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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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
2、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
接受总包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独立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
对本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措施、设施进行验收。
4、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管辖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为职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自带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履行与总包和业主签定的总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书》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6、自行完成所管辖职工的合法用工手续。
7、自行开展总包规定的各项安全活动。
一、大型机械(塔吊、外用电梯等)租赁、安装、维修单位责任制:
1、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2、所租赁的设备必须具备北京市建委统一编号,其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租赁维修单位对设备的自身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定期维修、保养。
4、租赁单位向使用单位配备合格的司机。
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第一责任者。
二、工程项目安全部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综合管理部门。
三、工程项目各级管理人员为管辖范围内劳动保护直接责任人。
四、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建立劳动保护发放档案,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五、重要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
1,安全帽。
2安全带。
3安全网。
4钢管、脚手架扣件5漏电保护器6五芯电缆。
7电焊机漏电保护器。
8配电箱
六、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产品的质量要求,并按照局集团规定要求选用定点、指定厂家产品。
七、重要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由安全部门进行抽检、验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确保安全使用。
九、施工现场所设置的安全标志,禁止随意拆改和损坏,违者严肃处理。
第一章总则
一、为适合军乐团经济适用房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施工人员多、配合单位多的及新的分包模式的需要。
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保证工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发生伤亡事故,搞好军乐团经济适用房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国家、北京市和中建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进入军乐团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的分包单位、专业公司、配合单位、外协队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一、组织保证
1、成立以项目经理部为首的分包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项目经理
副组长:
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商务经理、各分包经理
成员:
各部门经理和责任师及各分包单位安全负责人
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决议等。
2、制定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明确防范重点,对重大安全问题进行决策。
4、裁决安全生产纠纷。
5、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召开安全会议。
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均应轮流,承担本工地的安全生产值班任务。
安全生产值班人员的职责及职权详件“局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建一安字(1989)第138号文。
三、成立以区域项目经理为首的分包单位区域经理参与的区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为工长和安全员,每周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检查、落实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为确保军乐团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高质、高速地完成,并在施工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军乐团经济适用房项目经理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部为首的分包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二、办公室设在安全部,日常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第三章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一、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生产总监部,设立安全总监一人。
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控制管理工作。
2、凡进入本工程的分包单位、配合单位、专业公司、外协队伍必须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经理部的安全管理体系,服从总包管理。
本着总包统一管理,分包各负其责的原则,划分责任区、共同把关,开展工作。
见《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项目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因工死亡责任指针力争为零。
2、因工负伤频率千分之六以下,其中重伤事故频率万分之四以下。
3、杜绝重大机械事故。
4、杜绝急性中毒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火灾伤亡事故。
6、未被集团公司(局)下发《限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知书》。
7、通过局和公司安全生产达标检查。
8、创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
9、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达到北京市现行环保环卫要求标准。
第五章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行北京市劳动局一九九四年颁布的《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
服从总包方安全管理。
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预防防治和卫生防疫、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总体目标管理要求,对本承包方人员的安全、健康和预防职业伤害负直接责任。
2、取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认可证。
外埠分包队伍必须办理进京务工手续。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办理务工证、健康证。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安全上岗资格证。
3、做好本队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教育、督促本队人员遵纪守法,遵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4、保持本队人员稳定。
变更人员必须事先向总包报告更换、补充人员计划表并得到批准,方可组织人员进场。
严禁擅自调整、更换人员或私招乱雇。
5、严格执行总包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
对班组做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时,必须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全面性。
应将施工方案中的安全要求做详尽交底。
督促、检查班组长作好班前安全讲话。
6、参加总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负责教育、纠正和处罚。
安全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的要求组织整改。
7、落实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按制度供应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按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8、按总包要求作好民其它承包方之间交叉作业安全管理、防护设施的交接检查验收、使用和维护。
凡须自行采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有关定点的规定。
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规定,立即向总包方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方法和手段积极抢救受伤害人员,作好事故现场保护。
严禁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擅自私了。
项目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保证本班组人员全部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上岗证。
未取得安全操作上岗证,严禁安排施工作业。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组织施工。
交叉作业时,必须要求本组工人既能保证自身安全,又确保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
3、作好班前安全讲话,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学习辩识危害因素和危险源等知识,增强班组人员防范危险的自控能力。
4、指导工人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护具。
在作业中及时纠正或制止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行为和做法。
5、接受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违章行为,必须立即组织整改和纠正。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必须无条件停工整改。
直到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发生事故,立即组织对伤者抢救,并报告现场领导。
作好现场保护,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证据
项目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动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接受安全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要求,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反劳动纪律。
3、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改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中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维护安全防护设施。
所使用的机械、电器发生故障,须由专业人员检修,严禁擅自乱动。
4、施工中要到既保护自己,又不伤害他人。
对违章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或拒绝执行。
5、遇有危险或险情,应主动整改消除。
如无能力消除时则必须报告班长或有关管理者组织整改,严禁冒险蛮干。
6、发生伤害事故应积极参与抢救,并快速报告现场管理人员。
参与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调查。
年月日
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所有进入本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经考试合格后办理“北京市劳动安全资格上岗证”方可上岗。
凡无证者视为违章作业。
将依据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2、对全体工人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法制教育。
坚持每天上岗前的安全讲话,时间不少于15分钟。
每周星期一的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教育内容要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认真搞好活动记录。
3、对改变工种、变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新工种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
技术简单的工程,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技术复杂的工程,教育后要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4、在安全操作规程的改变,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仪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重大事故的发生,不安全因素的出现等情况下,必须及时向有关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5、对从事特种作业的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工、机械操作工、爆破工、塔司、机动车驾驶、锅炉司炉等,都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外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换取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对他们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第七章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要有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三、必须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四、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详细交底,并向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2、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3、区域工队长要对分承包商工队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分承包商的工队长在安排班组长工作前,都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几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5、各级书面的交底,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交底书要按单位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
1、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检查为每半月,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各部门经理、安全员参加。
2、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为每周一次。
3、总分包各级安全员每天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下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整改,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4、检查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及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一局建设发展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验收制度
1、验收范围为个人防护用品,各种脚手架、暂设电气工程以及施工用机械。
2、各级验收人员按有关标准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承担责任。
3、凡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漏电保护器、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必须按中建一局指定厂家的产品购买。
由材料部门、安全部门把关,执行此规定。
第九章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可按当年计划产值的2‰-2.5‰用于当年安全措施的费用支出,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二、措施计划的编制应本着“花钱少,效果大”的原则,抓住本单位安全生产上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凡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安全部门负责人的验收签字,财务部门方准办理决算或报销手续。
四、项目名称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楼梯口、信道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防护,临边、脚手架、外电线路的防护。
3、五芯电缆、漏电开关、配电箱。
4、龙门架和井架的缆风绳、防护门及限位装置。
5、机具的防护罩。
6、塔吊限位器。
7、其它(教育费、宣传费等)。
四、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建立劳动保护发放档案,严格履行签字
手续。
2,安全帽
3,安全带
4,安全网
5,钢管、脚手架扣件
6,漏电保护器
7,五芯电缆
8,电焊机漏电保护器
9,配电箱
10,原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出示购置的发票复印件和到厂家检测的检测报告
六、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产品的质量要求,并按照
局集团规定要求选用定点、指定厂家产品。
七、重要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由安全部门进行抽检、验查。
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等
进行定期检查,如有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九、施工现场所设置的安全标志,禁止随意拆改和损坏,违者严
8原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出示购置的发票复印件和厂家检测的检测报告
第十章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帽带,防止脱落。
二、严禁赤膊、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穿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三、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四、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单独作业。
六、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搞好防护,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对操作不安全或违章作业的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七、工作时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八、在施工现场行走,要特别注意安全,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篮上下。
九、工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冒险蛮干。
十、对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安全部门及工长许可不得随意挪动和拆除。
十一、脚手架、井字架、安全网、特殊架子等,以及机械设备、暂设电气工程等,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十二、新入场的工人,民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在时间上达到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施工生产。
十三、全体职工、民工都要关心安全生产,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和监督。
十四、本规定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和安全员来监督执行。
凡违反规定中任何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100元,后果特别严重,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工地负责人、工长和安全员,放松管理、工作失职,要加倍追究他们的责任,给予罚款和处分。
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要提升架井口或吊物
下操作、站立、行走。
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四、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在车间、工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
材料、工具、砖石及一切物资。
五、严禁土方工程的凿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
挖施工。
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和单表墙、砖墙上面
行走。
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八、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场)作业。
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不穿绝缘鞋进行机械
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及电线移动照明。
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及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第十一章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才能进场施工。
二、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
三、总包单位要负责建立起有各分包单位参加的安全组织机构。
分包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为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建立起自己的安全监督机构,各分包单位要设二名专职安全员制定明确的责任区、分单位(分包)的安全责任制度,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班组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安全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一标二规”,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五、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持证上岗,工人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对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不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设施,总包单位有权强行搭设,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回。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行为,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安全生产的好坏,做到有奖有罚,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对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在文明施工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2)防止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积极组织和参加“安全周”、“安全月”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4)项目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职工安全意识强,安全制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及时有效,现场安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且无“三违”现象,安全管理资料规范,未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工程项目责任部门、责任人。
(5)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日常开展的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处罚制度
1、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20-100元的经济罚款。
(1)赤膊、赤脚或穿拖鞋进入现场。
(2)高处作业穿塑料底鞋,带钉易滑鞋。
(3)特种作业未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未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酒后上班,身体有病时高处作业。
(5)未戴安全帽,安全帽未系好。
(6)高处作业未按规定铺板和设置防护栏杆。
(7)二米(含二米)以上高处作业站在钢管上、钢筋上、模板上等危险环境施工的。
(8)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齐全的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
(9)施工现场吸烟,无用火证动火者。
(10)未经领导许可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11)非本工种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12)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13)不走正式信道,翻爬护栏、脚手架等违章行为。
(14)高处作业向下投掷任何物体。
(15)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规程操作。
(16)电焊机双线不到位,两侧物无防护罩,焊把钳绝缘损坏,电源线破皮漏电。
(17)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18)班组长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9)工队长对班组长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0)各级安全部门提出的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21)破坏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工长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加倍处罚100-500元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2)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放任管理和安全检查,不按安全规章办理,违章指挥者。
(3)工队长对安全人员提出的隐患未按时整改者。
(4)没有给工人创造好的作业条件,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5)工队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无针对性,及时性的。
(6)工队长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存在隐患的。
(7)对本队作业的、范围的环境、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8)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对所管辖班组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