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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的义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章第2节规定,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有关知识。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

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证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该《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还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董事会的规范

1、董事会的构成。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章第3节和第6节的规定,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核公司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根据《公司法》第1116、117、118条的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召开公司章程规定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综上所述,董事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我们对上市公司董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和董事会的规范运作问题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以《公司法》为依据,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章的原则性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细化规定结合起来,使董事和董事会的规范兼具原则性和可操作性,这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也是我国公司立法逐步完善的需要。

(作者:

吕红兵王文良)

《上市公司》(2002年第三期)

独立董事会取代监事会?

中华财会网()20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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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大举措,它为上市公司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将大大地健全和改善董事会治理结构,它和监事会一道,将对上市公司形成内外监控的完善体系,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

  苏敏

  中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对上市公司建立一种来自体外的监控机制,使独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控大股东,健全和改善董事会运作机制。

而监事会目前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内部监督,起到平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股东、公司职工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督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前者是外控为主,后者是内控为主,两者不排斥、不矛盾、不会相互削弱和取代。

  经济学界认为,中国属于政府主导和银行、证券市场结合型的经济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在实施初期,由于政府主导力量的强大推动,银行和证券市场的资金大量输入企业,带动经济超常规发展,经济发展速度竟高于德国、日本等银行资本主导型的模式,经济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企业在发展中积累的问题和风险十分巨大,上市公司更是问题和风险的堆积区。

  监事会独木难支

  上市公司国有股大而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没有或者少有为股东谋利的意识,高层管理人员一是操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合法地为个人谋利。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下滑,但高管人员的薪酬却大幅上升,2001年高管人员年薪平均达13万元/人,比2000年8万元/人的平均值上升了50%,2001年巨亏15亿元的ST科龙,其高管人员年薪最低300万元/人,最高达700万元/人,股东为他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二是高管人员听命于大股东、控股股东,听命于地方政府,上市公司成了大股东、地方政府“圈钱”的机器。

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家控股、母公司控股型企业。

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管人员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再经董事会、监事会选出主要负责人。

实际上,由于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占有绝对优势的提名投票权和投票数量,因此控股大股东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选任具有决定性作用,高管人员的“帽子”实际上系于控股股东身上,怎能”不听话”?

  三是监事会虽然具有监督董事会守法遵规运行情况的职能作用,但他们首先考虑的自己是员工身份,而少有考虑自己是股东或其他股东身份的利益,当董事会的决策对他们有利、对员工有利时,他们则放弃、忽略股东利益,或者串通一气损害所有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加强外部监控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大举措,它为上市公司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将大大地健全和改善董事会治理结构,它和监事会一道,将对上市公司形成内外监控的完善体系,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中国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这些规定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身份的独立性,明确规定了7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它和监事会有着以下区别:

  在选任(聘)程序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区别在于:

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上市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而独立董事对公司监事的聘任或解聘问题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予公告。

在薪酬、津贴方面,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提议后,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不公开发表意见。

而监事的薪酬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在职责作用方面,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6项特别职权,其中有4项是监事会不具备的:

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是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是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是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独立发言权,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回收欠款的问题,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需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必须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告。

这些监事会不具备的特别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独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督控股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5项职权中,有两项是独立董事没有明确规定具备的。

一是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是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会的这两项突出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董事、经理守法遵规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他们是否依法按章按程序办事,看董事、经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职工的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立董事,如果其没有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亦可监督,如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职工利益,而强调股东利益,监事会可以监督。

  独立董事仍需发展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有较多的相同的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等,这些职权都是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具备的,两者只要在工作中依法依规对各自监督的重点展开工作,双方一般不会出现矛盾冲突。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人员结构不尽人意,而独立董事人才队伍匮乏,一些上市公司主要请名人、退休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独立董事,有的独立董事兼职单位过多,其工作精力和时间无法保证,有的独立性不够,有的专业性不够,有的责任心不强。

如何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地、充分地履行职责,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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