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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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8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9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10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11

《咼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63-2002

1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13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63-2003

14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15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

16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2010

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旦务院令第279号

1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19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20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2)248号

3.建筑工程概况

1、本工程位于聊城市昌润路以西、郭屯街以北。

地上十八层,地下二层,建筑总高度为54.65米,建筑总面积38537.78〃,耐火等级地下一级、地上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2、本工程为剪力墙结构:

基础形式为平板式筏形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

基础垫层为C15,基础为G°

P6,地下室外墙为Go抗渗等级P6。

剪力墙混凝土:

8.9米以下为C35混凝土,8.9米以上为Go混凝土,梁、板、楼梯混凝土为Go,构造柱、过梁、圈梁混凝土为Go。

项目

内容

工程名称

民生•凤凰城6号院1#、2#、4#楼

工程地址

聊城市昌润路以西、郭屯街以北

建设单位

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

设计单位

聊城市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聊城天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聊城市大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单位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承包性质

施工单位总承包

4.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应对措施

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2地基基础工程

4.2.1总则《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2

421.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应至少有1点,3000m以上工程,每300m2

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延米应有1

点。

4.2.1.2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

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

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

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措施: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

制度。

(2)地基处理施工要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3)监理要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

质。

(4)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

4.2.1.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荷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2)施工要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试验计划。

(3)监理要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并加强过程监督。

421.4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

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2.1.5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基坑的支护结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因支护结构绝大部分为本规范所提及的结构,应在施工中严格控制质量要求。

(2)建立有效、及时的施工监测体系,包括采用先进的仪器,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等。

(3)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

按照施工方案执行。

42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各种情况变化较大,如拉土汽车、地面作为挖土转运站等情况都能造成地面超载,因此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考虑派专人对地面超载进行检查监控,保证在各种状况下的地面荷载限定在设计规定允许荷载范围内。

4.2.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有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业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边坡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制定结合工程实际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3)选择安全的开挖方案。

4.2.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措施:

(1)基坑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第三方基坑监测必须严格按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进行监测。

425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

度的复合地基增加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1)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本工程桩基进行试验检测。

(3)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试验方案。

4.3

模板工程

实际工程中,由于模板工程施工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主要有下列原因:

(1)模板及支撑系统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不够。

(2)拆模时间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

(3)拆模顺序和安全措施存在问题。

(4)拆模后措施不当。

4.3.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考虑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

(2)施工时,严格按照模板施工方案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

量。

43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结构可能尚未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撑。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特别注意。

(2)模板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度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方案执行。

4.4

钢筋工程

4.4.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必须由设计单位经计算校核,出具书面

洽商或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按代换以后的设计要求施工和验收。

44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

HRB500EHRBF335EHRBF400或HRBF500E赖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

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查数量。

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数量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

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数量作了规定,

则在进场检验时,检查数量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

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

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4.4.3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应在钢筋绑扎安装后进行,并在浇筑混凝土之前的隐蔽工程验收时加以确认,并有隐检记录。

444总则: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I级、H级、皿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相关规程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

格。

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

个试件进行复检。

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1)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材料供货商,严格控制原材的质量。

(2)制定钢筋施工方案及详细的工程试验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4.5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的性能,特别是其承载受力性能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向来是质量控制的重点。

原材料质量和关键施工工序的控制对保证结构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但均属于预控性质的检验而非对结构实际质量的直接检查。

因此,原材料和施工工序的检查并不能代替实际结构的检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直接对结构进行试验和检验。

这是保证结构实际质量的最直接手段。

列为强制性条文的试验和检验项目如下:

(1)影响结构性能的重要施工工艺的试验检验;

(2)结构实体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严重缺陷的检验;

4.5.1

水泥进场进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措施:

(1)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

(2)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5.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

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这是为了真实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实际质量。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勺规定。

结合混凝土结构现场施工的特点,又补充规定了“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和“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应指出的是,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还应考虑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增加必要的用于结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混凝土试件组数。

4.5.3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有下列情况: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2)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措施:

在结构拆模以后,应对实体结构进行全数观察检查,记录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实际状态。

对于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应及时进行修复处理。

对一般的尺寸偏差,只要其合格点率符合要求,可通过验收。

但对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和过大的尺寸偏差,则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进行处理。

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有关缺陷情况的记录、修复处理的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后再检查验收的结果均应存档备案。

4.6

砌体结构工程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6.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砌体材料进场相关的资料必须齐全,进场材料必须要求复试,检验合格方可用于施工。

(2)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砂浆的配合比及砂浆的使用时间。

4.6.2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

步脚手架的高度。

(1)施工前认真审阅图纸及相关施工规范,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对重点部位制定相应的控制错施和技术交底。

(2)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制定的施工方案、图集和标准施工。

463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砌筑材料进场,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相关检测报告,

砌块的规格必须符合要求。

(2)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混凝土及砂浆的配合比及使用时间。

4.7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屋面防水、保温材料进场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必须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检测,对不合格品及时退场,严禁先使用后复

试将不合格品使用到工程中。

(2)屋面防水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分包资质及优秀的施工队伍。

(3)编制屋面工程防水保温施工方案,对重点部位、重要防水保温节点进行提前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

防水工程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

的90%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

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措施:

(1)地下防水工程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地下防水工程的材料进场资料必须齐全完备,

进场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检测。

(3)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水工程施工方案,对重要部位进行重点控制,确保防水工程无渗露。

(4)严格控制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及外加剂的渗量,

确保防水混凝土的各项性能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8

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8.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首先要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划分清楚。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责。

当设计单位授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细部节点设计时,应有授权文件;

设计单位只作口头授权时,施工单位应主动要求提供书

面授权。

(2)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报审。

48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结构安全的重要性,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绝对不可一味追求外观豪华,造成安全隐患。

(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充分认识至U结构安全的重要性,对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之前,应根据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

勘查、核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在进行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改动

或增加荷载施工时,如没有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确认文件,应拒

绝施工。

4.8.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设计单位应掌握国家标准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要求,

避免采用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装饰装修材料;

同时还应考虑即使材料合格,但单位空间用量太大而产

生的累积效应。

(2)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有害物质含量低的材料品牌,

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材料的

合格检测报告。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O210规定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包括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室内用花岗岩的放射性,施工单位应在进场材料中抽取样品,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验。

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合格的复验报告原件应存档。

(4)如对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怀疑,应进行见证检测。

48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

处理。

(1)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及有关规定对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要求,需要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的材料应做出具体说明。

(2)施工单位应认识到防火、防腐、防虫处理的重要性,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材

料进行处理。

(3)监理工作应至U位,保证各项处理措施得到落实,防止发生减少处理步骤、偷工

减料的现象。

48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施工单位应认识到擅自拆改的严重后果,杜绝擅自拆改

的行为。

即使建设单位提出此类要求,也应经过设计单位提供相关

设计修改文件。

(2)所有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水、暖、电、燃气、通讯等的改动,应按施工图或设计变更要求进行,并应与正式施工一样进行质量控制与验

收。

4.8.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施工单位应积极开展文明施工教育,增强员工的环保意

识,自觉维护施工环境。

(2)施工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施工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噪声、震动等产生的危害。

487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1)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埃、疏松物、脱模剂和油渍应清理干净。

(2)表面光滑的基层,抹灰前应做毛化处理。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层容易开裂,应采取强加措施。

(4)基层表面的含水率应适宜。

如基层表面干燥,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吸收,将会影响砂浆的粘结力。

(5)一次抹灰不应过厚,干缩率较大会影响抹灰层与基层粘结牢固。

4.8.8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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