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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性 

(1)完整的体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权威机构制订出的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的合同条款,指导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合同,防止出现显示公平和内容上的严重遗漏,避免用语上的含混模糊,产生歧义,既便于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也便于行政主管当局的管理和争议受理机关解决纠纷。

(2)内容上的完整性与相互联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进度、投资、质量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

如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

承包人或发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5.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31.4);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33.6)等情况,均可以按关于争议(37.)的约定来处理。

(3)结构上的完整性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筑完整的《合同示范文本》。

《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 

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

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

(4)程序上的完整性 

新版增加了工程竣工(14.),就使开工、暂停施工、工程竣工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

又如增加了合同解除,就使合同生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

4.科学性 

(1)反映了项目建设的基本规律 

新版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正在实施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经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基本制度和规律。

如新版中由“工程师”代替了“甲方驻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代替了“乙方驻工地代表”。

5.2条中“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4条中“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7.1条中“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4条中“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7.5条中“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等。

关于合同价款,新版中“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等。

(2)体现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大部分条款是关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一般按照工程进展的过程展开。

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

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价款、竣工结算、质 

量保修金等。

(3)体现了合同管理的思想 

以下问题往往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更应予以重视 

a)违约、索赔、争议、合同解除 

新版中条款较为详细,明确了索赔的程序,肯定双向索赔行为。

增加了合同解除条款,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工作等。

b)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不可抗力、保险、担保 

以上条款主要关于工程项目的风险,一是分清风险的承担者,是一方承担还是多方共担;

二是风险处理,是自留并加以防范和控制还是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主要是发包人的风险,不可抗力大部分属于发包人的风险,新版中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如增加“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老版的“双方协商”改为“发包人承担”。

保险和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新版中增加了担保这一条款,为双向性的履约保证,担保双方还需签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新版去除了保险条款的“如有时”,规定了强制保险内容,即“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增加了一些投保的项目。

5.规范性 

(1)合同文本中用词更加规范 

如“甲方、乙方”等简称不再使用,统一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等正式称谓;

改“经济支出”为“追加合同价款”,这样表达更清晰,又符合国际惯例。

在多处增加了“以书面形式”,使合同更加清晰,使施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也有利于事后留证。

如:

开工及延期开工中“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2)时间的定义 

新版中的时间,绝大部分以7天的倍数计,7天以下的以小时计,并对小时或天进行了定义,而老版中时间无规律性,难于记忆。

(3)主体行为 

双方的责、权、利更加均衡。

新版增加了28.6条: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价格、质量负责,所以,它应该有自主采购的权利。

新版中不再要求发包人延期开工,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只要求发包人尽通知、赔偿损失和顺延工期的义务。

新版29.1条: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版的安全施工与检查中增加了发包方的责任(20.2条);

安全防护中由原来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改为“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施工的人员,本着谁承受风险谁防范的原则,理应由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4)市场交易行为 

新版认为工程质量应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而不仅仅是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就可以了,这是符合建筑项目一次性、单件性、复杂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间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的交易方式。

6.实用性 

(1)适用范围更广 

既适用于国内工程,也可以用于国际工程,新版中增加了不同语种的情况。

新版中确定了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明确《示范文本》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类型,但排除了单价合同形式。

(2)可操作性更强 

a)程序上的改变 

新版26.3、26.4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改变了老版中发包方未支付——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5天后可停工的程序。

在实际工程中停工不光给发包方带来损失,对承包方也极为不利,所以很难实施,而新版中以程序的形式给了双方一个协商的过程,这有利于双方达成谅解,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b)富有弹性 

老版中工程变更仅指设计变更,而新版中增加了其他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又如新版中允许发包人将部分工作(如保险)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只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C)针对实际工程项目 

新版中38.1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些都是针对实际建筑工程承包中大量存在的层层转包、利润层层瓜分,最后的施工单位资质难以保证,常常是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的现象。

甲方供应原材料设备,老版中规定“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而新版中改为“清点”,这更符合实际情况。

又如在工程进展中,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的现象很普遍,新版26.3条“工程变更和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4条“在发包人违约未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赋予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

二、新旧版本《合同文本》的对照比较表 

下表给出了新旧《合同文本》的对照比较表 

内容 

新版 

旧版 

备注 

词语定义 

通用条款(1.1)、专用条款(1.2)、违约责任(1.21)、索赔(1.22)、小时或天(1.24) 

  

增加 

项目经理(1.5)、监理单位(1.7)、工程师(1.8)、追加合同款(1.13) 

乙方驻工地代表、社会监理、甲方驻工地代表社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经济支出 

修改 

工程(1.10)、合同价款(1.11)、工期(1.15)、开工日期(1.16)、竣工日期(1.16)、施工场地(1.19)、书面形式(1.20)、不可抗力(1.23)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解释顺序做了调整(2.) 

去除了招标文件 

语言文字 

汉语优先原则(3.1) 

适用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3.3) 

图纸 

发包人按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4.1) 

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赋有的义务(4.2、4.3) 

工程师 

工程监理的委托(5.1) 

工程师的委托及其职责(5.2、5.3、5.4、5.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代表(6.1)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委任(7.1) 

在情况紧急时,项目经理采取紧急措施,责任在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并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3) 

承包人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发包人同意(7.4) 

发包人可建议更换项目经理(7.5) 

发包人工作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其他工作(8.1-9) 

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完成(8.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1) 

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等,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9.1-5) 

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其他工作(8.1-9) 

进度计划 

群体工程(10.2)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3) 

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1.2)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以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删除 

工期延误 

原因

(1)、

(2)、(3) 

工期竣工 

14.1、14.2 

工程质量 

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5.1)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检的合格条件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检查和返工 

因工程师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承担(16.4) 

工程试车 

试车内容界定(19.1) 

投料试车(19.6) 

安全施工 

发包人的责任(20.2)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1.2) 

甲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事故处理 

争议(2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23.1) 

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23.2)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23.3-1) 

作为追加合同价款(23.4) 

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2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预付款的扣回。

(26.1) 

增与修 

追加合同价款的支付(26.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

(26.3,26.4) 

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以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以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定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2) 

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27.5) 

结算方法(27.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师清点(28.1) 

甲方验收 

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28.3)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因甲方原因使用代用品 

工程设计变更 

发包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29.1)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29.2) 

乙方对原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设(29.3) 

其他变更 

(30.) 

变更工程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31.1) 

乙方在协商的日期内提出报告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告(31.2)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31.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31.6) 

竣工验收 

中间交工(32.6) 

未竣工,未通过验收的(32.8) 

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后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4)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承包人责任(33.5) 

争议(33.6)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书(34.2) 

违约 

双方约定损失计算方法等(35.1、35.2) 

索赔 

索赔程序(36.2) 

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36.3) 

工程分包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1) 

不得转包、肢解(38.2)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3)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内容(39.1)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2)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9.3-1) 

停工期间(39.4) 

延误工期(39.3-6)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保险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险(40.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40.3)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40.4)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40.5)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向甲方报告 

担保 

双方担保,担保种类(41.1) 

一方违约(41.2) 

担保合同(41.3)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42.2) 

文物 

施工中发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现后隐瞒不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43.1)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44.1、44.2、44.3、44.4) 

合同解除的程序(44.5) 

合同解除后的工作(44.6,44.7)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生效的方式(45.1)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45.3) 

补充条款 

47. 

三、应用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工程师 

新版中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均称为工程师,在实际中两者往往同时存在,两者的职责极易发生交叉,虽然新版《示范文本》已对此有所考虑,但属于事后补救,可能已给施工工作带来不便。

发包人应考虑如何在签定合同时,就界定清楚两者职能。

2.担保 

新版中第一次出现了担保,且为双向担保,但其种类只限于履约担保,对于另外几种主要形式: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等还未提及,且关于履约担保的类型、数量大小、担保期限等也未给出建议。

3.保险 

保险作为风险的转移方式,将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工程建设中。

我国的保险业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针对建筑工程的险种很有限,订立保险合同主要依照《保险法》和保险业的行业规程,很少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

而在美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涉及项目的险种多达十几个,还特别为特大型制了“综合险”。

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借鉴的。

4.工程款的支付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较好地考虑了承包人的利益,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时、快捷,应引起发包人的重视。

5.承包人应注意的风险。

(1)28.3条明确规定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注意在投标报价中加入此项费用。

(2)29.2条“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3)29.3条“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如果建议未被采纳,承包人做建议方案的费用均需自理。

(4)31.2条“承包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等。

6.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双方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合同的生效方式,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

一方可以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两者并无确定的关系;

双方均未违约,但达成协议,合同即可解除;

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仍可执行下去。

7.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主要集中在不支付合同价款上,承包人的违约主要集中在不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上,这与《协议书》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诺相呼应。

8.质量保修金的释放 

《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金是其中一项内容,一般是一次支付或扣除的。

保修金及其利息的返还,要等到保修期满后一次支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保修期的强制的最低年限,如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外发包人常常在招标时希望承包人填写较长的保修年限,会导致保修金长期置压,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

另外,新版中未指出如果发包人期满后不返还保修金,如何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这正是实际工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因此在工程实际中承包人应慎重对待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等问题。

9.法定抵押权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绝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由承包人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条规定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它能真正起到保护承包人合法利益的作用。

但在实际应用时,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催告一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一优先受偿”程序;

此外工程性质(如属于学校、医院等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则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方式来清偿承包人价款。

10.实际工程中,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情况,新版合同文本中回避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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