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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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

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

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

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案例分析题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04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

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

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

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

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

(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

并说明其效力。

(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何行使?

(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1)是票据伪造。

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2)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

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

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

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

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

2006年6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商业汇票。

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

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

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以票据有不当记载为由拒绝付款,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

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

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问题:

(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

答:

(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

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五、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

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人。

(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

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

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

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

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

约金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

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六、案例分析题

田某于2009年新购一中巴车跑市区间中长途客运,并同时办理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足了保费也取得的了投保单。

时隔一月,某乘客杨某在到达某站下车后,忽然想起有东西落在车上了,遂立即返身回去取,结果田某已经将汽车启动。

恰巧杨某手里拿着一个大旅行袋,并被车子挂了一下,旅行袋掉在地上,袋子里价值几千元的一贵重工艺品被摔坏。

杨某要求田某赔偿,田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不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故拒绝理赔。

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

(2)本案中杨某是不是第三者?

(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1)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人承担责任,保险人也不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上述除外责任明确了第三者的界限,所谓第三者就是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之外的由保险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人。

(2)本案中杨某本来是一名乘客,乘坐保险车辆由出发地去往目的地,其人及财产本属于“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范畴。

但当杨某到达目的地正常下车后,其身份已经改变,即由乘客变为了第三者,同时其财产随所有人移至车下,因而由车上乘客的财产变为了第三者的财产。

(3)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因此,保险人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对投保人田某承担保险责任。

七、案例分析题

2007年3月5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

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丁银行。

在丁银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拒付。

理由是:

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丁银行认为,丙银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问题:

(1)丙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本案将如何处理?

(1)丙银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丁银行并不知乙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丙银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乙布料厂与甲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依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及第68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丁银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甲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丙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八、案例分析题

8.1998年5月初,甲证券公司以100多人的名义开设自营账户炒作M股票,成为炒作M股票的庄家。

5月底,甲证券公司大量买入M股票,持仓量由5月初占总股本的15%,增加至5月底的19%。

至6月底,甲证券公司再次大量建仓,持仓量占股票总股本的22%。

甲证券公司用自营账户买卖M股票,运用资金共5.2亿元,并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使该股票价格由6.42元升至13.74元,甲证券公司实际上已操纵了M股票价格的涨跌。

(1)甲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哪几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2)甲证券公司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动用资金5.2亿元,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提高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监督机构将给予甲证券公司以下处罚:

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活动和证券业务。

九、案例分析题

9.王某为个体运输户,2007年10月为其新买的东风牌载重车在甲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

2008年2月15日,此车被盗,两天后,王某接到交警队的通知,称其被盗的东风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窃贼已逃跑。

两车均被撞变形,司机受伤严重。

经现场勘验,责任全部在窃贼。

面包车司机家属要求王某赔偿。

王某认为自己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损失险,窃贼撞伤面包车司机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王某遂提起诉讼。

(1)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赔偿的说法正确吗?

说明理由。

(2)面包车司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王某东风车损失后,是否有权向窃贼追偿?

说明法律依据。

(1)正确。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约予以补偿;

但本案中,窃贼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2)事故是由窃贼造成的,故一切损失由窃贼承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有权追偿。

《保险法》规定:

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可以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在保险人先予赔偿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十、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

齐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

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

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被拒绝。

(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

(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

(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出票,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2)李某伪造签单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公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

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

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

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单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十一、案例分析题

某年5月初,甲证券公司以100多人的名义开设自营账户炒作M股票,成为炒作M股票的庄家。

5月底,甲证券公司大量买人M股票,持仓量由5月初占总股本的15%,增加到5月底的19%,至6月底,再次大量建仓,持仓量占股票总股本的22%。

甲证券公司用自营账户买卖M股票,运用资金共5.2亿元,并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使该股票价格由6.52元升至13.74元,甲证券公司实际上已操纵了M股票价格的涨跌。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有几种?

(2)甲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哪几种?

(3)你认为操纵市场行为有什么危害?

(4)应该如何防范证券市场操作行为?

(5)甲证券公司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动用资金5.2亿元,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提高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

甲公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属于第三种。

(3)是竞争机制的天敌;

是盘剥投资者的工具;

是形成虚构的供求关系的罪魁。

(4)①大量持股报告义务;

②禁止单位以个人名义开户买卖证券;

③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④禁止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炒作上市交易股票。

(5)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活动和证券业务。

十二、案例分析题

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付了全部保险费。

投保后两个月,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

该行人被送人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赠付该笔款项以及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

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

(1)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致,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合,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他除应受盗窃罪和交通肇事并逃逸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事故中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了被撞行人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还有王某车辆的损失费也应由其赔偿。

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理赔了车辆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而保险公司可以从王某那里得到对车损的代位求偿权,并向窃贼追偿。

十三、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

某公司采购员王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张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王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王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王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王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王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王某应允。

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1)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王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票据法》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规定,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王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案例分析题

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

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并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

(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屑包销协议。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

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十五、案例分析题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

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

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

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人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

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

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

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1)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

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2)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1)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

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检。

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

因为简易人寿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5年,10年,15年为期,缴费周期通常为1个月,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2)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不保险费。

”本案中,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十六、案例分析题

甲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却继承了大量的遗产。

2005年时因购买笔记本电脑而签发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给某电脑公司,电脑公司随后将该支票作为货款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企业因经营不善尚欠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其将该支票数额进行变造,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抵充,了货款。

丙公司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票据是变造为由拒绝承兑。

(1)甲的签章是否有效?

该签章是否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如果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企业、电脑公司和甲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1)甲的签章无效,且该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在一般民法原理上,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但是在票据法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行为一律无效,而且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甲的签章无效,且该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乙企业要对变造后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电脑公司对变造前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甲不承担支票上的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l4条的规定票据除了签章之外其他事项被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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