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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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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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第一幕 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
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
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张薇被告: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
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
到庭。
书记员:
请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
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
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审判员1:
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
XXX,女,广西省北海市研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
被告:
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住址广西省北海市民主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薇。
审判长:
由被告省残联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省残联委托代理人1:
XXX,女,北海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省残联委托代理人2:
XXX,女,北海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审判员1:
由第三人赛亚汽车公司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
被告二:
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住址广西省北海市民主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XXX。
审判员1: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你俩对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相关规定,广西省北海市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立伟,陈爱英诉被告广西省残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李俊杰即本人担任审判长,毕月娇,乔丽丽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毕湘云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
不申请。
审判长: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
明确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
明确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
第三人:
明确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反驳对方主张的也须提供证据。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
1、要求确认被告广西省残联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2、请求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承担违约责任向我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3、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4、2012年春,我经朋友陆宏伟的介绍与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商与我表弟张立伟的名义签订房屋联建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向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支付了431.5万元房款,即履行完先期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广西省残联不但没有按约交付房屋,而且在我与2012年9月3日中原市公安局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登报公告单方解除合同,后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将本该属于我的房屋转卖给第三人,故我主张确认被告广西省残联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张立伟替我与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省残联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此致
广西省北海市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陈爱英、张立伟
2018年5月22日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代理人:
无没有补充。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省残联:
答辩人就原告的起诉状,现在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因陈爱英诉我单位要求依据签订的购房合同取得城关区民主西路72号联建综合楼一层网店房所有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010年春,原告陈爱英同本单位协商,同意以联建形式向本单位购买房屋,并以表弟张立伟的名义与我单位签订了协议。
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原告表弟张立伟)即付给乙方(即本单位)联建款肆佰肆拾贰万元,且还约定,甲方逾期付款,需按支付迟延付款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本单位损失。
签订合同后,本单位于2010年7月4日收到以张喜庆的名义付出的共3115000元(见书证2)。
但由于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即2010年5月15日) 前所付的购房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故我单位没有交付房屋,后我单位多次利用各种渠道催告张立伟和原告全面履行给付义务,但对方仍不履行。
因原告陈爱英于2012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而与我单位签订合同的张立伟,也未补齐应交付的购房款。
在无法取得与张立伟的联系的情况下,我单位于2012年11月19日在东方晚报刊登公告(见证据13),告知张立伟将解除协议,并望其尽快前往处理解除协议的事宜,但张立伟并未前往。
在2012年12月30日,省残联综合楼笫一层完工(见证据21).后来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愿意与本单位签订房屋联建合同(见证据14),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见证据15),故本单位于2013年2月10日将房屋移交其使用(见证据16)。
且本单位也归还了陆洪伟作给付的壹佰贰拾万元(见证据17),据以上陈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系原告方先行违约,本单位合理催告后,有权行使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需和对方商议。
同时,我方也已经用公告方式通知了对方。
对于原告所称,被公安局扎押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当时房屋还木交付张立伟,故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张立伟,因此,公安局扣押房屋时认定房屋产权人为张立伟,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效力不及于本单位,本单位与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与此同时,我方愿意返还陈爱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300余万元。
答辩请求:
我方要求人民法院判确认我单位与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西省北海市基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张薇
2018年5月22日
审判长:
被告省残联的委托代理人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发表你的意见。
第三人赛亚汽车公司:
见课本204页(证据20)
我的答辩意见陈述完毕
审判长: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首先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审判员2: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首先请原告方举证。
原告代理人:
我们现在整个证据分为三组:
我方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太平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陈爱英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东方省相关媒体报道一份,中原市公安局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物品通知书一份,中原市公安局扣押犯罪嫌疑人物品通知书一份以及中原市公安局接触扣押通知书一份。
这几份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有以下两点,1用于证明我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2,用于证明我方当事人张立伟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审判长:
原告方的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执行法警将原告的证据转交被告辨认后提交法庭。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于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你们的质证意见。
审判员2:
被告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
对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本身没有意见。
审判员2:
第三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
第三人:
没有
审判员2:
对于该组证据被告方没有异议法庭将当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举的第二组证据是,张立伟与省残联签订的联建合同一份。
这组证据证明的是张立伟与省残联签订的合同,张立伟并未存在违约行为。
审判长:
原告方的第二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执行法警将原告的证据转交被告辨认后提交法庭。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于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你们的质证意见。
审判员2:
被告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
没有意见。
审判员2:
第三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
第三人:
没有
审判员2:
对于该组证据被告方没有异议法庭将当庭予以认定。
审判员1:
请原告方继续向法庭举证。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举的第三组证据是,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向陈爱英出具的付款人为张喜庆的收据三张以及东方省残疾人联合会给陆洪伟出具的结算收据一份。
这两份证据用于证明陈爱英已向东方省残疾人联合会支付了部分房款。
审判长:
原告方的第三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执行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