高温和腐蚀性物质,防止鞋受到损伤影响电性能。

凡鞋帮、底有腐蚀、破损或被异物刺穿者,不能做绝缘鞋用。

第十四条工帽佩戴要求

(-)进入生产、施工区域等头部易受外力伤害的作业场所必须戴公司发放的,符合期限要求的安全帽。

(二)佩戴安全帽时后箍必须调节适度,下频带必须系好,防止脱落。

(三)若帽壳损坏或安全帽受过重击,不得继续使用,要更换新安全帽。

(四)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五)不能私自在安全帽上打孔,不要随意碰撞安全帽,不要将安全帽当坐垫,以免影响其强度。

第十五条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使用期限

按国家标准及**《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工作服、工作鞋、工帽使用期限暂定如下:

使用期限

备注

夏季工服

1-2年

按要求洗涤

春秋工服

2-3年

防寒工服

2-3年

春秋工鞋

2-3年

按要求维护

防寒工鞋

2-3年

安全帽(塑料)

2.5年

正确佩戴

第十六条安全带要求

(-)安全带的选配

1、如工作平面存在某些可能发生坠落的脆弱表面(如玻璃、薄木板),则不应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用以限制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以避免其到达可能发生坠落区域的安全带),而应选择坠落悬挂安全带。

2、当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提供作业人员部分或全部身体支撑,使作业人员双手可以从事其他工作时,则应使用围杆作业安全带。

3、当围杆作业安全带使用的固定构造物可能产生松弛、变形时,则不应使用围杆作业安全带,而应选择坠落悬挂安全带。

4、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时,应根据使用者下方的安全空间大小选择具有适宜伸展长度的安全带,应保证发生坠落时,坠落者不会碰撞到任何物体。

5、安装挂点装置时,如使用的是水平柔性导轨,则在确定安全空间的大小时应充分考虑发生坠落时导轨的变形。

6、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时,其安全绳的长度应保证使用者不会到达可能发生坠落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具有足够的长度,能够满足工作的需要。

7、安全带的零部件不应产生织带撕裂、坏类零件开口、绳断股、连接器打开、带扣松脱、缝线迸裂、运动机构卡死等足以使零件失效的情况。

8、安全带标识安全带标识由永久标识和产品说明组成。

(1)永久标识

永久性标志应缝制在主带上。

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本标准号、产品类别(围杆作业、区域限制或坠落悬挂)、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年、月)、伸展长度、产品的特殊技术性能(如果有)、要更换的零部件标识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可以更换的系带应有下列永久标记:

产品名称及型号、相应标准号、产品类别(围杆作业、区域限制或坠落悬挂)、制造厂名、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年、月)。

(2)产品说明

每条安全带应配有一份说明书,随安全带到达佩戴者手

中。

其内容包括:

安全带的适用和不适用对象,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电话,整体报废或更换零部件的条件或要求,

•••

清洁、维护、贮存的方法,穿戴方法,日常检查的方法和部位,安全带同挂点装置的连接方法(包括图示),扎紧扣的使用方法或带在扎紧扣上的缠绕方式(包括图示),系带扎紧程度,首次破坏负荷测试时间及以后的检查频次,声明“旧产品,当主带或安全绳的破坏负荷低于15KN时,该批安全带应报废或更换部件”,根据安全带的仲展长度、工作现场的安全空间、挂点位置判定该安全带是否可用的方法,本产品为合格品的声明。

(二)安全带的验收:

出库、接收安全带时必须查验标识。

安全带的各种标识及说明书齐全方为合格产品。

并做好接收记录。

(三)安全带使用

1、使用安全带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绳、系带有无撕裂、开线、霉变,金属配件是否有裂纹、是否有腐蚀现象,弹簧弹跳性是否良好,以及其他影响安全带性能的缺陷。

如发现存在影响安全带强度和使用功能的缺陷,则应立即更换。

2、安全带应拴挂于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应防止挂点摆动或碰撞。

3、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时,挂点应位于工作平面上方。

4、使用安全带时,安全绳与系带不能打结使用。

5、高处作业时,如安全带无固定挂点,应将安全带挂在刚性轨道或具有足够强度的柔性轨道上,禁止将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棱角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使用中,安全绳的护套应保持完好,若发现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绳(含未打开的缓冲器)不应超过2m,不应擅自将安全绳接长使用,如果需要使用2m以上的安全绳应采用自锁器或速差式防坠器。

8、使用围杆作业安全带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滑落。

宜配合坠落悬挂安全带。

9、使用中,不应随意拆除安全带各部件。

10、使用连接器时,受力点不应在连接器的活门位置。

11、使用旧的坠落防护装备时,应检查核对产品生产日期,确认其仍在有效使用期内。

(四)安全带的保管与存放

1、安全带不使用时,应由专人保管。

存放时,不应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应存放在潮湿的地方。

2、储存时,应定期对安全带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更换,检查频次根据安全带的使用频率确定(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按说明书的要求保管与存放。

(五)使用期限

1、围杆作业安全带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一般不应超过3年。

2、区域限制安全带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一般不应超过5年。

3、坠落悬挂安全带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一般不应超过5年,如发生坠落事故,则应由专人进行检查,如有影响性能的损伤,则应立即更换。

4、如果坠落防护用品的使用环境特别恶劣,或使用频率格外频繁,则应相应缩短使用期限。

5、本节所指安全带的使用期限是批符合定期检验要求的安全带

6、定期检验要求

(1)围杆作业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应从同批次中随机抽取2条按GB6095要求进行动态力学性能测试及静态力学性能测试,如不合格,则停止使用该批次安全带,此后每年进行一次抽检。

(2)区域限制安全带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应从同批次中随机抽取2条按GB6095要求进行静态力学性能测试,如不合格,则停止使用该批次安全带,此后每年进行一次抽检。

(3)使用旧的坠落防护装备时,应检查核对产品生产日期,确认其仍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十七条呼吸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一)进入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体、蒸汽、尘、烟、雾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呼吸防护用品,本规定所指的呼吸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尘)面具和隔绝式防毒(尘)面具,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

(二)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场所、处理事故、检修、抢救、剧毒作业以及狭小密闭空间操作,都必须使用呼吸防护用品。

在此类坏境中应选择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三)正确选择呼吸防护用品(防毒、防尘面具)的一般原则

1、根据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对作业中的空**坏境进行评价,识别有害环境因素性质,判定危害程度。

2、应选择国家认可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

3、选择使用呼吸防护用品时应参考其使用说明的技术规定,符合其使用条件。

4、要根据有毒有害环境、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作业状况、劳动作业者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选择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根据有害环境选择

1、应了解以下情况,识别有害环境性质。

(1)识别是否有害环境,如是有害环境,应进一步了

解。

(2)是否可能缺氧(氧**浓度低于18%)及氧**浓度值。

(3)是否存在空**污染物,如果存在粉尘、有害**体或蒸汽时,应了解污染物的浓度是多少。

(4)空**污染物存在形态,是颗粒物、**体或蒸汽,还是混合物。

并进一步了解以下情况。

若是颗粒物,应了解是固态还是液态,其沸点和蒸汽压是多少,在作业温度下是否明显挥发,是否具有放射性,是否为**性。

分散度大小,有无职业卫生标准,有无IDLH(能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的浓度),是否还可经皮肤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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