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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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Word格式.docx

所在中学对学生疏于管理,未能对学生考勤予以必要的注意,致使杜某在校内被长时间殴打,需承担杜某医药费、交通费的10%。

○学生上课时溜出教室引发的学校事故

还有一些学生,在教师上课时,利用教师在黑板上板书、辅导个别学生等时机,伺机溜出教室。

其方式有时是利用教室的后门,有时是从一楼或平房的窗户。

这些学生往往平时都有一些行为方面的劣迹,其溜出教室的行为也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对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也很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

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

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

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学校和李某的家长各承担孙某50%的赔偿责任。

○教师提前下课引发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一些学校,有一些教师在教学任务完成后,发现距离下课时间还有几分钟,就提早下课的情况。

当时学校的时间安排是固定的,课堂教学时间是由任课教师负责的,如果学生提前下课后发生意外,教师对事故的发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199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一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

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提前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

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

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

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

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该中学赔偿杜某各种损失的50%,合计2万元,由贾某赔偿杜某的经济损失的30%,合计1.2万元,杜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教师离开课堂导致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课堂教学之中,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生进行监管,负责课堂的秩序维护和纪律组织,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但是有些教师认为自己有事稍微离开一下没有问题,有班干部维持纪律就足够了。

但是一旦因为任课教师离开教室,使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学校就有很大可能会因此而承担事故的责任。

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

下午上课时,任课老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

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相互嬉耍。

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

“你脸上有颗痣”,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指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球,致其左眼穿通伤伴外伤性白内障。

吴某住院治疗44天,开支医疗费6750.95元。

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

○教师惩罚学生在门外罚站引发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教育教学实践当中,经常有学生在课堂当中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使得其他同学无法正常学习,甚至使教师无法正常上课。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教师会采取将学生逐出教室,让其在门口罚站的惩罚。

对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实行暂时隔离的措施,应当说是保证课堂教学有序进行的有效手段。

但是简单的将学生逐到教室门外罚站,就使得这些被罚站的学生失去了教师的监管,这些本身顽劣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出格行为,就可能引发一些事故的发生。

2000年9月18日,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牛某因为在上课时没有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赶出教室,并被要求在教室外罚站。

期间,牛某偷偷溜出校外,与同村智障孩子孙某一起,进入某学院玩耍。

两人在学院内一湖边嘻戏时,孙某不慎失足掉进湖里。

因四周无人抢救,牛某奋不顾身下湖救人。

几分钟后,学院的学生闻讯赶到湖边,救起孙某,但牛某却溺水身亡。

事发后,学院一次性给予牛某的父母5000元经济补偿,牛某所在的小学和获救的男孩孙某的家长则未作任何表示。

无奈之下,牛某的父母将学院、小学、获救男童孙某推上被告席,以小学对牛某监护不利、学院对校内湖泊疏于管理、孙某是牛某救助行为的受益人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所在的小学应承担过错责任;

某学院对牛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事发后自愿补偿5000元,符合法律所推崇的善良社会风俗;

牛某为救孙某而溺水身亡,孙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在牛某所在小学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孙某不需要补偿。

遂判决牛某所在小学赔偿牛某的父母经济损失13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不作为引发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时,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适当行为有加以制止的义务。

而有的教师对课堂上发生的一些异常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危险扩大,发生了一些人为的事故。

○教师对学生的危险举动不作为引发的事故

在课堂教学中,有时因为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有时因为个别学生做一些危险动作,对班级中的其他同学造成一定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一定要对这些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制止他们的行为。

互联网上曾经流传过一段教师上课时,学生肆意妄为,而任课教师只管自己将自己的,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加制止。

这样的教师只能说是一名不称职的行为,因为教师的职责不仅仅是教书,而且还有育人。

教育学生也并不仅仅只是班主任或者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每一名教师都肩负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监督管理的责任。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加以放任,并不是对学生的宽容,而是对学生的失职。

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

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

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教师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王某在上课时受伤致残,故学校应当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李某致使他人受伤致残,应承担35%的责任;

王某对伤害后果也有责任,应承担15%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王某9285元,王某自己承担3979元,两名学生所在学校赔偿13264元。

○教师对学生面临的危险不作为引发的事故

在课堂教学当中,学生有时也会面临来自外界的一些危险。

例如校外人员进校对学生进行殴打、骚扰;

学校所在地发生火灾、地震;

学生突发疾病、身体不适等情况。

此时教师应当积极的保护学生,制止不法行为,组织学生进行逃生、疏散而不能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危险置之不理。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教师象警察、消防队员、医生一样保护学生,但教师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对学生进行保护。

[1]

2002年11月26日下午4时10分左右,精神分裂症患者施某携带柴刀,爬墙进入某小学,狂砍学校一二年级学生,造成5死2轻伤。

2003年5月27日,施某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11月,受害人家属委托省法律援助处3位律师,将石龙小学告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理由是在凶手准备到学校杀人的途中,村委会干部施某已打电话通知学校,提醒学校做好防范工作,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凶手越墙进入学校时已是上课时间,但学校的老师未到课室,致使凶手得以进入一二年级课室,任意砍杀学生。

原告认为,在此起凶杀案中,该小学没有尽到保护被害学生的法定责任。

学校对被害人被杀有过错,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核定,每户赔偿总额约5.6万元,学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约1.1万多元,5名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遂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受害人家属撤诉,学校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总额18万元。

○教师对学生身体异常不作为引发的事故

学生在上课时,常常会因为种种原因感到身体不适,此时教师如果没有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延误学生的病情。

多年前,一起发生在上海的学生体育课翻墙捡球时不慎跌落致伤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判决,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其中学校担责的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在学生受伤以后救治的不及时,以致延误了学生治疗的最佳时机。

2009年4月21日11时许,某学校一年级课堂上,8岁男孩董某一边听老师武某讲课,一边不自觉地将笔杆放进嘴里吮吸。

一不小心,塑料笔的笔帽顺着董某的吮吸被咽到了肚子里。

董某被突然发生的意外吓坏了,随后几名同学举手向老师报告。

武老师停下了讲课,询问董某难受不难受?

董某摇了摇头。

于是,武老师让董某“回去后告诉家长你吃了个笔帽!

”之后,继续上课。

董某回家并没有将吞笔帽的事告诉家长。

当天晚上十点多钟,董某感觉肚子胀,随后到村里诊所就医,村医给孩子拿了点健胃消食片。

但董某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加重,先后转到村诊所、市医院、省儿童医院就诊,但一直查不出病因。

直到第二天13时许,在医生的提醒下,向老师电话询问,才知道孩子吃了笔帽。

但为时已晚,孩子于第三天15时许死亡。

儿童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董吉昌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医生痛心地表示:

如果老师早点告诉家长孩子吃了笔帽,只要立即下气管镜取出即可。

董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学校老师的监护不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学校及学校所属的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董某就读小学赔偿董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85794.6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引发的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较多的存在于教育教学的实践当中。

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的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假如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造成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教师甚至有可能因为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受我国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许多教师,尤其是基层教师认为体罚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对付一些屡教不改的学生只有体罚才能奏效。

这种认识将教育的过程简单化,因为教育是对一个人身心陶冶的过程,体罚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只能在其心底留下伤痕。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容易使得孩子今后也以暴制暴,同时这种观念恰恰还是独裁和专政的思想根基。

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进程中,学校教育如何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一种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是值得教育工作者研究的。

目前关于是否能对学生施以适当的体罚,以对学生进行警戒的争论,不仅在我国,在国际上也有不同的观点。

以英国为例,许多校长室旁边都设有戒律室,一旦委员会决议给予惩戒后,可委由校长或指定人选在戒律室执行处分,同时,对于惩戒使用工具、使用力道都有规定。

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授权给教师体罚权,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家长追究学校责任,学校就会比较被动。

教师实施体罚行为,根据其不同的情节,分别构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情节轻微者,由学校对相关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行政处分;

◎对体罚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体罚现象中,教师容易触犯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罪;

◎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上三种责任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由教师本人承担,但民事责任则由学校承担,因为体罚是典型的学校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在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事件当中,又有很多类型,并不简单的指教师对学生直接进行殴打才叫做体罚。

其中一些法律禁止的体罚凡是还是目前教师经常使用的惩罚方式,这需要引起教师的注意。

○教师直接殴打学生造成的学校事故

据新华网报道,1998年12月25日,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老师李某发现并将球星卡片撕碎扔掉。

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

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

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

于是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专家的分析意见,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

在无其他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小鹏的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因此应由教师李某承担责任。

但根据专家的分析意见,“迟发性运动障碍”是不必要的抗精神病药物副作用引起的,而不是被打引起的,所以小鹏医治“迟发性运动障碍”所发生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不应由教师李某负担。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打人老师李某需赔偿挨打学生小鹏各类损失两万七千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教师过度动作导致的学校事故

据《今日说法》节目报道,2002年12月14日,某校一年级的小学生赵某在上数学课时,因为把答案填错了地方。

他的老师李某拉起了赵某戴着的连衣帽,前后摇动了两下。

赵某此时手里反拿着一支长长的铅笔的笔尖深深地扎进了自己的右眼睑。

事后,赵某连续出现呕吐、昏迷的症状,经救治无效,于第二天清晨死亡。

公安局法医组对赵某进行了尸检,发现当时那支铅笔致伤的时候它的角度是完全垂直的,进入脑组织以后非常偶然地戳到了脑组织上的血管,造成了颅内出血而最终导致赵某的死亡。

事发之后,当地司法局出面进行了民事调解并最终达成了协议,由学校负责处理赵某的安葬等善后工作,一次性补偿赵家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

在民事调解之后,2003年1月,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与此同时,当地镇教办主任和该小学的校长也被撤职处理。

○教师命令学生罚站引发的学校事故

教师的罚站行为是一种不恰当的教育方式,有关的教育部门曾经多次明令禁止。

目前有的学者认为短时的罚站(5—10分钟)应属于正常的惩戒,但这种观点尚未形成通说。

所以在教师的课堂教学当中,对罚站的适用应当非常谨慎,以免发生意外或引起争议。

据燕赵法制网报道,2002年9月16日下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

随后,数学老师将李某叫到校长办公室,交由校长处理。

校长对其进行一番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叫李某的家长,但其家长不在家。

校长回来后,让李某去找数学老师承认错误后上课即可。

李某找到老师后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李某去上课,但李某没动。

这时,另一位老师回办公室倒水,见状也让李某去上课,李某仍未动。

一直到下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某说腿疼,其父母通知了学校。

在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被诊断为儿童癔症。

共造成医疗费2122.32元。

后来,李某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老师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30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学校和老师对其进行教育管理是应当的,这是学校和老师在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义务。

但在本案中,学校和老师在对李某进行教育管理时,使其站立了半天之久,显然工作有疏忽不当之处。

数学老师的教育管理行为应视为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实施,故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老师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学生,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判决由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共计1419.9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师命令学生互相殴打导致的学校事故

据新华网报道,2004年4月28日下午,某小学几名学生在教室外读书时,不断有小虫子飞到他们跟前,学生们就拿起书本拍打,恰巧被语文老师发现。

老师把他们中的8个人叫出来站在一边,让他们两两相对,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的脸部和背部,最后老师还动手打了其中3个学生。

接到有关情况汇报以后,教育行政部门即要求这名教师带学生到县医院给受伤的同学做检查,并负担所有医药费。

教育组表示,这名教师的做法实际上是在体罚学生。

教育组随后开会并作出处理决定:

打人教师被立即停止工作,并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负责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用,向受伤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

在全镇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教师对学生采用变相体罚导致的学校事故

在一些特殊的学校事故当中,教师并没有直接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殴打,但是通过变相的惩罚方式对学生的身心进行超过常态的折磨,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这种情况我们一般称为变相体罚。

据京华时报报道,某中学初二年级8名同学在早晨值日打扫卫生时,因为不认真,被班主任朱老师罚做500个蹲下起来的动作。

尽管动作到后来已经很不“规范”,但在朱老师的监督下,小雨和小云还是如数地完成了500个蹲起。

而另外6名男女同学则不像他们这么听话,他们的500个蹲起“做得不是很标准”,所以尽管后来也疼得走路一拧一拧的,但还是忍了过来。

第二天,小雨与小云忍着腿疼去上了课,当天晚上开始尿血。

在当地的一家医院做过初步诊断后,两名男孩当晚被送到北京儿童医院。

医院初步检查结果为肾损伤。

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

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山自杀。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

1989年1月3日到5日,有13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

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

○教师对学生进行侮辱导致的学校事故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经常会遇到一些“恨铁不成钢”的学生,对于这样的学生,有些教师为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问题,经常会对学生使用一些过激的言辞。

应当说,正常的批评教育是恰当的、有助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但如果教师对学生使用了一些侮辱性的言辞,就是不恰当的了。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也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至多法院会判决让教师赔礼道歉的。

但有的学生心理脆弱,遇到这种情况时出现心理崩溃,以致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或者会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

此时教师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

有的教师也许不解,认为学生难道就不能批评了?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学生如果有错误当然可以批评,甚至可以严厉的批评或者由学校给予处分,但教师在批评教育的过程中绝不能对使用侮辱性的言辞。

批评作为一种教育的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教学上的艺术,值得教师认真的思考。

据新华社报道,2003年4月12日,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

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

“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

事后,丁某父母以老师汪某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法院对此案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这位老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这起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引发了一场师德问题大讨论,当地教委还出台了规范教育行为的专门规定,进一步约束教师的教育行为。

●课堂教学事故的防范

*课堂考勤制度的完善

在课堂教学事故中,相当大比例是属于因为教师的课堂考勤管理松懈,使得个别学生游离于课堂之外,其很容易给学校制造一些麻烦或者自身容易受到一些伤害。

因此,教师应当有针对性的加强自己的课堂考勤管理,不给这部分学生以可乘之机。

○学校和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从根源上杜绝学生的严重违纪;

○学校统一在各个班级设置课堂教学反馈表,每天由班主任或班干部在出勤表上注明应当出勤人数,由任课教师在上课前进行检查核对,并签字;

○教师在上课前一定要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缺勤的同学询问缺勤原因,请假的同学应将假条存放在班长处,以备上课教师检查;

○如果有学生无故没有到校,班主任应将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询问原因,以防止学生逃学;

○如果上课教师发现已到校的学生没有上课,应及时查询原因,以防止学生出现意外;

○教师在上课期间禁止擅自离开教室或教学场地;

○学校可以在各班准备课堂情况反馈表,要求教师在上面记录出勤情况,各班学生也可以在上面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反馈;

○在上课期间,学校各个部门和各班主任不应随意叫学生出教室,如确有紧急事务时应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才可执行,这样也有助于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一般情况下,教师在教学时应当关好教室的大门,尤其是后门。

在特殊时期,如盛夏上课时,如果确要打开教室的门上课,教师也应对此严加注意;

○体育课等在室外进行的教学,教师应对操场上活动的学生加强观察,防止出现学生逃课现象发生;

○教师应当注意学生的情况。

上课前就要核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在上课时发现学生溜走,应当及时向学校的有关部门汇报,组织查找;

○教师要严格遵守课堂教学时间,在学校没有统一安排的情况下,决不能提前下课;

○对逃课违纪的学生做出适当的处理,以警戒该同学和其他有苗头的学生。

*教师要妥善处置课堂教学时的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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