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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佣金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进行分类:

——全职服务经纪商(fullservicebroker)

——折扣经纪商(discounthouse)

全职经纪商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证券交易服务,除了代理买卖之外,全职经纪商还提供:

(1)投资研究。

(2)投资建议。

(3)代理交易与清算。

(4)资产管理。

四、证券经纪业务程序和行为规范

1、业务程序

投资银行开展上市证券的代理买卖业务,一般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的程序:

(1)申请会员资格和席位。

(2)开通业务的准备阶段。

(3)受理投资者委托代理证券交易。

2、代理协议和帐户

投资银行开展经纪业务应该注意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3证券经纪业务程序

•1)开户:

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投资者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股票所需的资金和卖出股票取得的价款。

•资金账户分为两种:

•①现金账户,开设这一账户的客户最为普遍,一切用现金交易,只要能迅速付款和交付证券,客户就可以在这种账户下委托经纪商进行证券买卖。

大部分个人和几乎所有大额投资者,如保险公司、企业或政府的退休基金、互助基金等,开设的都是这种账户。

②保证金账户。

在这种账户下,客户可以用少量的资金买进大量的证券,其余的资金由经纪商给投资者垫付,作为经纪商给投资者的贷款。

所有的信用交易(如买空和卖空交易和大部分期权交易),由于交易的性质,只能在这种保证金账户下进行。

2)委托

2)委托: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

3)竞价成交:

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4)结算

实证:

竞价成交

•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

(1)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

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竞价成交案例

•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

甲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13:

35;

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为13:

40;

丙的卖出价10.75,时间13:

25;

丁的卖出价10.40,时间13:

38.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

答案丁乙甲丙。

•实证:

(2)竞价方式:

证券交易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①集合竞价。

在集合竞价方式下,所有的交易订单不是在收到之后立刻予以竞价撮合,而是由交易中心(如证券交易所的电脑撮合中心)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积累起来,到一定的时刻再进行集中竞价成交。

集合竞价

•首先,系统对所有买入有效委托者,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排列;

对所有卖出有效委托者,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先后排列。

其次,系统根据竞价原则,自动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所有成交均以此价格成效;

集合竞价的成交确定原则是,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最后,系统依序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

未成交的委托排队等待成交。

•许多证券市场每日交易的开盘价都是由集合竞价决定的,此外,一些市场交易下不活跃的股票(如巴黎证券交易所的FA、FB类股票)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练习:

见《证券交易》第71页

某股票某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

•买入数量(手)价格卖出数量(手)

—10·

50100

40200

15010·

30300

20500

20010·

10200

30010·

00100

5009·

90—

6009·

80—

3009·

70—

各价位累计买卖数量及最大可成交量

累计买入数量价格累计卖出数量最大可成交量

50

10·

40

30

10·

20

10

00

90

80

70

•②连续竞价。

在该方式下,证券交易可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连续不断地进行。

投资者在作出买卖决定后,向其经纪商作出买卖委托,经纪商再将该买卖订单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即根据市场上已有的订单进行撮合,一旦按照有关竞价人规则有与之相匹配的订单,该订单即刻可以得以成交。

•随着世界市场的发展,世界多数证券市场在大部分交易时间均采用连续竞价方式交易。

•(3)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

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①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

•②部分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③不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3、行为规范

经纪商行为规范有一些针对自身特点的特别规定,但通常都包含以下的基本内容:

(1)在指定地点设立营业场所从事证券交易;

(2)在接受委托办理经纪业务时,按规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经纪佣金;

(3)未经客户委托,不得代客户买卖证券;

(4)代客户买卖证券要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禁止任何欺诈不法行为,不得作欺骗性的推销牟利,接受全权委托时不得为赚取佣金而利用客户的帐户进行不必要的频繁交易;

(5)同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投资银行必须把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和帐目分开,从而建立起严密的防火墙;

(6)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等。

券商佣金

•按照政策规定,证券交易佣金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

中国征收印花税情况

•中国内地证券交易印花税于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同年11月,深圳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印花税。

2007年“5-30”至2008年4月23日的税率:

证券买卖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征收;

基金和债券不征印花税。

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分别为97%、3%。

从2008年4月24号起,印花税率,由3‰调整为1‰。

•其他市场印花税征收情况

•在证券交易税上,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均为单向征收。

在收取证券交易税的20个国家中,仅澳大利亚、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两个国家,为双向收取证券交易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五、订单接收和执行

订单(Order)就是投资者的买卖指令,是投资者交易意志的体现。

通常一张订单要详细注明以下内容:

①所要买卖证券的具体名称。

②买进或卖出及其数量。

③报价方式。

④委托有效期。

2.订单发送

以我国为例,投资者下达订单方式主要有四种:

(1)柜台递单委托。

(2)电话自动委托。

3)电脑自动委托。

(4)远程终端委托。

3.订单类别(订单分类)

按照订单的时效可以分为:

当日订单、当周订单和当月订单。

按照订单的委托价格方式可以分为:

市价订单、限价订单、止损订单、止损限价订单、定价即时交易委托、定价全额即时委托等。

(1)市价订单——指仅指明交易的数量,而不指明买进或卖出价格的订单。

市价订单的缺点主要有两方面:

①成交价格可能是市场上最不利的价格。

②成交价格不确定。

(2)限价订单——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买卖证券时,限定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价格,证券经纪商只能在投资者事先规定的合适价格内进行交易的订单,即经纪商在买进证券时不得超出投资者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在卖出证券时不得低于投资者规定的最低限价。

限价订单同样面临着两方面的风险:

①执行风险相对较大。

②不利的信息变化可能导致订单在最坏的情况成交。

(3)止损订单——指投资者委托经纪商在证券价格上升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上时为其按照市价买进证券,或者在证券价格下跌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下时,为其按照市价卖出证券的订单。

案例:

止损委托订单

•例如客户已按每股80元的价格买进A公司股票,而目前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已达到每股90元,故他在账面上已获得了每股10元的盈利。

如果客户担心市场价格下跌,就可以要求经纪商实行止损委托,比如在价格下跌至85元时,就出售股票,这样他仍可保住每股5元的盈利。

(4)止损限价订单——指结合止损订单和限价订单的一种订单形式,即投资者委托经纪商在证券价格上升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外时,对买进或卖出证券再指定一个限价,经纪商只能在此限价的范围内而不是按照市价,为其买卖证券。

(5)定价即时交易订单——投资者根据市场上现行的价格水平,要求经纪商按照给定的委托价格立即到市场上进行交易。

如果当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上的价格正好是该投资者给出的订单价格或比订单价格更好的价格,则可马上成交,否则该张订单就自动取消。

(6)定价全额即时订单——类似于定价即时交易订单,如果这份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上的价格正好是订单价格或者是比订单价格更优惠的价格,同时市场在这一价格上可供交易的数量大于或者等于订单规定的数量,则该份订单马上成交,否则其委托自动取消。

4.订单的报盘

证券经纪商执行投资者订单有两种报盘方式:

一,有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内报盘,即证券经营机构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以电话等通信方式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转达买卖指令,交易员在接到指令后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二,无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外报盘,它无须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输入买卖证券的指令

六、信用交易

(一)信用交易

 又称保证金交易,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证券作为保证金,其应支付价款或证券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证券商提供融资或者融券的交易。

(二)分类

1.买空交易

 买空交易也叫做保证金购买(buyingonmargin),即客户借入购买额外证券的资金由经纪人提供。

主要步骤:

(1)投资者在证券商处开立信用交易账户,并按法定比例向证券商缴纳买入证券所需要的保证金。

(2)证券商按客户委托买入证券,并为客户垫付买入证券所需要的其余资金,完成交割。

融资期间证券商对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有控制权,当融资买进的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可以代客户平仓了结。

(3)融资期内,客户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买进的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本息,或者随时自备现金偿还融资。

到期无法归还的,证券商有权强制平仓了结。

2.卖空交易

当投资者预期某种证券价格将下跌时,可以通过交纳一部分保证金向证券商借入证券并同时卖出,等价格跌到一定程度后再买回同样证券交还证券商,以牟取价差。

 

(1)开立信用交易账户。

 

(2)客户进行融券委托,并按法定比例向证券商缴纳保证金,证券商为客户卖出证券,并以出借给客户的证券完成交割。

卖出证券所得存在证券商处作为客户借入证券的押金。

委托卖出的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商要向卖空客户追收增加的保证金,否则将以抵押金购回证券平仓。

 (3)当证券跌到客户预期的价格时,客户买回证券,并归还给证券商,若客户不能按时偿还所借证券,证券商可以强行以抵押金代其购回证券平仓。

专栏1.对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规定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公司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则是对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三)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融资融券推出历程

•  2008年10月05日:

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  2008年04月25日:

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  2008年04月08日: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2006年09月05日:

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  2006年08月29日:

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2006年08月21日:

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  2006年06月30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31日,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启动,A股也由此正式进入“双边市”时代,持续20年的“单边市”终成历史。

•不过,试点第一天市场反应平淡,大部分投资者都持观望态度。

•首日成交35笔

•作为首批试点券商,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为成交首单争夺激烈。

而当天融资融券第一单最终被国泰君安上海江苏路营业部夺得,深圳第一单则在深圳国信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

何为单边市

•股市制度上的单边市,即在市场中所有参与者都只能通过价格的上涨获利,而缺少在价格下跌中获利的机制,中国A股市场就是典型的单边市,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就是对这一制度缺陷的纠正,严格来说,融资融券才是股票市场纯粹的做空机制,而股指期货更多的是一种针对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对冲机制,但由于期货市场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市场,或者说他拥有强于一切商品或投资品市场的特殊定价能力,使得股指期货的做空能量要远远强于融资融券,这也是推出股指期货的意义更大的原因之一

股指期货

•2011年4月16日,股指期货上市正式满一周年。

•股指期货(StockIndexFutures)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股指期货是期货的一种,期货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中主要品种可以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股指期货,就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

第二节 做市商业务

一、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

 证券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证券交易机制的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机制:

 1.报价驱动机制(quotation-drivensystem),即由做市商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连续提供双向报价,以及在该价位上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成交。

2.指令驱动机制(order-drivensystem)

 指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下达价格和买卖数量指令,由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两种交易机制的重要差别:

 1.交易费用2.订单执行风 3.交易价格的稳定性

二、多元做市商业务与专营商业务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在二级市场上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证券自营商。

做市商制度的两种类型:

(一)多元做市商业务

多元做市商制度以美国纳斯达(NASDAQ)市场最为著名和完善,每只证券同时有多家做市商做市,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的订单。

(二)专营商业务

实行专营商制度是纽约股票交易(NYSE),在纽约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每只股票,均由交易所指定一个专营商负责组织市场交易,但每个专营商可负责多只股票的专营事务(对特别大的上市公司则由一家专营商负责)。

专营商是惟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使用自己的账户报价的交易商。

•纳斯达克

•纳斯达克是英文缩写“NASDAQ”的音译名,全称是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它建于1971年,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化证券市场。

它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将美国6000多个证券商网点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全美统一的二级市场。

1975年又通过立法,确定这一系统在证券二级市场中的合法地位。

纳斯达克的发展与美国高技术产业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被奉为“美国新经济的摇篮”。

•伦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是典型的多元做市商制,每一种股票同时由很多个做市商来负责。

在纳斯达克市场,活跃的股票通常有30多个做市商,最活跃的股票有时会有60个做市商。

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订单。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里,交易所指定一个投资银行来负责某一股票的交易,投资银行被称为特许交易商(Specialist)。

交易所有将近400个特许交易商,而一个特许交易商一般负责几个或十几个股票。

•与纳斯达克市场相比,纽约股市有三个特点:

•第一,一只股票只能由一个特许交易商做市,可以被看做是垄断做市商制。

第二,客户订单可以不通过特许交易商而在经纪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

特许交易商必须和经纪商进行价格竞争,所以纽约交易所是做市商和竞价制的混合。

第三,特许交易商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投资银行充当做市商的动机

•第一,投资银行想从证券交易中获利。

做市商在维持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可从买卖报价中赚取价差,这就是市场对做市商提供服务的报酬。

•第二,投资银行进入二级市场充当做市商,是为了发挥和保持良好的定价技巧,辅助其一级市场义务的顺利开展。

在二级市场上积累了丰富经验的投资银行,往往拥有娴熟的定价技巧,投资银行将这种技巧运用在市场新股发行中,便能在承销和分销中为发行公司订立一个较适当的发行价,为发行公司尽可能募集到更多的资金,而不必出售发行公司更多的股权和承担超常的风险。

•第三,发行公司希望自己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市后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佳的股价走向,为此,发行公司要寻觅一个愿意为其股票“做市”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承销商。

投资银行为了争取到发行业务,维系与发行公司良好的关系,一般都会在二级市场上为其发行的股票做市,以保持股价的大致稳定,直到有其他自营商进入该只股票,它才考虑退出。

 三、做市商的功能

1.做市商通过提供即时性的交易来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

2.做市商能向市场提供更可靠的价格信息,并维持证券价格短期的平稳,减缓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

3.做市商在某类市场结构中充当拍卖师,维护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公正。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

•第一,做市商对某只特定证券做市,就该证券给出买进和卖出报价,且随时准备在该价位上买进或卖出。

•第二,投资者的买进订单和卖出订单不直接匹配,相反,所有投资者均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充当类似于银行的中介角色。

•第三,做市商从其买进价格和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中赚取差价。

•第四,如果市场波动过于剧烈,做市商觉得风险过大,也可以退出做市,不进行交易。

在理论上,由于存在大量的做市商,且做市商之间会相互竞争,个别做市商的退出不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

•第五,在大多数市商市场,做市商的报价和投资者的买卖订单是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传送的。

做市商制度的利弊

•①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第一,成交及时。

投资者可按做市商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用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指令。

尤其做市商制度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方面的及时性,是竞价制所不可比的。

•第二,价格稳定性。

做市商具有缓和价格波动的作用,因为:

做市商报价受交易所规则约束;

能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它对价格变化的影响;

在买卖不均衡时,做市商插手其间,可平抑价格波动。

•第三,矫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出现买卖不均衡的时候,做市商可以插手其间,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抑制相应的价格波动。

•第四,抑制股价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做市,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及。

操纵者不愿意“抬轿”,也担心做市商抛压,抑制股价。

这对中国市场尤其有意义。

•②做市商制度的缺点

•第一,缺乏透明度。

在报价驱动制度下,买卖盘信息集中在做市商手中,交易信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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