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操作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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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操作要点Word格式.docx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作业,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而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二、动土作业安全要点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

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尤其重要的是,必须认真检查动土区域内是否有天然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等管道。

原则上不得在危险化学品地下管道周围动土,如必须动土,必须切断管道内介质,并将管道吹扫合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应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以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以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2.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用电安全导则》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三、吊装作业安全要点

需要说明的是:

如为冶金起重,应按冶金作业的相关安全要求进行。

(一)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资质确认包括:

吊装作业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挂钩工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三)作业中安全措施

1.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应佩戴安全帽。

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四)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

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吊装机械的操作规范。

(五)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四、高处作业安全要点

(一)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辨识,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证》。

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7.在紧急状态下(在下列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①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②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

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12.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挡。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

±

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而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

~45°

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二)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检查监护人员是否为《作业证》所列监护人员。

2.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

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扣牢。

如监护人员必须长距离移动,则在移动区域下方需设防护网,上方设有可供安全带挂扣和移动的专用钢丝绳。

3.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和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

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三)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四)说明

1.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上述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m≤h<

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

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m≤h<

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高处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执行。

五、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点

(一)盲板及垫片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

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以便于辨识、抽堵。

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作盲板垫片。

(二)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三)说明

1.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上述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2.《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盲板抽堵作业的详细安全要求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执行。

六、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点

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

2.安全隔绝

(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管道,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的封堵。

(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为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通风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下面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上述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用电安全导则》规定架设和拆除。

8.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络信号。

另应定时联络、喊话。

条件允许的,可在进入容器人员身上系上安全绳,并接到容器以外的监护人手中。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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