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制度版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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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调度通信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

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八条使用单位严禁把电话机直接放在地面或潮湿淋水处。

如在喷浆或其它粉尘大的工作地点使用,必须对电话机加以保护。

第九条严禁不经调度指挥中心同意随意私自改移话机安放位置。

第十条严禁把通讯线路与其它高、低压电源线混绞在一起,以避免线路破损造成短路,损坏通讯设备。

第十一条用户如需安装、改移电话机,必须提前二天写出书面申请,将注明方位、地点的草图交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指挥中心安排通风队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井下安装或回撤电话时,由使用单位自行铺设线路和设备,由通风队进行调试,调试完毕后,使用单位需将当前安装或回撤的电话号码及地点告知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通风队对井下通信线路网络进行完好性维护,杜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矿井通信网络的畅通与否,在矿井安全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矿调度及各级部门对矿井安全生产指挥协调。

各单位要爱护网络设备和网络线路,确保其完好无损,不得把通讯、网络线路与其它高、低压电源线混绞在一起,避免线路破损造成短路,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第十八条通信线路进入哪个施工单位的巷道(硐室)或者所经过的施工地点,应由该单位负责保护、管理,保证通信线路及相关通信设备(如无线基站、安全扩播音箱、电话、接入分站及相关电源等)不断线、不失爆、不损坏、不丢失。

第十九条如因施工造成通信线路及相关通信设备断线、失爆、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以便迅速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不及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处理的,按破坏生产事故处理。

造成线路失爆,按失爆标准罚款。

第二十条通风队或其它单位砌风门或砌墙时,如有通讯电缆,应用套管套在电缆外面加以保护,便于撤除。

第二十一条工业环网涉及到矿井各生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安全扩播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等的实时监控,对井下环网交换机、安全扩播音箱、无线通讯交换机及基站所接电源,不得随意停电,如需停电,应提前通知调度指挥中心,否则,如出现影响生产或设备损坏的情况,将根据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各单位安装的网络设备(如各类交换机、收发器等),未经调度指挥中心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改动。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工业网交换机上私自接终端设备,更不能将工业网与办公网混接,否则,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故意损坏通信联络系统设施的,按破坏安全、生产处理,造成重大损失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第三章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和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安装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四)掌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系统正常运行负责。

(五)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发生事故时,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防火措施。

(七)当矿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确保通讯畅通。

(八)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确保安全生产。

(九)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四章调度指挥中心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调度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通信专业知识,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调度指挥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主任实施考核。

(三)协助主任落实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实施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方案、落实技术措施。

(五)负责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的安装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六)掌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对系统正常运行负责。

(七)当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信息化系统发生事故时,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协助主任做好本单位的设备(设施)、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防火措施。

(九)当矿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确保通讯畅通。

(十)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五章调度指挥中心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条调度指挥中心通讯技术人员是本岗位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调度指挥中心通信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负责生产调度通讯系统、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安全语音广播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调度指挥中心通讯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参与编制矿井通讯联络系统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及调试,并做出技术结论。

(六)掌握系统运行情况,做好系统设备的维护、检测。

(七)负责通讯联络系统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八)当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发生事故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九)积极推广、应用通讯联络系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通讯联络系统专业的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

第六章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通信设施安装:

(一)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兼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终端设备、线缆及接线盒。

(二)井下通信终端、井下基站、基站电源、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三)井下通信终端必须由专业通信系统维修人员安装与调试,非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卸、移动。

(四)避难硐室的生产调度话机都需附带有一张含有矿调度、安全信息、井口急救、下井口安监室、各避难硐室、各运输机头、机尾、中央泵房、中央变电所及调度指挥中心值班室的号码通讯录,以方便查询。

(五)地面通信系统中心站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非工作人员不得对系统线路、数据进行任何更改。

(六)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防雷和接地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通信联络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系统功能、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井下通信终端必须由维护人员每班进行巡视、检查,保证通信系统的完好畅通,并做好巡检记录。

(三)通信设施的日常管理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状态完好,工作正常。

(四)通信设施所在单位必须保证其状态完好、干燥无淋水。

(五)井下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电话通讯录更改,致使通讯电话损坏的追究其所在单位责任,电话的使用单位应将该通讯设施纳入每班的岗位交接项目中。

(六)通信设施出现故障时,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尽快告知调度指挥中心,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七)通信设施所在单位负责人有权制止损伤和破坏通讯设施的一切行为,并有义务向上级部门、调度指挥中心进行汇报检举。

(八)地面通信系统、中心站及调度键盘必须由专人维护、管理;

非专业人员不得对系统内部进行任何操作,否则给予严厉处罚。

(九)通信联络系统的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废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井下通信设施发生人为损害的,维护人员进行登记备档,按照矿相关管理规定下发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矿井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七章通信联络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为切实保障矿通信联络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确保井上下通信畅通,进一步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通信联络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系统建设安全保障措施

(一)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以生产调度通讯系统建设为主,以无线通讯系统、语音广播系统等为辅,达到矿井全覆盖,满足紧急情况下及时通知到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的要求。

(二)生产调度通信系统主机能与矿行政通讯组网,同时具备强拆、强插功能和紧急呼叫功能,并符合《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三)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四)井下安装的安全语音广播系统,应实现广播和分区广播(调度可以对井下进行分区广播或对全体进行广播)。

(五)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实现和生产调度通讯、办公行政通讯系统互联互通。

(六)通信系统应有备用电源,与主电源能实现自动切换,备用电源的容量保证系统连续运行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八条通信线路安装安全保障措施

(一)通信线路要保持畅通,悬吊要整齐,与动力电缆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接口连接要规范,严禁出现明接头等失爆现象。

(二)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三)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四)井下通信线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第三十九条安装位置安全保障措施

(一)地面主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二)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

(三)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四)临时作业区域也应单独设置电话。

(五)在避灾路线、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必须安装应急广播系统。

(六)在主要行人大巷应覆盖无线通讯系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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