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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经营范围为: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8.山东省: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9.湖北省: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10.杭州市: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享受优惠政策前提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

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凡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凡注册(认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要附带备案。

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才可享受《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7.新疆省: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

设立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0%,后续资金在5年内到位;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的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投资领域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

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在本市注册登记;

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省内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优惠

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省政府给予上述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合伙制企业税收优惠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杭金融办〔2008〕3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

七、奖励与补贴规定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正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并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可以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地区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

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自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财政金融措施给予引导和支持。

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可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参股的中西部地区拟上市企业给予必要的上市前期费用资助。

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当地有关引进发展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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