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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向证交所申请,经证交所理事会批准后,可称为证交所会员。
22.会员义务:
上海:
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交所无此规定。
23.证交所应设会员代表1名。
24.证交所会员,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材料。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25.会员监管:
现场和非现场方式。
26.会员在5日内公开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
27.证交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外的其他成员,应在履行有关手续的5个工作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8.驻华代表处申请特别会员条件:
依法设立满1年、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遵从有关规则、代表处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而受处罚的情形。
29.特别会员享有权利:
列席证交会会员大会、提建议、接受证交所提供的服务。
30.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31.交易席位: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交易资格”,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32.证交所会员至少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33.证交所会员可以向证交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交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34.证交所会员取得席位后的权利:
进行证券交易、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35.证交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交所。
36.未经证交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方式转给他人。
37.席位只能在会员之间转让。
38.会员转让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应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交所申请。
39.对欠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交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交易单元
40.交易单元:
会员申请席位后,参与交易、接受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41.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
42.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43.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
44.深交所会员的交易单元的业务权限:
一类或多类证券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融资融券、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45.会员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连接。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46.经深交所同意,会员可将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47.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交易所缴纳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等。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1.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
开户、委托、成交、结算。
2.开户的两个方面:
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3.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经过证交所会员来进行。
4.委托的分类: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
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
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的限制:
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
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始委托、收市委托。
5.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交所进行撮合,这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也成为“申报”或“报盘”。
6.证交所接受报价的方式:
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
7.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8.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
9.记名证券,除清算和交收外,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
10.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11.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12.开户代理机构是指:
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立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3.证券账户按交易所划分: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14.按用途划分: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15.人民币普通股账户“A股账户”:
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16.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性证券账户,既可以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17.人民币B股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18.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账户。
19.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0.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以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设立多个证券账户。
21.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
22.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
23.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
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24.证券托管:
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25.证券存管:
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其保管的证券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26.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27.上海证交所:
托管制度与指定交易制度相联系。
28.指定交易制度:
凡在上海证交所参与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交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
29.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30.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有申报、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31.深圳交易所的托管制度: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32.投资者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就在哪里卖)
33.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
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第三节委托买卖
34.委托指令可分为两大类:
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
35.非柜台委托主要有:
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36.证券公司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37.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
38.委托指令基本要素:
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等。
39.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
全称、简称、代码。
40.1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41.零数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42.目前,我国只有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43.委托指令有限期一般:
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
44.如不在委托单上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处理。
我国现行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45.根据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46.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
47.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48.股票价格的报价为每股价格,
●A股、债券(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买断式(每百元面值)回购:
0.01元;
●B股0.001美元(上海),0.01港元(深圳)
●基金、权证交易为每份基金价格,0.001元
●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可以省略百分号。
0.005元
49.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
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50.2002年3月25日,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51.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
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
52.证券经纪商的验证:
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53.在不采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卖出自己账户上实际存在的证券。
54.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在受理客户委托后,要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其场内交易员(红马甲),由场内交易员通过场内电脑终端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55.客户自行输入委托指令这种方式,成为目前主要的申报方式。
56.境外客户若要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
57.上交所与深交所均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58.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做顺延。
59.深交所,每个交易日9:
25-9:
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60.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61.证券市场的市场集中性体现在竞价与成交环节上。
62.证交所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63.成交价格优先原则:
高买低卖优先。
64.时间优先原则: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65.我国的两种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66.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67.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
●上交所(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如仍有两个以上,则中间价为成交价。
●深交所(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68.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69.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70.连续竞价:
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71.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72.连续竞价的成交价格原则: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买入价格高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候,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73.股票,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
74.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75.深圳: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
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76.上海、深圳:
首个交易日在以下情况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
●IPO;
●增发;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其他。
77.上交所(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竞价的有效申报符合以下条件):
股票:
50%——900%;
基金、债券交易:
70%——150%;
78.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79.上交所(连续竞价的有效申报:
见书46页)
80.竞价的结果三种:
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81.证券经纪商的佣金:
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证券交易监管费等。
82.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83.交易佣金标准由证交所指定,报证监会和发改委备案,备案15日内无异议即可实施。
84.佣金不高于千分之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不足5元,按5元收取。
B股1美元或者5港元,按此收取。
85.上海:
A股过户费1‰,起点为1元;
深圳:
A股免过户费。
86.上海:
B股结算费:
0.5‰;
0.5‰,但最高不得超过500港元。
87.基金交易不收取过户费。
88.我国税收制度规定,股票成交后,国家税务机关应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
89.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90.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9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配合完成。
92.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存取、清算与交收:
银行减少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93.客户证券交易由证券公司单方发起。
94.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1.特别交易:
如大宗交易,回转交易等
2.上交所大宗交易的条件:
●A股》50万股或300万元;
●B股》50万股或30万美元;
●基金单笔》300万份或300万元;
●国债及债权回购》1万手或1000万人民币;
●其他债券》1000手或100万元。
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
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4.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
5.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
6.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必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7.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8.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协议平台是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9.深圳大宗交易的条件:
见61页。
10.深圳协议平台接受:
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申报、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11.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12.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都是深圳,按照18条理解
13.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14.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15.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
16.证券的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17.债券、权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18.B股实行次交易日回转交易。
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19.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包括:
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
20.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证交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1.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2.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有下列情形之一:
●最近2年连续亏损;
●因财务报告问题,导致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财务报告有问题,公司未改正,且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披露报告,股票停牌2个月;
●处于恢复至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因收购要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
2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24.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2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26.其他特别处理实施的情形之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股东权益为负;
●注会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因2年连续亏损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仍未正常经营;
●公司主要设施被毁,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银行账号被冻结;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并无法形成决议;
27.深圳中小企业板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之一:
●股东权益为负;
●否定审计报告或无法发表意见且情形严重;
●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约超过2000万或者占净资产的50%以上;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28.深交所中小板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在至少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风险警示作出的工作进展。
29.中小板暂停上市情形之一:
●因……股东权益仍为负;
●仍出具否定性报告或无法出具;
●对外担保仍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为关联方提供余额仍未2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50%以上;
●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证交所的公开谴责。
30.中小板恢复上市情形之一:
与前述相反。
31.中小板终止上市情形之一:
●与暂停上市情况恶化,
●在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高于每股面值。
32.特殊交易事项包括:
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除权与除息;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33.证券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的方式产生。
34.上海:
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5.深圳:
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不能产生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36.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
37.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38.复牌时,对已经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39.深圳:
临时停牌30分钟:
中小企业版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
40.深圳,停牌至14:
57分:
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首次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
41.除权与除息的情形: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资本、配股等。
42.我国证交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43.引发交易异常的原因包括: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问题。
44.交易异常情况可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
45.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46.上海:
交易商、一级交易商。
47.交易商包括: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机构。
48.一级交易商:
能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做市)的交易商。
49.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为手。
50.固定收益平台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形式。
报价交易,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
询价申报,报价商必须以实名申报。
51.上交所与深交所每个交易日要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2.上海即时行情:
代码、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53.深圳即时行情:
代码、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未匹配量。
54.上海首次证券上市首日,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55.深圳首次证券上市首日,股票、债券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56.上交所和深交所都编制的证券指数有:
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
57.上海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
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分类指数类三大类。
●样本指数:
上证成分股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等。
●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新上证综合;
●分类指数:
A股、B股及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公用事业类、综合类。
58.上海债券、基金价格指数:
上证国债、上证企业债、上证基金。
59.深圳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
深证成分、深证A股、深证B股、深证100指数。
深证综合、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
……
60.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交所与深交所共同出资):
专业从事证券指数及指数衍生产品开发服务的公司。
如:
沪深300指数、中证规模指数、沪深300行业指数、沪深300风格指数。
6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买入卖出金额:
……见76页。
62.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63.证交所重点监控的行为:
见78页。
64.异常交易行为,证交所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
65.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交所可采取下列措施:
口头或书面警示;
约见谈话、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上报证监会查处。
66.相对人对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有异议的,可以向证交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