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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Word下载.docx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

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

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

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

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

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

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

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篇二: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

20xx-06-29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

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1

  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六)丧假

  1、休  

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

  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

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

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

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

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

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

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4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5

  篇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

  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

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

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

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

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

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

  假期。

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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