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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需使用公用水或电等设备应到物管公司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7、不得在本物业的公共场所装卸河沙、水泥等材料,不得在小区内路面上或公共楼道上直接搅伴水泥,以免对道路、环境造成污染(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到物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地面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8、给水管道(冷、热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试压符合大于0.8MPA的要求后方可封闭,所选用的管道、配件、附件必须符合大于0.8MPA工作压力的要求,电气线路送电前必须做绝缘测试后才能送电至用电点,导线截面必须保证用电容量要求,电器插座必须接漏电保护回路。

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物管公司进行验收。

  9、为维护电梯的正常使用,装修过程中,不得用载人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如河沙、石子等。

高层住宅若利用电梯运输装修材料及工具需征得物管公司书面同意,并交纳特约服务费。

不得用电梯运输有污染性、超长、超重、锐利等令电梯失衡、磨损、毁坏之物品。

  10、装修期间室内必须按消防要求自行配备灭火器材。

  11、各施工单位人员在离开现场前要认真检查水龙头、电源、煤气开关是否关好。

  12、车辆进出小区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在运输原材料或清除垃圾时不得在小区内沿途抛洒,影响环境卫生。

如发生此类行为应由施工装饰单位立即清除;

  13、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必须按商品房屋使用规定和物管公司装修管理等相关规定施工。

如在装修中发生违规行为,业主(使用人)应按物管公司相应规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三、装修人员管理:

  1、装修施工人员凭xx小区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并佩戴好证件备查,严禁乱使用证件(混用证件、过期证件、涂改证件等)和不佩戴证件进入小区。

  2、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内应服从小区物管工作人员的管理,在物管工作人员提出查证时应主动配合,出示证件。

  3、装修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施工,不得在小区内及其它楼层乱窜。

  4、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

00-下午17:

30时,工作时间到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离开小区,不得在施工现场或小区内逗留和留宿。

5、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如吸烟、乱扔烟头、火种、使用明火或使用电炉(含电阻加热器)、碘钨灯取暖及烘烤非生产用品等,不准私自乱接拉电线,一经发现,将立即没收其用具,并处违约金50-100元;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配置灭火器(1200m2以下配2具;

1200m2以上配4具)。

  四、凡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20-1000元的违约金处理;

情节严重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的,将没收其出入证,并驱逐出小区;

有犯罪嫌疑或严重危及小区安全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处理。

  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管理处

  年月日

(责任编辑:

湖南物业网)

二次装修管理规定

一、职责:

1、客服部负责对业主装饰装修手续的办理,相关费用的收取,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2、工程部负责业主装修申请、装修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纸的审批工作,负责装修验收工作。

3、工程部和秩序部负责对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定期巡视。

二、装修申报及施工流程

1、业主(或租户)第一次提出装修要求时,客服部应做下列工作:

1)给业主发放《装修申请表》;

2)提交书面的《装修手册》,

3)提交《应交费用一览表》;

4)明示《应提交资料一览表》,包括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各一份、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照片两张等等。

5)并组织业主与工程部当面沟通,初步了解其装修改造方案,提出改造要求和建议,需要消防审批的给出提示。

2、业主将所要求的资料、图纸、申请等报客服部后,客服部将装修方案和图纸,以及《申请》交工程部进行审批。

2、工程部审核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填写批准意见,如有不允许装修内容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在二日内告之业主进行修改。

如没有问题,二日内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将资料交客服部办理后续手续。

主管工程的副经理要对工程部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

3、装修图纸审批经过,已按公司要求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由客服部经理签字后,由客服部发放《装修施工许可证》,向装修单位提出施工要求。

同时向工程部、秩序部发放《装修现场巡检表》。

4、为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三、交费项目:

1、装修押金:

1)施工单位按每户3000元交付(如总面积超过400平米,按每平米10元交付),作为因违章施工使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等造成损害的赔偿押金。

2)由业主交付成品及公共设施保护押金,交付标准为10元∕㎡,作为室内违章施工、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等损坏的赔偿押金。

2、垃圾清运费:

如双方约定,装修垃圾由物业公司向垃圾场清运,按每建筑平方米3元支付垃圾清运费。

3、办理“临时出入证”费用:

交手续费每个5元,押金每人50元,管理费1元/人/天(最后退证时计算)。

4、特约服务费:

由施工单位按每建筑平米1元的标准支付,包括额外的秩序维护、清洁安排、电梯看护及运行等费用。

三、装修现场管理

1、工程部和秩序部负责对装修现场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

2、装修现场要张贴《装修施工许可证》。

3、在装饰材料搬运过程中,应保证楼道内公共部位的整体完好,确保楼道扶手、灯罩、墙面、开关无磕碰损坏,如有损坏,由装修户及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赔偿损失。

4、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客服部发放的“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大厦,并在指定区域内活动,服从物业公司管理,施工完毕后将“临时出入证”交回物业公司客服。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大厦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大厦其它业主的正常办公,在装修期间对所承担装修房屋的安全、质量、治安、清洁、成品保护等相关事项负全部责任。

6、施工人员不准在大厦内留宿,不得在大厦内其它地方活动,一经发现有违规现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劝其出场。

7、装修作业必须在本室内封闭进行,不得在公用楼道作业或堆放材料。

8、装修作业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接引电源,并挂表计量,不得私搭乱接,其用电负荷限定在额定电量下,所有用电须用安全保护装置,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9、禁止在室内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10、装修垃圾严禁向窗外、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抛洒或堆放。

11、严禁改变房屋的工程结构(如:

房屋的柱、梁、承重墙、板、电路等),不得随意打洞、开门、拆除隔墙。

12、电气、电话、宽带已铺设到位,不允许擅自移动改动。

13、严禁移动、改位、包装室内消防设施(如喷淋花洒头、烟感探测器)、照明灯具、空调进出风口等。

14、不能用劣质电气材料进行装修,以防发生电器火灾事故。

15、施工装修现场严禁吸烟,必须备有消防器具和防燃防爆措施,少量的易燃材料需明确专人管理,并置于安全场所,外来施工人员认真按操作规程施工,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16、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部位、设施或给她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必须赔偿并修复,给她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17、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楼宇结构、使用功能、外观质量损害,或不听物业人员的劝阻和安排,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停止装修施工,并由该业主及施工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8、装修过程中需要动火的,必须到秩序部办理“动火证”,否则已经发现,按每次500元进行罚款。

19、装修完毕后,若发现因装修造成损坏公共设施、相邻设施等,由装修者负责赔偿损失。

20、装修项目中如有变更、增项,请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违章性变更或增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令其立即停工,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500元以内的违约金。

21、线路,管道、空调等设施设备私自改动的,每发生一项将扣除装修押金500元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的其它损失由业主/客户和施工单位承担。

五、装修时间要求

现在大厦业主已基本入住,装修施工必须保证不能影响其它住户的正常办公,因此产生大噪声的施工只能控制在18:

00至次日07:

00。

六、装修垃圾清运

1、可事先约定由物业公司或自行负责清运,装修垃圾必须用袋装好运到楼下指定地点,必须作到日产日清,不得堆放至公共区域,如违反将扣除装修押金100元做为违约金。

2、运送装修材料及清运建筑垃圾时,请保持大厦内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

散落的装修垃圾废料必须自行清理。

七、竣工验收及押金退还:

1、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将临时出入证交回客服部,按1元/人•天标准交纳管理费,退还出入证押金。

2、装修完毕后,客服部组织工程部和秩序部(消防)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条件为:

1)提交竣工图纸(如装修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原图纸有效);

2)无遗留问题;

3)有消防审批要求的已提交书面审批意见;

3、组织验收时,要将装修巡检表、整改通知、整改记录、处罚记录等汇集到一起,作为验收的参考,最后交客服部一并存档。

4、验收时,应组织业主、装修单位一起参与,业主和装修单位押金一起退还。

5、验收时,如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退还50﹪押金,经投入使用一月后,证明没有给她人财产和共用部位、设施、共用设备等造成损害的,退还剩余50﹪押金。

如有损坏,令其恢复原状,物业管理公司将视损坏度扣除押金和施工保证金,当装修和施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损坏部位的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业主/客户和施工队共同承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理;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能够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它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能够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能够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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