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知识判断题题库附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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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属于私权。

20.发明人的署名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21.货源标记又称为产地标记。

22.商业标记不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

23.创造性成果权不包括专利权。

24.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25.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商标权。

26.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实用新型权。

27.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外观设计权。

28.识别标记权包括实用新型权。

29.识别标记权包括发明。

30.识别标记权包括商号权。

31.识别标记权包括服务标记权。

32.识别标记权包括商标权。

33.识别标记权包括货源标记权。

34.识别标记权包括原产地名称权。

35.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

36.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排他性。

37.涉及知识产权一般适用财产取得地法。

38.涉及知识产权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9.涉及知识产权一般适用权利登记地法。

40.涉及知识产权—般适用权利主张地法。

41.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

42.知识产权失效只是其权利的丧失,智力成果仍在。

43.知识产权失效,则智力成果就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

44.对知识产权规定保护期限,是兼顾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及社会利益。

45.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

46.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被视为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

47.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才使知识产权向其他客体物质载体的价值转移成为可能。

48.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

49.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50.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51.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52.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直观和明显。

5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

54.在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规定领域内,任何人一般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55.在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56.知识产权所涉及的人身权包括商号权。

57.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中一个法律制度。

58.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中一个法律制度。

59.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具有狭义知识产权的全部特性。

60.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1.专利法与专利制度是同一概念。

62.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理论方案。

63.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64.发明专利只保护产品。

65.发明专利只保护方法。

66.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方法。

67.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68.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可以成为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

69.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70.无确定形态的产品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71.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72.发明只保护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的产品。

73.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的产品。

74.产品表面的纯粹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75.产品表面的纯粹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76.产品表而的纯粹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可以成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77.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被授予专利权时,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条件。

7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被授予专利权时,不意味沿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条件。

79.已有材料的组合属于产品构造。

80.单纯材料的替换不属于产品构造的变化,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81.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的变化不属于实用新型。

82.复合层不属于产品构造,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83.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直接可视性。

84.外观设计的载体须是用产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85.外观设计的载体须是用产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须有固定的形状。

86.授予外观设计的产品须是用产业方法生产出来的有固定形状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

87.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形状或图案。

88.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89.外观设计强调和保护的是艺术性。

90.技术方案只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一律丧失新颖性。

91.某项技术即使是山无能力理解该项技术内容的人员所知,也不再具有新颖性。

92.抵触申请是指在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同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而又在该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

93.在先申请没有公开的,不影响后一申请的新颖性,不成为后一申请的抵触申请。

94.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95.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6.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7.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98.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设计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99.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设计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00.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同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而又在该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会导致后一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消失。

101.创造性所要求的实质性特点是其具有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无法得到的技术特征。

102.实用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103.实用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104.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105.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0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人。

107.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只能要求一项优先权。

108.申请专利的文件中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社会公众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

109.专利保护之所以强调公开原则,是为了使受专利保护的技术能够迅速得到传播,加以推广利用,同时避免他人再对此同一技术方案进行重复性的开发、研究,浪费人力、物力。

110.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除提交说明书外,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111.申请专利的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

112.申请人有权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113.法律禁止公开自由销售的产品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14.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公认并接受的道德伦理观念、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

115.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

116.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一定违法。

117.周边限定原则要求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性质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118.一项发明或实作新型可以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

119.等到同原则是指与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袖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120.必要技术特征是为了达成预期的目的和效果,构成一项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121.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准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准相近。

122.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时候,以一般的消费者的水平进行判断。

12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主要采取直接对比方法进行判断。

124.要求优先权的先后两个申请技术主题内容须相同,保护形式须相同。

12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提出,即意味行在先申请撤回。

126.任何依照专利技术制造出来的产品经过一经售出后,专利权利即用尽。

127.专利权人必须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28.专利权利穷竭是指合法制造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在首次销售后,权利人就失去了对该产品本身的再次销售、使用等控制、制约的权利。

129.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就是专利侵权行为。

130.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任何行为。

131.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132.冒充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的商品或与其相关的宣传中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人误认为该产品是已经取得专利权利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133.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宜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源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134.假冒专利行为的主观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3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源的,属于合理使用。

136.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137.抵触申请只影响发明和实用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不影响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138.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39.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

140.商标的最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

141.商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

142.商号不得转让。

143.商号权是一种兼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的工业产权。

144.厂标与商标不得相同。

145.产地标记可以转让。

146.原产地名称可以通过注册成为相对应的证明商标或从体商标。

147.商业外观是指对商品外表或者提供的某种服务的场所、用具及服务人员的服装等所设计的独特的外观装饰。

148.商品化形象权是指将其真实的名人的形象、虚构人物或动物的艺术形象用于商业目的的独占权。

149.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商品上使用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150.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15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152.以与他人已经失效一年以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153.以不具有功能性的立体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154.所有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155.商标注册人的禁用权与其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一致。

156.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满时未提出续展的,一律由商标局注销。

157.转让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158.注册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权人仍有权使用。

159.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160.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以保留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16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该许可合同不生效。

162.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标志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63.只有在先商标注册人才有权利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

164.注册商标连续2年停止使用,由商标局注销。

165.使用注册商标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左上角或左下角。

16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167.注册商标要扩大使用范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68.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权的独占使用权范围一致。

169.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应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客观认识为准。

170.近似商标是指“音”“形”“意”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又用于同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171.冒充商标是指在商标有效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商标的行为。

172.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

173.法律对所有驰名商标实行跨类别保护。

174.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175.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

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176.判断组合商标是否是相同商标,既要看商标中文字部分是否完全相同,又要看图形部分是否相同。

作为相同的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都是完全相同的,不能有明显的差别。

177.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

178.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同时也构成侵权。

179.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180.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181.判断商标侵权能否成立,或者说判断商标违法行为能否构成的最关键、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判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82.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即使被控商标侵权产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不构成同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是两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如果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应该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18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8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18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18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187.一般商标侵权主要是指侵害商标权持有人的权益,商标假冒不仅侵害商标权持有人的权益,而且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188.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18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间所发生的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变动,不能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190.定牌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指定商标,加工方将其指定的商标用于所加工的商品上。

191.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具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92.侵犯商标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上的赔偿。

193.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194.没有进行认定的商标一定不是驰名商标。

195.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196.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197.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无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98.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99.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因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重新市场的行为。

201.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大,说明企业越缺乏活力。

202.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知识产权许可。

203.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知识产权转让。

204.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重要的无形财产。

205.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知识产权许可。

206.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知识产权转让。

207.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208.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知识产权交流。

209.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210.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211.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树立知识产权的竞争意识。

212.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树立知识产权的发展意识。

213.防范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有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214.防范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有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风险。

215.防范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有知识产权构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风险()

216.防范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有知识产权失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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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不可能是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

218.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不可能是以构成“侵权”相威胁。

219.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可以是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

220.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不属于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

221.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不属于设罚限制性贸易条款。

222.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设备等属于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

223.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支付使用费属于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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