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资金内部控制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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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借款人职责:
(一)填写“借款单”并注明相关内容;
(二)及时报账冲销借款,避免长期挂账;
(三)提交因特殊情况,改变借款用途的书面说明。
第八条、审计人员职责:
(一)审查往来资金票据、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三)及时发现往来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并向领导汇报,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
2014
年
03
月
01
日起施行。
往来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往来资金的授权审批管理,提高往来资金的审
批、核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医院与外部医院、所属单位及医院内部职工发生的各项往
来资金的授权审批均依本制度执行。
往来资金授权审批管理
第三条、暂付款授权审批:
(1)医院各种暂付款项,应根据交款医院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据,经
院长签字批准后,由经办人员审核办理;
(2))对不符合规定,超过医院预算或计划的借款,经办人员应当
拒付或少付;
(3)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尚未办理结算清
账的,原则上不再借款;
暂付给所属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原则上
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另行办理。
第四条、暂存款授权审批:
(1)医院收取暂存款项后,经办人需确认凭据和款项来源或用途,
确认后方能办理暂存款支取或划转;
(2)医院划转暂存款需经经办人填制划转单,注明款项来源、金额,
经财务科确认无误后转入医院相应账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或转出;
(3)医院个人支取暂存款需由受益人或受托人填制请领单,注明款
项来源及金额,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方能支取;
(4)因代收或从职工工资代扣形成的暂存款,须由经办人员填制款
项请领单,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支取
或划转。
第五条、应付款授权审批:
(1)医院各项应付款项,应在相关部门完成验收手续或取得合格服
务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经办人
予以付款支付;
(2)应付款交付应及时,支付完成后,财务科做好相应账务处理。
第六条、应收款授权审批:
(1)医院各项应收款,由经办人定期进行催报催缴;
(2)账龄较长的应收款,还应做好可回收行评价,避免形成坏账。
第七条、医院往来资金审批办理时限为
3
工作日,相关审批和经办
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医院往来资金授权审批应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并将责任
落实到相关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确保办理流程通畅、办理高效、
服务优质。
第九条、医院往来资金业务发生后,登记入账时,财务科应对往来
业务的事由、金额、时间予以确认、核准,经医院主管领导核实批
准签字后方可登记入账。
财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有
权拒付。
第十条、医院办理往来资金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情节较轻的,由医院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的,
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
往来资金管理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往来资金发生的管理,规范往来资金的使用、结算、
清理等行为,提高往来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医院实际;
制定本法。
第二条、医院在业务活动中与外单位、所属单位或医院职工发生各
项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控制
第三条、应收款是医院应收而尚未收到的款项;
暂付款是由医院垫
付的各类预付款、工作人员借款、设备购置借款等。
第四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本着“预算控制、公款公用、即清即
结、定期清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应收及暂付款办理手续:
(一)借款人确需借款,应填写详细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
审批后,方能到财务科办理借款;
(二)超过
1
万元的大额资金借款,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预付工程款还应附上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并依据监理和设
计医院确认的工程进度,保留不少于
5
%的保险额度;
(四)暂付款因特殊情况改变用途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由部门
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部门负责人对无资金来源和超计划的借款不得审批签字,违
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应收及暂付款报销结算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应在返回后
2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二)购物款项,应自购物在发票开出后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异地购物在发票开出后
7
(三)预付工程款,依据合同规定结算;
(四)其他款项,在付款后
3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第七条、财务科定期对应收和暂付款项进行清理,由相关人员对款
项进行可回收性评
价,并做好催收催报工作,避免形成坏账;
对
年以上无法核销的
暂付款,应由借款人书面说明情况,财务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
主管领导审定后,由相关责任人赔付或确认坏账。
应付及暂存款管理控制
第八条、应付款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支付而未支付给对
方医院或个人的款项。
暂存款是医院已收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
款项,如代收款、预收款等。
第九条、应付及暂存款管理应本着“专项管理、定期清理、及时结
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应付款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在完成相关验收手续或取
得合格服务后,办理应付款的支付;
暂存款只能用于核算,不得在
暂存款科目中直接支出,以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财务科应定期对应收及暂存款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继
续挂账的款项,列出清单并说明原因;
对挂账
年以上的款项应逐
项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财务科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其他往来资金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借入款是医院根据发展需要所借入的款项。
借入款应遵
循控制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成本支出和偿还能力,
确实做到合理规划,严控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借入款由财务科、院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医院领导审议;
方案审议通过后,由院办公室拟定借款协议,由医院主管领导审签;
审签通过后按协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借出款是医院借出的款项。
借出款的管理应遵循合规性、
安全性、效益性原则,严格控制借出款的数量,并做好风险监控,
避免出现坏账。
第十五条、借出款的办理要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财务
科负责借出款的清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借款协议条款的落实。
第十六条、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等往
来资金,需根据其不同性质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对往来资金进行核准的,医院将责令相关部
门或负责人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原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医院往来资金的管理责任,确保往来资金管理有效
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往来资金,是指医院在业务活动中与外医院、
所属单位或医院职工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暂付和应收应付等待结算款
项。
现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医院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谁决策、谁负责、权责
匹配”的原则,实现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往来资金支付责任
第四条、医院与外单位、所属单位或医院职工发生的各种借出款项,
必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审批人审批后予以办理。
任何未经审批借出
款项的,由经办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五条、审批人对无资金来源和超计划的借出款项不得审批签字,
违反规定审批签字的,审批人将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医院收回的往来资金,应按月向医院主管领导报告。
因未
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医院逾期未能收回的往来资金,应书面提交说明材料。
未
进行有效说明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医院各项往来资金应当及时根据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对往
来资金项目逐笔登记,予以备查。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台账管
理人(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往来资金的结算责任
第九条、医院应严格往来资金结算手续,认真核对往来资金数额。
违反结算手续,或结算资金数额错误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条、医院应付及应收款项应严格控制、及时清理、按期办理结
算,不得长期挂账,年终前尽量清理完毕。
医院往来资金未及时结
算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一条、医院除差旅费、备用金、离退休人员住院费等原因外,
不得将公款用于职工个人借支;
除基建、房屋更新改造工程和大型
维修项目外,一般不预付款项;
特殊情况需报经财务科负责人审批,
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违反者,将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监管
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二条、医院资金原则上不外借给其他医院,确需外借的,应由
医院院务会集体研究批准,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事
宜。
未经批准,随意办理款项借出借入的,由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监管人承担间接责任。
往来资金的核算责任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核算要求,做好医院的会计核算和账
务处理工作。
违规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由核算或账务处理
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科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往来资核算中的违法行为,如为院长决定、授意办
理的,院长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监察、审计人员应做好监察审计工作,因监管不到
位造成往来资金损失的,由监察/审计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承担直接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
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监督,
防止不法行为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在以下情形中,应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一)与其他医院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二)与上下级单位发生资金往来;
(三)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四)与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五)医院收取的暂收、代收款项等。
第三条、往来结算票据应按照统一领取、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
一核销、统一监督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资金必须纳人专户保管,坚持票款同
行。
第五条、医院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医院性
基金、专项收入等其他医院非税收入,也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等应纳税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定期清理往来结算票据,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由
主管部门进行销毁。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缴销等
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与原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往来资金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往来资金管理,防范引来资金风险,保证往
来资金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往来资金清理实施
第三条、应收及暂付款清理内容:
(一)与相关医院或个人进行对账,开展应收、暂付款项的可回收
性评价;
(二)收集并审核催收证据或法律证明手续,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
或损失;
(三)单笔金额达
0.5
万元以上,且时间超过
年以上,尚未收回
的款项,应向清理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报告,并逐笔说明未收回原因
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应付及暂存款清理内容:
(一)认真核对应付、暂存款数额、票据;
(二)对于不能出具合同协议的应付款,需向清理领导小组提交书
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并由医院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对于超过
年的挂账款项,应向清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对需要继续挂账的款项,应列出清单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往来资金的清查程序:
(一)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往来资金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医院资产清理工作的实施,以及清理结果的确认与核实;
(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往来资金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清理结果,提交往来资金清理报告,
经清理小组成员签字后,报医院主管领导审签;
(四)清理报告审签通过后,相关部门依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
对本部门长期挂账往来资金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往来资金清查报告应明细往来资金清理项目,逐项分析说
明挂账原因,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往来资金清理的要求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往来资金进行清理,至少应每年末应组织一
次往来资金清理工作,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往来资金清查工作应在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往来
资金清理报告及附表,空白报表也需盖章上报。
第十条、医院往来资金清理项目及清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医院主
管领导和其他部门的监督,以确保清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往来资金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因
个人原因影响整个清查进度或结果的,将视影响程度予以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
关键节点
相关说明
1
超过
万元的大额资金借款,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预
付工程款应附上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
2
对于资金来源何超计划的借款不的审批签字,违反规定
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3
差旅费结束,应在返回后
购
物款项,应在购物在发票开出后
日(异地
日)内
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预付工程款,以合同规定进行结算
应收及暂存款审批流程
关键节点说明:
关键
节点
医院划转暂存款须经经办人填制划转单,注明款项来源、金
额、经财务科门确认无误后转入单位相应账户,不得直接支
取现金或转出
因待收货从职工工资代扣形成的暂存款,须由经办人员填制
暂存款审批流程
款项请领单,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
方能支取或划转
医院个人支取暂存款须由受益人或委托人填制请领单,注明
款项来源及金额,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方能支取。
资产清理小组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资产清
往来资金清理流程
节点
除工作的实施,以及清理结果的确认与核实等工作
往来资金清查报告应明细往来资金清查项目,并逐项分析说
明挂账的原因,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