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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串联:

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

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

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

《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

(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

《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规定在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盗贼律》,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规定在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捕亡律》,规定在追捕罪犯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律》,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

礼是立法的依据;

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二、首创“疏议”:

作用1、阐明唐律指导思想;

2、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及篇目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说明刑罚相关问题(用刑的必要性、实施、沿革使)

三、内容简约

唐律的影响:

一、对后朝的影响: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

体例沿用唐律构架,内容上沿用唐律为多。

二、对东亚国家:

朝鲜《高丽律》、越南、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等

唐朝刑事法律:

一、一般原则规定:

1、刑罚:

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笞:

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臀、腿部的刑罚。

杖:

用大竹板锤击背、臀、腿部的刑罚(长形杖)

徒:

剥夺罪犯人生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

吧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2000,2500,3000里)

加役流:

适用于免死的罪犯(3000里,苦役3年)

死:

剥夺生命的刑罚,分:

(绞、斩)

*可以用铜赎五刑(“十恶”、“五流”除外;

“五流”: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时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大赦后又犯流刑)

*减刑时减一大等,加刑时同级逐加

2、重点打击“十恶”:

谋反:

图谋推翻现政权

谋大逆:

毁坏皇家象征物(宗庙、陵墓、宫殿)

谋叛:

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

恶逆:

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邪术诅咒、造畜盅毒物伤杀人

大不敬:

危害皇帝人生安全和尊严(过失居多)

不孝:

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

亲族互相侵害(多为平辈)

不义:

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

内乱:

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明例律》: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誡。

3、贵族官吏的特权:

(1)议,即八议:

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

犯流罪以下的,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

(犯十恶不享有此特权)

背景知识:

八议入律始于《魏律》

(2)请:

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一品至五品官员及八议亲属)

(3)减:

六、七品官员及议请范围内亲属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

官吏贵族及家属犯流罪以下的,享受用铜赎罪的特权

(5)官当:

官吏用官品抵罪,可用铜赎罪;

因官当而解职的,一年后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

4、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70上15下和废疾(折一肢)——流罪以下用铜赎罪;

80上10下和笃疾(折两肢和双目失明)——死刑的上请处理;

90上7下——死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2)更犯的处理原则:

“各重其事”,从重量刑。

(3)“六脏”的处理原则。

“六脏”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

(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受所监临财物:

主事官员私受所属官吏及百姓的财务

坐赃:

非主事官员因事受贿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家人共犯只追究尊长;

共监主守为首,以凡人为从

(6)两罪从重处罚

(7)同居相为隐:

扩大亲亲得相首匿。

四代以内,部曲、奴隶为主人隐瞒

(8)化外人相犯:

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结合(明代都以属地主义论处)

(9)关于比附原则:

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必须判定罪行的存在。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最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朝民事法律

一、人的身份法:

“良人”指一般平民,主体是农民,自耕农。

贱民包括“官护”“部曲”和“奴婢”

二、所有权:

1、宿藏物是指埋葬物。

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所有权归发现人所有;

古器钟鼎之类的特殊宿藏物,应送交官府;

在他人的土地上发现,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占一半。

2、阑遗物是指遗失物。

拾得物交官府,公告三十日后无人认领由官府保存,所有权归归家说有。

3、漂流物是由流水带走的物品。

交给官府,认领后可以补偿;

无人认领的拾得人可拥有拾得物。

三、债权法

1、买卖契约:

成交的三天内在市司的监督下订立“市券”,即在契约中盖有官印。

2、借贷契约:

允许“役身折酬”,债务人在无法以资产抵债的情况下,可以劳役来抵偿债务。

四、婚姻法:

1、结婚条件:

(1)报婚书:

书面的结婚协议,男方持“通婚书”,女方持“答婚书”

(2)私约:

附带的口头婚姻协议(对婚书的补充)

(3)聘财:

婚姻成立的条件,即用彩礼表示婚嫁关系的确立。

(纳征)

2、结婚的限制:

良贱不得结婚;

监临官与其下部女不得结婚

3、离婚规定:

(1)和离:

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自愿离婚(协议离婚),赋予女性一定的离婚权。

(2)义绝:

夫妻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唐朝使义绝规定完备化:

首先,把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形式规定在律中,使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次,对义绝的具体行为作了明文规定,使其更规范化。

最后,明确了对义绝行为的处罚,使其更具强制性。

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御史台:

台院(纠察中央百官)、殿院(纠察朝仪)、察院(纠察各级地方官吏)

“三司推事”(大案、疑案):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一起审理

“小三司”(大案不便解送京师):

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属官前去审理。

地方司法机构组成:

(州、县两级)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

司法参军受理刑事案件。

二、诉讼制度:

告诉限制:

1、亲属间;

2、对奴告主;

3、生理上限制(80以上10以下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哦与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都没有告诉权);

4、对囚徒的限制(监狱官虐待囚徒;

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严重犯罪、自首其他罪行时牵涉别人犯罪。

三、审判制度:

1、审判官回避制度始于唐朝

2、刑讯规定:

(1)刑讯条件:

“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2)刑讯工具:

尺寸要求

(3)禁止刑讯对象:

享有议、请、减等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

(4)刑讯的执行

3、直诉形式:

挝(zhua-)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等

4、死刑复奏:

“三复奏”

四、司法官责任:

审判责任:

不可有“出入人罪”行为。

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出罪);

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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