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要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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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

一级:

化学合成原药生物发酵原药现代工艺植物提取原药

二级:

液体制剂固体制剂其它加工制剂

生物类病毒类传统工艺植物提取类杀鼠剂

蚊香类气雾剂其它卫生制剂分装类

生产条件审查总结(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结论:

考核组根据《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企业进行了考核查,共计考核项,其中:

不合格(含一般不合格)项目款、严重不合格项目款。

经综合评价,本核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注:

考核结论填写:

合格或不合格)

建议:

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考核组人员:

序号

考核方面

考核负责人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1

总图及生产工艺装置

2

安全、卫生及环保

3

质量保证及人员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表

一、农药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

考核内容

考核要求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3月14日)

1.1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

农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应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产业政策。

生产中心

(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2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1、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化学、化工、农化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2、一级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二名微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生产中心(参照申报人员名单)

1.3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1、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五名具有化学、化工、农化、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2、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具有化学、化工、农化、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研发中心(参照申报人员名单,熟悉公司产品加工工艺)

1.4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从事一级农药生产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至少经过一年上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生产中心(挂证,熟悉操作规程)

1.5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大专以上分析类专业毕业,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检验人员。

品管中心(参照申报人员名单,熟悉公司产品的检测方式,仪器操作)

1.6

企业应具备的专职安全、环境保护人员、特殊岗位人员

1、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经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培训学习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

2、某些特殊岗位,如高压、电气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生产中心(参照申报人员名单,如特殊岗位无人员,请所属基地解决。

二、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要求

考核要点

2.1

生产地址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生产、仓储、运输过程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和预防交叉污染的要求。

新设立企业原则上应鼓励建设在工业聚集区。

2.2

生产场地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场地,若是租赁厂房及生产用地,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财务中心

(土地证、房产证)

2.3

总体布局要求

1、工厂的总体布局应确保生产区和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仓储区与生产区及配套设施(如配电站、供热、供冷装置)区分开;

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

高风险区域与低风险区域分开。

生产中心(标志明显,平面分布图)

2、道路的设计应该做到人流通道和物流通道分开,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生产中心(标志明显,道路示意图)

3、仓储区应该做到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分开、成品和原料分开、不同类别和制剂的成品分开存放。

生产中心(标志明显,分布示意图)

4、除草剂生产装置应该在独立区域进行生产,与其他类别的生产厂房之间除满足相关的设计规范之外,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平面分布图)

5、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卫生规范要求。

如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其原料及半成品仓库可以共用。

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和成品仓库必须专用,并应有明显的隔离区及标识。

(现场规范)

2.4

厂房建筑设施要求

1、生产厂房及仓库建筑必须符合生产工艺、物料特性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生产过程的安全、通风、废物的收集、排放与处理,有利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农药原药合成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2、厂房和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空间,设置安全通道、以便有秩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

3、生产厂房排水系统要做到清污分流。

生产污水的排水管道要进行防腐、防渗处理。

对一些特殊工段或工艺过程产生的含有特殊因子的污水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有效预处理。

(现场规范,预案管理)

2.5

生产装置与设备要求

1、原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设备,包括各类反应器及附属设备、溶剂回收装置、产品后处理装置、污染物预处理装置等。

2、原药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制剂的,必须具有可满足其剂型所要求的主要设备;

液体制剂加工应具有带搅拌反应釜、计量罐、设备清洗液贮罐等;

粉剂加工要有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粉碎设备、产品收集设备及除尘设备等。

(设备明细表,设备档案,现场规范)

3、除草剂制剂生产必须具有单独的生产设备,不能同其他农药生产共用一套设备。

4、农药原药生产应采用密闭式设备,其加料口、出料口、分装作业未采用密闭设备的,要设局部排气装置,排放气体应采用吸收或除尘等设施加以处理,以防扩散。

5、制剂产品包装必须采用自动包装生产线,包括灌(包)装、封口、加盖、贴签、喷码等操作。

6、生物农药生产企业,要具备菌种培养、发酵、过滤或配制设备,包装与贮藏设备,灭菌消毒设备。

生产有扩散污染可能的生物农药车间,必须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7、生产气雾剂、盘式蚊香、电热蚊香、诱饵等卫生用药的企业,要具有成型或混合、灌装、滴加或喷药、泄漏检测等生产设备,并具有局部负压装置。

三、农药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考勤内容

3.1

工厂配置必要的安全措施及设施

生产区与行政区、厂内各生产现场及建筑设施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及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现场规范,管理制度)

3.2

厂区及车间布置符合有关规范

1、作业场所应间隔划分,要求有充分的工作空间。

2、农药生产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并具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有关设施。

3.3

车间配置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符合有关要求

1、生产厂房、仓库用电设备,要符合防爆、防触电等安全操作规范,车间内部要求有充分采光、照明与通风设备。

2、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或库存区域,所有照明设备必须要安装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设备。

3.4

人员及防护用品配置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范

1、生产厂房内应设置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箱、紧急喷淋和洗眼器等防护设施。

2、生产、仓储、运输等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

3、要配备至少一名受过处理农药中毒事故培训的人员。

品管中心

(现场规范,管理制度,发放记录)

3.5

危险化学品许可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须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现场规范,管理制度,收发记录)

3.6

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1、企业发生各类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损失,按事故分类和等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2、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应急预案,培训、考核记录)

四、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4.1

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三废”处理设施。

农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符合规范的“三废”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

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必须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企业自己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和废液,应集中送具备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并签订协议书。

研发中心

4.2

废弃物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有害废弃物、农药废容器等,应设专用储存场所收集,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4.3

废气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要设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采用负压操作,其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4.4

洗涤及其他废(污水)应独立收集并有效处理。

农药加工、分装作业场所的洗涤、尾气粉尘洗涤、化验分析等废(污)水,必须纳入废水收集系统,该系统应进行封闭、防渗漏处理,如需送出处理,应与处理单位签订协议。

五、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要求

5.1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与管理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按申报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5.2

质检机构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

质监机构必须独立设置,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要适当分开。

5.3

企业应严格检验其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含量,保证产品质量

农药原药合成及加工、分装,要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

品管中心(管理制度,检验记录)

5.4

企业应制定所生产农药产品的标准,或保存国家、行业标准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该产品的企业质量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发展部

(产品标准)

六、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

6.1

管理人员要求

企业应设置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专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人力资源部

(企业人员名单、档案)

6.2

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设置必要的管理体系,包括:

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质量保障、环境保护体系等,上述体系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规程。

6.3

职工培训要求

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现场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重新培训及考核,所有培训及考核应有记录存档。

(记录)

6.4

相关许可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资格核准及延续核准后方可申请获得农药生产的相关许可,如企业营业执照的申办或修改、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注:

1、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

“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2、考核结论的确定原则:

项目中不合格(包括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不超过6款(含6款,其中严重不合格不得超过2款),考核结论为合格。

否则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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