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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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豫政文[1999]40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办公厅交我委办理(办856号)。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66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矿井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井下多个采掘工作面靠局部通风机通风,副井采掘工作面因循环风使瓦斯积聚,4号工作面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同时引起煤尘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和强行作业,并对一矿两井实行分井承包,造成风井出煤,严重超能力生产。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原则同意你省对这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
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防范措施,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
12”特别重大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豫政文[1999]40号)
国务院: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我省宝丰县大营镇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和约18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此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责任情况。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事故调查结论,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一、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
1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追究下列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大营镇一矿矿长(也是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夏新庆,作为该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该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自1998年10月起,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拒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并建议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
2.娘娘山煤矿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郑留军,承包大营镇一矿主井,在大营镇一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未能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将娘娘山的电转供该矿,并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副矿长职务处分,并建议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
3.大营镇一矿主井实际承包人樊黑旦,在该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娘娘山煤矿党总支委员、大营镇一矿副井承包人李俊甫,在大营镇一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未成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开除党籍,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大营镇党委副书记李留奇(聘任干部),1998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期间,违犯《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之规定,将大营镇一矿主井、风井分别承包出去,造成风井出煤;
又违犯关于禁止一证多矿生产的规定,在大营镇一矿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任镇党委副书记后,主管工业,仍不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明知该矿非法冒险生产却不加制止,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解除聘干,并建议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6.大营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郭鹏飞,作为该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贯彻落实整顿乡镇煤矿的政策和规定,对大营镇一矿非法冒险生产不加制止,放任自流,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7.大营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谢孝仕,不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放任镇办煤矿非法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该镇党委书记职务处分,按法定程序罢免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职务。
8.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科长何建国,对大营镇一矿长期非法生产情况不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对造成此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副科长卢长才,分管大营镇一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矿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10.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驻矿员王跃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大营镇一矿长期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1.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李海洋,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的矿井,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张二顺,自1998年9月4日主持地矿局工作以来,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大营镇一矿非法冒险生产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问题研究处理不及时,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宝丰县副县长郑茂杰,主管煤炭矿管工作,对贯彻煤矿整顿、安全检查与治理等政策做了不少布置工作,但监督不力,未能落实,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宝丰县政府在整顿煤矿工作中,存在政策棚架、贯彻落实不力等问题,对造成此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宝丰县政府认真反思,作出深刻检查,通报全省。
三、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妥否,请批复。
附件:
1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函
(豫煤安字[1999]第62号)
河南省劳动厅:
1998年12月12日,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人受伤,6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于12月13日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制定了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报告转去,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煤炭工业厅
一九九年九二月二十四日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
12”特别
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概况
二、事故发生与抢救
1998年12月12日8点班,该矿入井101人,其中主井61人,副井40人。
12月11日下午4点班,发现1号工作面防火墙向外冒烟,12日8点班安排打一道防火墙,7时30分郑占林到1号工作面确定防火墙位置,发现迎头冒顶严重,决定距原密闭墙向15米处打防火墙,8时10分许,班长范国民和煤师王贵民在1号工作面安排本班工人打密闭墙。
约10时许,冒顶处高顶瓦斯发生爆燃,高温冲击波将正在1号工作面工作的邓继彬等6人烧伤,在井下工人的帮助下,6名伤员很快升井,并送往医院。
矿辅助救护队下井处理火区,主井人员都撤到运输大巷休息。
11时35分,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当时井下有76人,其中:
10人受伤,6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平项山市田承忠书记、邓永俭市长、梁光中副市长、宝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宝丰县、石龙区、韩庄矿务局6个矿山救护小队下井抢救,迅速将10名受伤人员和部分遇难矿工救出。
省接到事故报告后,马忠臣书记、李克强代省长非常重视,李志斌副省长连夜赶到事故现场,对抢险救灾、善后处理以及煤矿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省煤炭厅李九成副厅长、省劳动厅张喜梅副厅长、省经贸委马平安副主任、省公安厅王济晟副厅长和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省监察厅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相继赶到事故现场。
国务院对这起事故非常重视,国家经贸委王海军处长、监察部周可喜、李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