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和园林局责任事项登记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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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和园林局责任事项登记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负责全民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的指导检查、宣传发动等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

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园园容园貌、经营管理活动

负责指导和监管城市绿地、附属绿地的绿化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临时占用的管理工作

承担林业碳汇、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储备林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的有关工作

承办首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责任。

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

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

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工作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林业和园林行政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办理林业和园林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工作

承担市本级林业和园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指导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

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监督全市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组织、指导开展林地用途管制

指导、监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等工作

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

负责指导和监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4

负责全市林业园林系统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负责市级公园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游乐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依法指导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负责市级公园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游乐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依法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

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承担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

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

5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

6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

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组织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

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湿地公园园容园貌、经营管理活动

7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8

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

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

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

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管理市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发展;

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意见的落实

监督维护农民及林业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指导和监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协调和处理县(区)际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

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管理市直属国有林场

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林木种苗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指导监督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

组织、指导、监督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9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

指导、协调全市林业综合开发、森林生态旅游和园林花卉产业发展;

拟订全市林业、园林绿化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和园林花卉产业国家标准,参与拟订林业和园林花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

负责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

指导全市园林花卉产业、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拟订全市林业、园林绿化资源优化配置政策

监督实施林业和园林花卉产业国家标准

参与拟订林业和园林花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10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承担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

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协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法规、政策

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组织调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协调市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承担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

11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林业、园林信访等工作

表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与检疫

市林业和园林局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市森林病虫防治站(南宁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具体组织和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区公共绿地的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

市森林公安局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及检疫机构开展疫点、疫区的检疫封锁和强制除治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和检疫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和枯死树的清理;

指导交通行业贯彻《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程中木材使用和检疫行为;

配合林业检疫机构加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

协助林业检疫机构查处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案件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组织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技术难题的联合科研攻关;

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指导、监督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贯彻《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接到林业主管部门的关于木材加工企业许可证撤销、吊销或失效的抄告单后,责令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查处无照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

协助林业检疫机构查处非法收购、经营、加工疫木及其制品的企业,督促有关单位、个人配合森检机构做好调运检疫工作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监督广电网络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必须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

监督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广播电视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

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工作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委员会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并对市场以外的经营户依法实施监管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对市场范围内的经营户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协助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野生动物管理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

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

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

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落实防疫措施;

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

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

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市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市公安局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药监督管理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进行指导,负责对农业项目研发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地方病防治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

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负责与人畜共患病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有螺地区沟渠改造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公墓管理

负责公墓林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公墓经营单位违法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公墓审批、日常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批负责对具有公益性公墓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公墓

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

负责公墓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公墓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管理局

负责编制公墓布点规划、公墓选址及相关审核

根据民政部门的前置许可意见对经营性公墓依法登记

市地税局

负责经营性公墓的税务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遗体处理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负责管理全市遗体处理事项,指导市殡仪馆建设,组织拟订遗体处理程序,牵头查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

负责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负责查处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行为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在家里自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同时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同意或默许他人将遗体运出医院的现象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墓行为

市民族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会同民政部门就部分少数民族人员在本市的丧葬有关事宜进行管理

12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监管

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核准登记

负责30万元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负责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表三: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林业普法宣传

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

政策法制科

2月2日世界湿地日宣传与保护知识咨询活动

宣传湿地条例,开展湿地保护知识讲解。

总规及生态旅游规划的规范业务咨询

林政资源管理科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制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市级监测计划,组织委托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及时通报省级监测情况

南宁市林科所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

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全市林业产业化技术培训

针对全市林业主导产业,如木本油料、毛竹、林下经济等,开展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解、实地指导等,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产业科

送林业科技下乡、现场指导等

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送科技下乡与现场技术指导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南宁市林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南宁市林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检验

组织委托开展南宁市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南宁市林业种苗管理站

市林业和园林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林业、园林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市林园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林业、园林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县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林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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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园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林园局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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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林园局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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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林园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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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林业、园林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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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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