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顶板管理的若干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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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煤矿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在安全监管和煤矿生产规划、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同时规划、实施、检查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各煤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首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顶板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计划,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顶板控制技术水平。

  二、顶板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业主)对本矿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负责及时作出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决定,全面落实好顶板管理工作的人、财、物。

  

(二)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

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补充完善,并组织研究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负责顶板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采掘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组)工作头面管辖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顶板管理的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上级的顶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指令。

  三、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一)确保《作业规程》合格、管理制度有效。

  一是《作业规程》的编制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采、掘、支等技术,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确保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是有健全的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形成复查结论性意见。

  三是《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

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二)过老巷、过采空区、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跨巷、巷道贯通、工作面(头)初采初放(开口)、工作面收尾、过(维修)垮冒区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

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压力试验、检修记录。

  (四)生产矿井新的开拓、准备巷道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

  (五)锚喷支护巷道的锚杆的布置形式、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抗拔力)、结构、水泥卷、树脂卷和浆液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喷射砼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质量、喷射砼混合比、外加剂掺和量、喷射砼强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七)失修巷道维修必须制定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措施。

  四、现场管理

  

(一)各矿要坚持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评比竞赛工作,落实奖惩。

制定和落实矿井、班组两级质量验收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采掘工程质量,改善顶板安全环境。

  

(二)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允许开工作业牌制度,每个采掘工作头(面)必须在工作点附近明显位置挂上允许开工作业牌,开工作业前由当班负责人检查作业头(面)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由当班负责人在允许开工作业牌上填写“允许作业”字样并签名,否则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理。

  (三)实行井巷掘进开口备案制度和回采工作面竣工验收制度。

巷道开口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填制开口通知书(填制开口通知书时,必须核实有无施工设计、规程措施及学习贯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学习、煤层残存瓦斯压力和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井下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设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等),由矿长签字报区、镇煤矿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备案后交队(班组),队(班组)在接到正式开口通知书后才能实施开口作业,无通知书严禁开口作业。

巷道开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队(班组)作为开口依据,一份交矿调度室备查。

巷道开口位置必须选定煤层(岩石)稳定和技护完好的地点,并由矿级管理人员现场确定标记,开口前在开口位置前后5米范围必须采用抬棚进行加固支护,并加固特殊支护,保证开口支护完好并牢固可靠。

各矿采煤工作面至切割形成后,在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后,书面提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现场复核验收,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煤作业。

无开口通知书而进行开口作业和未经区煤管局验收同意就进行工作面采煤的,一律视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巷道掘进必须选取合理的支护方式,其支架选型和材料规格、支护间距等技术参数必须在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所有新掘煤巷、半煤巷道必须采用金属支护并用排花、芭片进行全断面背护。

如因巷道围岩稳定,要采取其他支护方式的,要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

  (五)金属支护必须配用前探支架和固棚器进行掘进。

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对碛头20米范围采取防止支架崩倒措施,手工掘进工作头必须在碛头20米范围采取加固措施。

  (六)所有巷道空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空帮不得超过0.2米,且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否则必须进行接顶和填实。

  (七)积极推广主要巷道布置在稳定岩层中。

推广掘进巷道使用锚杆、锚喷、锚网、砌碹、浇灌等支护工艺。

巷道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的木支护巷道,必须制定计划,半年内更换为金属支护或其他非木支护。

  (八)严禁在碛头无支护的条件下作业,如不能立即实行永久支护的碛头,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九)大于25度的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其间要采取防支柱和人员滑倒措施。

上山自溜矸石必须实行人、矸分离,人行宽度不小于0.8米,人行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随时保持人行道畅通无阻,下口应搭设方便人员的扶梯。

装煤矸的矿车不能阻塞人行出口。

  (十)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的掘进碛头在当班完工后必须用排花、芭片扛背严实,防止交班后碛头垮冒。

  (十一)所有人行巷道在发现断梁、支架歪斜及片帮、漏顶时必须当班进行维修,没有完成维修工作时,严禁该在区域内及其前方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山(下山)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平巷维修两点同时作业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安全通道,且保证相距50米的安全间距,否则严禁安排两个以上的点同时作业。

维修地点必须常备足够数量的支柱、排花、芭片等备用材料。

  (十二)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的掩护支架等。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四)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井下采掘作业和井巷施工严禁空顶作业。

采面支护选型必须科学合理、支护强度满足要求。

支柱严禁打在浮煤或浮矸上,底板松软时必须进行踩底背护。

工作面特殊支护的形式,关密集后安全通道的留设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五)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兆帕);

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查手段,有现场检查记录。

  (十六)新设支柱初撑力:

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80毫米≥60kN(千牛),柱径为100毫米≥90kN(千牛),有现场检测记录并及时向本矿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十七)锚杆必须做拉力(抗拔力)试验,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十八)在留有顶煤或顶底板松软或有淋水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芭片、排花进行全封闭背护。

  (十九)当班作业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有断、松、脱落、失效支柱(支架)及其他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由当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作业。

如发现重大隐患,当班人员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一次回柱放顶的循环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放顶前要检查切顶密集、丛柱、斜撑等特殊支护是否齐备。

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米,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严禁采煤、回柱、打眼等多工序平行作业。

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回柱机进行回柱。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回柱机回柱。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回出的支柱等材料要及时运走,严禁阻塞安全退路。

  (二十二)工作面坡度大于25度时,要有防滑、防串矸措施。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的上、下两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靠近煤壁线的10米内,在原棚梁下走双排托梁。

往外10米到20米范围,采用单排托梁。

不能采用托梁加固的,要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二十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宽高均不低于0.8米,必须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发现支架失效,巷道底鼓变型时,必须及时更换,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二十五)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所有井下人员进出的巷道必须进行定期清找悬矸,做到“有疑必探、有险必除”。

掘进作业和回采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对作业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隐患威胁后才能作业。

掘进巷道每班在打眼前和放炮后,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悬矸,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进行打眼和装矸作业。

专人处理大面积悬矸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六)凡煤矿发生掘进头和工作面垮冒,由生产(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作好记录备查。

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2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参与追查处理。

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5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请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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