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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Word下载.docx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依据、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依据、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才能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3、答复。

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开。

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4、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党组织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5、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党务信息,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南极乡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

3、明确写明申请的目的。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1、党组织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2、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

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党(总)支部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各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它事项

1、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2、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3、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

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程序

各级部门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信息申请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六、其他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

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我城区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

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区档案馆、城区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

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参照《我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

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城区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江南区工商联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工商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工商联信息的南宁市江南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城区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工商联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工商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城区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工商联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工商联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工商联信息。

第十条下列工商联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工商联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工商联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工商联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工商联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商联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工商联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工商联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工商联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工商联信息。

第十二条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三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

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工商联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工商联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对工商联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工商联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工商联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拟公开的工商联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联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工商联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

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工商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工商联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工商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工商联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南宁市江南区工商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工商联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工商联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南宁市江南区保密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

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联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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