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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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第十一条 道班面向公路的正面院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

道班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道”八个大字。

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色彩标记。

在所有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其直径规定为60~100厘米,并应与房屋或大门的大小相协调。

第十二条 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

作业交通控制方式,应符合部颁《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要求。

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置锥形标进行交通控制。

第十三条 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要求。

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须由省级交通部门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站”标牌。

第十四条 在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收取通行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不得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经批准收费还贷(集资)的公路、桥梁、隧道,在贷款(集资)还清后,应立即停止收费。

第十五条 各收费站(点)必须悬挂“收费站”标牌,并应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公开、主管部门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

收费人员要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

逐步设置自动收费、检票、监测装置,尽量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通行。

禁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装置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当严格按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收费、罚款应当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第十八条 在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执行收费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和检查证。

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必须做到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站(点),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各种站(卡)或站(点)的,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省级干线公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国家经济日益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改善和提高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并以此推动我国公路标准化、美化建设进程(简称GBM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技术标准达到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和旅游公路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及管理。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一般二级公路,近期内准备改建的二级公路和因新建汽车专用公路,原有二级公路准备用作辅道的路段以及目前交通量较少的二级公路,可暂不执行本标准。

其他等级公路的GBM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体现公路自身的建筑美。

第四条公路沿线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突出一个“畅”字,保持一个“洁”字,实现一个“绿”字,注重一个“美”字,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流畅、完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0%以上,并应具有较大抗洪能力(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不低于1/50)。

第六条现有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不足汽车-20级,挂100标准的,要逐步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保障安全畅通。

第七条公路全线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八条公路养护与公路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

第二章路面

第九条视十五年远景交通量大小,公路路面一律采用相适应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结构型式。

第十条公路应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行车舒适,平整度必须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日常保养标准规定值要求。

第十一条路面与路肩分界顺直、醒目。

在新铺或翻修路面时,应结合工程同步埋设与路面中心线相协调、顺适的路缘石。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要定期测定并掌握沿线路面破损情况、路面现有整体强度、路面平整度、路面抗滑能力四项指标。

并据此做出养护对策,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及时消除影响行车舒适、安全的各种病害。

第三章路基

第十三条路基要达到标准宽度,线形清晰,稳定坚实。

弃土堆、取土坑、堆料台应设置整齐。

第十四条除汽车专用公路的路肩采用草皮等措施加固外,其余公路路肩要求全部硬化并铺砌路肩边缘石。

路肩边缘整齐平顺,横坡适度。

对人烟稀少混合交通量小及边远贫困地区的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

凡破碎、松软的石质和土质边坡段视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如浆砌挡墙、植物防护等。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

穿越村镇路段,易淤积、易冲刷路段,填方路段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浆砌坡脚,端墙和开挖、铺砌边沟,实行田路分家。

第四章桥涵等构造物

第十七条圬工体表面平整坚实,外形轮廓清晰。

线条直顺,勾缝整齐美观,无空洞、脱落现象。

第十八条涵洞纵坡平顺,水流畅通,无淤塞。

自然沟纵坡太陡时,根据需要可在涵洞上下游增设铺砌或设置消力设施。

第十九条所有桥涵的帽石、栏杆、扶手必须经常保持完整无缺,顺直美观。

桥梁两端示警桩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油漆。

第二十条小桥涵要与路基同宽。

第二十一条防护工程设施应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做到坚实、美观、耐用。

第五章沿线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路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界碑等按部门分工,属于交通部门负责设置的,一律按照768-86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大小应不小于相应于计算行车速度70-90公里/小时尺寸要求,属于公安部门负责设置的,应商请公安部门予以实施。

交通标志设置要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

属于国际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应同时标注汉英两种文字。

第二十三条公路标线要按国家标准和交通公安部门确定的分工负责划设,并保持完整鲜明。

第二十四条公路路肩两侧均设置路边线轮廓标。

其设置间距为100米,弯道部分可酌情加密。

凡设置示警桩和护栏路段,以及路肩上已种植整齐的行列式乔木路段,可不再设路边线轮廓标。

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结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

路边线轮廓标的形式和尺寸如图所示。

第二十五条平原地区路基高4米以上路段、山岭区路堤高6米以上和危险路段应在路肩边缘埋设示警桩(桩距6米,断面15×

15厘米),高出地面80厘米,一律涂以红白相间油漆(顶端为红色)或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护栏。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沿线,应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设置各种服务设施。

包括长途客车停靠站、停车场等。

第二十七条公路沿线道班房及段房围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

道班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

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标记。

在所有公路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

路徽直径规定为:

道班房60厘米、段房80厘米、总段房100厘米。

第六章绿化

第二十八条公路绿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可绿化的空地。

第二十九条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

路段两侧有森林、竹林、果园等景观的,要充分利用自然景观,不搞人工造景,以展示其原野风光美。

公路两侧有整齐水田和易发生雪阻路段,一般不搞行列式种植,可栽植灌木或花草。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应以种植人工草皮为主,护栏内种植绿篱或花、灌木。

汽车专用公路应按线形走向,采取“点、线、面”结合方式配置绿色植物,并注意增加透视性。

第三十一条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应采取乔、灌分段单列方式,乔木树种株距不小于6米。

一般二级公路采取乔、灌结合方式或灌木与草皮结合方式。

有护坡道的二级公路,可以乔木栽植为主。

第三十二条公路绿化要坚持“栽、管、护”相结合,要求种植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5%以上。

路树应栽植整齐,不得侵占公路建筑界限。

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和交通安全,灌木及花草要定期修饰、剪理。

第三十三条路旁雕塑及绿化要与环境和公路本身相协调,防止公路沿线文化污染。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坚持以法治路,强化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达到公路无路障,路面、路肩及沿线设施无侵占、无损坏。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防止公路街道化。

穿越村镇路段,可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公路沿线道班的设置应以专业化、机械化养护大道班(或工区)形式为主,每20-50公里设置一个。

本着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道班房。

第三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时,应掌握交通运行情况,根据作业场地的总长度、宽度及作业时间,采取措施、维护交通,并按照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原则,选定养护作业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路路面部分、桥上和桥头两端50米内全路幅、变道内侧的路肩均严禁堆放砂石料等堆积物,其余路段的路肩,因养护工程作业,需临时堆料的,应有规则的整齐堆置;

桥涵、挡土墙等大、中修工程作业只允许单侧路肩堆料,长度不超过50厘米;

路面工程在路肩上堆料连续长度不得超过500米。

第三十八条因养护工程作业,使现有工程不能正常通告时,应当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并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设置明确的施工标志;

必须实行单向行车且作业路段较长,影响会车视距者,在路段两端还须增设交通警戒员,以红绿旗或红绿灯等信号指挥来往车辆。

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要设置绿灯警视信号。

作业交通控制方式,详见《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

第三十九条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或改善工程,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选定绕行路线或修筑行车便道,并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函告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共同疏导交通;

需中断交通时,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通知。

第四十条铺筑路面基层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靠行车碾压的施工方法。

第四十一条公路遇有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抢修。

因水毁或其它灾害断绝交通时,在阻车地两端要设立阻车标志和绕道标志。

第四十二条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

经常上路作业和各种车辆和机械均以桔黄色为标志色涂漆,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

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有公路路徽标记,在作业现场,要加强施工车辆、机械管理,禁止乱停乱放。

夜间停放现场的机械前应设置警告标志。

第四十三条逐步建立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解决道班(或工区)抢险救护等方面的通讯问题,并根据公路技术状况,配置相应的养护机械、巡路车和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逐步实现科学化、机械化养路。

第四十四条道班应建立健全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制度,劳动考勤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巡回查路抢修制度,材料机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并设置以下图表:

管养公路示意图、出勤出工统计表、公路养护月计划完成情况表、材料耗存登记表、成本核算表、公路养护质量示意图、晴雨记录表、道班基本情况图。

第四十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系统地观察公路使用情况,做好交通量调查,掌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充实和修订公路路况技术档案,逐步建立现代化数据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公路沿线不宜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如确需设置广告牌、店名牌、宣传标语等标志时,须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予以设置,标志设置应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审批、设置工作只收取工本费,严禁经营性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标准可作为干线公路设计和新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的补充内容。

第四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湟源总段文明样板路创建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改善和提高干线公路的通行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公路行业的文明服务水平,根据《公路法》、《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文明样板路的创建工作要围绕“畅、洁、绿、美”的要求,突出一个“畅”字,保持一个“洁”字,实现一个“绿”字,注重一个“美”字,构筑通畅、安全、舒适、优美的交通环境。

重点加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工区站点的管理等。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三条:

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达到和保持交通部颁发的《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符合交通部和省颁发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实施GBM工程。

第五条:

经常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通畅、行车舒适,公路养护无差级路,公路路面保持平整,无坑槽、拥包、翻浆、沉陷、龟裂、严重破碎等明显病害。

普通公路年PCI≥85,RQI≥8.5。

第六条:

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路面标

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做到三类线形整齐划一。

 

第七条:

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桥梁养护,桥梁附属设施维护及时,构造物保持完好,无明显桥头跳车现象。

公路段建立完整规范的桥梁档案,推行微机化管理,大中型桥梁在桥梁明显地方标注桥名。

高填土的桥头及高路堤段(路基高度超过4米)道路两侧按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墩或护拦。

第八条:

因地制宜进行沿线公路绿化。

公路绿化达到省公路局《公路绿化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质量验收标准。

第九条:

公路城镇段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持排水通畅,公路边饭店、加油站等场地做到“三化一畅”(即场地硬化且路面排水通畅、边沟石砌化、隔离带绿化);

农田段边沟及时清淤保持通畅,有条件的路段边沟应石砌化;

公路两侧路缘石原则上采用卧式,不高于路面。

第十条:

公路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路边线轮廓标等统一按GB5768-1999国家标准设置,做到位置适当、内容准确、版面美观、视认醒目。

道路标线须采用反光材料。

第十一条:

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经常上路作业的各种车辆和养护工程机械均以桔黄色为标志色,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有公路路徽标记。

第十二条:

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路段施工标志,安全标志设置规范、齐全、醒目,夜间施工作业现场设有反光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材料按规定堆放整齐,不影响相邻行车道的车辆通行;

施工路段按照要求实行交通安全控制。

第三章工区、站点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工区、站点场地要硬化,庭院要绿化、美化,与“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相协调。

工区院墙涂以浅黄标志色,院门两侧分别书写黄底红字“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在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设置公路路徽标记,直径60-100厘米,与房屋或大门的大小相协调。

第十四条:

工区图表、制度按青海省公路局统一格式,图表、制度必须上墙,原始资料填写真实规范;

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实现自动观测,观测人员坚守岗位,确保观测数据准确。

工区、交通量观测站内业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化工区”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与上级部门标准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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