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263272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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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车辆一律按指定的地方停放,不允许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之外的地点过夜。
第十三条集团车队每年不定期地对全集团所有车辆的车况及档案保管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车辆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使用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派车:
(一)总裁、副总裁、事业部总经理工作用车。
(二)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经理(厂长)、工程技术人员和前期协调人员的工作、
业务用车。
(三)财务人员及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办理。
(四)接送客户的业务用车。
(五)施救工作业务用车和各修理厂业务用车。
(六)集团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和商务考察用车。
(七)其他经部门、子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的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派车方式
集团机关及集团机关所在地单位的用车,由集团车队统一调度管理,其他各区域子公司(修理厂)自行制订派车办法,全集团领导工作用车不实行专车制。
第十七条用车要求
(一)用车者应严格按派车单指定的地点、路线行驶,按时、就近返回,严禁假公济私,公车私用。
对于用车者公车私用的非分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二)副职以上领导不允许自己驾驶公车(经总裁或集团分管领导、事业部总经理书面批准除外);
驾驶员应忠于职守,未经书面批示的,应拒绝副职以上领导自己驾车。
(三)各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确因客户要求,时间在6天以内的,报集团分管副总裁或事业部总经理批准,超过上述时间的需书面报总裁审批。
第七章维护
第十八条所有的生产车辆及机关(商务)车辆应按技术数据的要求和规定的里程进行专业保养,防止因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受损、设备老化。
车辆保养按下列要求进行:
生产、施救车辆
机关(商务)车辆
保养(维修)项目
5000-6000公里
4000-5000公里
更换机油、机油格
6000-10000公里
5000-15000公里
全车二保(更换机油、机油格、
空气格、四轮保养)
15000-30000公里
全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大检查,
将必修件维护、更换。
说明
1、各单位的车辆,必须定人定车进行管理,多人共驾的,须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年度维修费、油耗、使用费按标准承包到责任人,进行奖罚。
2、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全面管理车辆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九条所有车辆应到集团所辖的修理厂维修、保养,株洲、湘潭可送长沙邦田,武汉可送岳阳邦田维修和保养;
区域内无修理厂的应到就近的指定厂(站)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各所属单位车辆的年度修理费、油耗、使用费用,需报集团车队审核,由各子公司进行目标责任承包,特殊情况经事业部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可上浮10%。
第二十一条各车辆所属单位每台车核定的年维修费标准,30%应用于车辆正常例保、不得节余,目标范围内的其余部分应节约使用。
第二十二条车辆更换零部件,各单位、驾驶员应将每次维修换件的时间、公里数、质保期确认填写清楚并存档。
在正常质保期内驾驶员自己负责协调更换,单位不再承担重复换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车辆的保养维修进厂前应填报《车辆维修费用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三),按审批权限(见下表),经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
车辆维修费用审批权限表
权限
单位
综合部部长
车队队长
总裁办主任
子公司总经理
集团分管领导
事业部总经理
集团总裁
集团公司
1000元以内
1001-2000元
2001-5000元
5001元以上
北京公司
2001-6000元
6001元以上
上海公司
飞鸽、高杨公司
岳阳车队
汽车行业
其它
说明:
1、本表格中的审批权限不包含年目标内费用;
2、以上审批权限为目标外费用单次维修标准;
3、单件换件超过500元必须由汽车事业部汽配公司询价确认。
第二十五条内部车辆维修规定:
(一)各车属单位车辆的维修应持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申报审批表》到修理厂业务接洽处办理修车登记手续。
(二)修理厂凭单接车并在审批范围内安排修理。
(三)车辆修理工时费,按厂方结算给修理工的实际工时和规定价格的60%结算。
(四)配件材料按厂方购进的直接成本价格,限加收15%的管理费结算。
(五)各车属单位应在车辆合格出厂后的当月底结帐。
(六)各车属单位以就近原则,有权对集团各修理厂择优维修。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防火、防盗、防事故;
定期进行驾驶员及车辆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例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严格操作规程,严禁违规、违章操作,严禁疲劳驾驶、带情绪驾驶、酒后驾驶,严禁超载、超速驾驶,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事故发生,确保人身、车辆安全。
第二十九条严禁驾驶员交换车辆驾驶或转借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集团车队负责对各地车辆(含生产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章费用列支
第三十一条核准后的用车按车辆的实际市场成本价进行有偿使用(见下表)。
施救中心和各修理厂的公务用车应按核算成本价格参照使用。
施救中心和各修理厂的施救业务车辆和购送配件的车辆的核算管理办法由汽车事业部制订。
集团范围用车价格表
车型
每车公里
核定价格
风度轿车
3.00元
捷达轿车
2.00元
别克轿车
2.60元
皇冠轿车
2.40元
奥迪1.8轿车
本田轿车
奥迪2.8轿车
丰田大霸王
S80
3.50元
五十铃小货
凌志轿车
5.00元
三菱吉普车
红旗轿车
丰田客车
4.50元
备注:
1、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公务用车按上述收费标准上浮10%,地级市下浮5%。
2、丰田客车,长沙至岳阳的单程票价,集团在职员工15元。
3、因私用车不论地区按述收费标准下浮50%,差价部分由用车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用车成本价由下列支出费用组成:
车辆价格(或折旧后的市场价)、银行利息、油料费、修理费、年检、过桥过路费等使用费、司机的工资、福利、通讯、水电房租、物业管理等各种费用。
第三十三条各车属单位应按车辆使用计划,及时购买养路费,安排好车辆的年度检验工作,并承担其费用,计入用车成本。
第三十四条各车属单位车辆保险只限于交通强制保险,商业保险需在年初申报计划,经集团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章流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操作流程为:
单位提交车辆调拨、配置申请→领导审批→资产中心、集团车队调拨(汽销公司采购)→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妥善保管→填写使用派车单→单位领导审批→车辆使用→车辆维护→安全防护→费用报销。
第十一章奖罚
第三十六条奖励
(一)车辆管理单位和汽车驾驶员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按集团《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集团安全管理委员会年终考核后发给安全奖。
(二)公司员工对各单位领导违纪用车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公司对举报者实行保密和奖励。
经查实之后,对举报人每次奖励罚款金额的30%。
(三)车辆按照年初核定的油料费、使用费等计划费用,如有节约,奖励节约部分20%。
除保养部分(30%)以外,维修费剩余部分(70%)在目标承包范围以内节余的,按目标承包费给予责任人20%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处罚
(一)30%的维护例保费用节余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节余部分由上一级收回。
(二)对审批后购置、调拨的车辆,未按审批程序办理的责任自负。
(三)新购置、调拨的车辆,在办理好各种手续后,未及时报集团车队和财务中心备案的,分别处主管领导、驾驶员50-100元的罚款。
(四)未及时购买养路费、交通强制保险、年检(审)的,造成损失的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由主管领导承担70%,本车驾驶员承担30%,并对以上责任人分别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五)未按指定地点修车,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每次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出车在外的临时突发性故障,经请示上一级领导批准同意的除外)。
(六)未及时维修、维护,造成车辆机械损失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主管领导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其损失由主管领导承担5%,驾驶员承担95%,并分别处50-100元的罚款。
(七)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进厂修车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负,单位不得结算。
(八)目标内修理费用使用完后,按审批程序办理的目标外修理费用不予考核。
(九)未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擅自处理报废车辆的,对单位第一负责人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十)各车属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保管,处分管领导200—500元罚款。
(十一)(未经集团车队登记,财务中心审批,各单位之间互换车辆的,除责令其换回,并对双方单位第一负责人每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十二)对驾驶员的处罚:
1、应做到文明行车、礼貌驾驶,维护公司形象。
凡因出车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者,每人次处罚50-100元,三次以上者作辞退处理;
2、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地或家中过夜者,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0-500元罚款,由此引起被盗丢失或其他损坏,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用车者故意绕道,办理私事,损公肥私的行为,驾驶员不制止,不报告领导的,并每次处以罚款50-100元;
4、单位领导未经批准因私用车,驾驶员知情而不坚持原则的,每次对驾驶员处以100-200元罚款;
5、驾驶员在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出现虚报、假报出车公里数或台班数者,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对车管负责人罚款50元;
6、弄虚作假,损公肥私或将油料加给外来车辆的,发现一次,除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外,每次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二次重犯者,除承担其全部损失外,并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一律按集团《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处理;
8、违反交通法规的各种罚款,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全年累计严重违章三次以上的,调离驾驶岗位。
9、如属特殊交通违章,罚款金额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和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全额报账。
(十三)对车辆使用人的处罚:
1、副职以上领导未经批准擅自驾车的,除承担其车程费用外,并每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副职以上领导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承担其全部经济责任外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副职以上领导经批准同意自己驾车的,如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因公或因私,其经济责任按驾驶员同等处理;
4、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所发生的车程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每次处以300元的罚款;
5、未经审批,擅自办理车辆保险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保费的50%。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车队、各子公司;
各修理厂、施救站由汽车服务事业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申报单位
数量
台
价格
元
用途
事业部
意见
车队
意见
分管副总
总裁批示
备注
车辆购置审批表
附表二:
车辆调拨申请表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固定资产名称
购置
时间
车型
车号
数量
公里数
交车人
接车人
监交人
原值
已提折旧
净值
调拨价格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集团
车队意见
财务中心
意见
备注
附表三:
车辆维修费用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车辆号牌
车 型
维 修
范 围
修理厂核
准的范围
及费用
子公司意见
(车 队)
意 见
集团分管
领导意见
集团审批
备 注
1、维修部位和换件较多的应附说明。
2、各级审批单按规定的权限批示。
3、大修车辆应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