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二)较大变更
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大于13.33公顷(200亩)但不超过33.33公顷(500亩)。
2.新增耕地面积减少大于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但不超过10%。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大于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但不超过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5%。
(三)重大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顷(500亩)。
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10%。
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5%。
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第六条每个项目的单体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超过一次的变更视为重大变更。
第七条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
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渠道返回。
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求的最低控制指标。
第八条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土地整理机构审查后,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较大变更审批程序。
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
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
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国土资源局的项目变更,按照重大变更程序进行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备案资料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越权审批及审批不实的内容一律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变更,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 重大变更实行网上申报制度。
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按照规定内容完整填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信息。
同时将变更申报纸质资料一份送省厅政务大厅。
第十条重大变更申请批准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变更请示;
(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7.1);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准文件;
(四)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的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批准文件;
(五)项目变更说明;
(六)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附件7.2);
(六)建设任务变更统计表(附件7.3)
(七)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规划与预算;
(八)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
(九)项目单体工程设计标准发生变更及新增加的单体工程,应附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图;
(十)项目变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意见和公众参与意见;
(十一)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规划调整占原规划30%以上的,需重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文本、预算书及图册。
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资料参照上述规定编制。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重大变更申报资料纸质材料一份送省厅,同时在远程报件系统中申报电子报件。
第十一条变更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应当由原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规划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对变更设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不得借变更之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套取工程施工费获取利益。
经批准变更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原则上由项目原标段施工合同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由于项目原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失误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造成损失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其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
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情况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
未经批准变更的建设内容,一律不予验收。
因未经批准变更造成项目不能验收的,项目所在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其预算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其预算变化不得进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评审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规划设计变更严格把关。
因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7.1.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
7.2.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7.3.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统计表
附件7.1.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第1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项目预算批复文号
建设规模(公顷)
资金预算(万元)
建设规模调整情况
开发规模
调整前(公顷)
调整后(公顷)
整理规模
复垦规模
总体规模
建设位置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建设位置调整面积(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调整
(公顷)
预算调整情况(万元)
调整前(万元)
调整后(万元)
工程调整情况
土地平整工程
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
灌溉与排水工程
田间道路与桥梁工程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护工程
其他工程
报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第2页)
规划设计
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
年月日
施工单位
意见
年月日
监理单位
项目所在地
土地整治
机构意见
国土资源局意见
附件7.2.
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地
类
项目变更前的面积
项目变更后结构变化(公顷)
前后
增减
面积
农用地
建用用地
未利用地
耕
园
林
牧
草
其
他
农
用
矿
仓
储
住
宅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设
施
未
土
它
耕地
园林
林地
牧草地
其他
建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
土地
其它
项目变更
后的面积
附件7.3.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统计表
工程类型
工程编号
工程位置
工程型号
工程任务
工程费
备注
变更前
变更后
土地平整
灌排工程
田间道路
…
填表说明:
1.工程编号应与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图保持一致,新增加的工程只填写变更后编号。
2.工程位置填写变更前后工程中心点西安80大地坐标。
3.工程型号填写沟渠、道路、泵站、机电设备参数与材质。
工程型号较多,可对工程型号进行编号,编制工程型号对照表,此表只填写工程型号编号。
4.工程任务只填写土地平整面积变化,沟渠、道路长度变化,拆迁房屋数量,具体工程量在预算编制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