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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会计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地位

第一,司法会计是诉讼调查措施组成部分

诉讼调查措施是诉讼主体获取证据主要手段和途径,也是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时可以采取方法。

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调查措施,其作用是收集、固定和提取诉讼证据。

诉讼调查措施中,包括司法检查和司法鉴定。

司法检查诉讼机关在诉讼中依法对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

但由于法律要求一些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因而当事人也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检查活动以获取必要证据。

包括:

司法人身检查、司法尸体检查、司法物品检查、司法会计检查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活动。

法医学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理化鉴定、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第二,司法会计活动任务是收集、固定和提取诉讼证据

司法会计活动获取“诉讼证据”包括:

书证中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物证中财产物资证据;

鉴定意见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中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中财务会计电算化资料证据(电子证据)。

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

联系:

1、诉讼目都是为了查明案件所涉及财务会计事实,二者都需要对案件所涉及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来实现诉讼目。

2、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鉴定前提和基础。

3、司法会计鉴定是部分案件司法会计活动延续。

区别实施主体不同,且体现不同诉讼权能。

检查由侦查、检查、审判人员实施,体现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诉讼权利鉴定由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人员实施,体现鉴定权利。

诉讼职能不同检查职能是发现、收集和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财产状况;

鉴定职能是查明案件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具体操作方法不同检查主要采用寻找方法,如:

审阅、核对、比较、复记和勘验等;

鉴定主要采用逻辑方法,如:

比对鉴别法、平衡分析法等。

诉讼思路不同检查思路是,先检查后结论,避免遗漏重要证据,出现错案;

鉴定思路是,先结论后验证,以较为完善结论论证思路为指导,进行检验项目设计和实施。

诉讼结果不同检查结果是形成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结果是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特征1.司法会计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存在于法律诉讼中,即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到生效判决(有时到执行)过程中。

是司法会计活动区别于非诉讼活动中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等活动重要标志。

2.司法会计活动存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调查、审理中。

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既指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诉讼案件(贪污公款),也指案件事实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在查证案件某些事实时需要查清一些财务会计事实诉讼案件(盗窃公款)。

3.司法会计是以检查案件所涉及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办案中遇到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执业人员。

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人员;

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

司法会计师职业属性诉讼机关所配备司法会计师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查和审判能力;

司法会计师属于诉讼机关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会计师执业范围(诉讼类)

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与诉讼相关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

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对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对具体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提供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第四条(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鉴定意见负责。

目:

保障司法鉴定中立性和独立性,以有效排除外来因素对司法鉴定人干预和影响,从而保证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

突出司法鉴定人职业风险意识,强化司法鉴定人责任意识,促使司法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工作,追求更高工作质量;

明确司法鉴定职责承担人,保证违法鉴定责任得到切实落实,避免出现互相推卸责任情况。

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比较

文书种类差异鉴定意见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如果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不能出具独立实体性证据;

审计结论可以采用不同文书进行表达,如: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即使作不出结论性意见,也必须出具审计报告。

诉讼意义差异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但是,鉴定意见属于鉴定结论;

审计结论属于书证。

因此,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只能证明审计事实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证据依据差异鉴定意见只能依据基本证据作出,不能采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意见等参考证据,同时,鉴定意见依据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

审计结论除了依据基本证据外,还可以将言词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同时,审计结论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确定审计证据多寡。

第二章财务会计事实

(一)财务事实及其构成

财务事实,是指涉及财务活动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客观情况。

财务主体

财务关系人,是指财务关系当事人,包括: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财务行为人,是指具体办理财务业务手续人,仅指自然人。

财务人员以及临时办理财务业务人员。

财务行为人与财务关系人是两个概念:

财务行为人是具体处理财务关系人,财务关系人则是财务关系当事人;

财务行为人是指自然人,而财务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如果财务关系人是自然人,并亲自办理财务手续时,则二者重合。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关系人角色优先,财务业务行为人必须补缺,以形成真实财务关系。

财务行为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财务活动时作出各种具体经济行为,包括:

办理具体财务业务行为和从事各种财务管理行为。

财务行为人应当对行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过程是指办理财务手续,进行财务记录,实现财务目过程。

财务手续,包括:

财物收、付、存手续;

财务结算手续;

财务审批手续。

财务记录,通常用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

财务资料,是指载有财务记录资料,它是在办理财务业务中直接形成或取得。

不同财务记录形成不同财物资料。

财务后果是指一定财务过程所获得财务效果或自然因素引起财务变动,包括:

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变化。

(二)会计事实及其构成

会计事实,是指涉及会计活动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客观情况。

会计主体,包括会计单位、会计人员。

会计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岗位,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单位。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处理或会计管理活动经济管理人员。

会计行为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会计处理和从事会计管理工作时,作出各种行为。

主要包括:

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

核算行为,即会计人员所进行记账、算账、报账行为。

监督行为,贯穿在会计核算行为各个方面。

会计过程是指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记录,实现会计目标过程。

会计手续,即办理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程序。

会计记录,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所形成各项记录,该记录必须以特定形式(如:

书面、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形成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通常包括:

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备查资料等。

会计后果一定会计过程之后所形成结果,主要是指会计核算结果。

会计核算结果,是指经过会计核算所形成账户发生额、余额以及会计报表项目数据等。

核算结果,直接反映了会计事项是否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处理结果等会计信息;

间接反映了经济单位财务活动内容、财务状况和成果等方面信息。

会计信息真实、正确与否,反映了会计核算质量。

(三)区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司法意义

区分财务主体与会计主体意义财务关系人与财务行为人涉及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法律责任不同:

1、若财务关系人犯罪,实行双罚制,既追究财务关系主体刑事责任,也追究财务行为人刑事责任。

若财务行为人犯罪,不追究财务关系人(其所在单位)刑事责任。

2、财务关系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财务关系主体为法人单位时(特别约定除外),只追究财务关系主体民事责任,不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

3、若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因同一事件受到行政处罚,需要提起诉讼时,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可以同时起诉行政机关。

会计单位与会计人员

司法会计活动对象包括会计资料及会计问题。

从归属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单位而不归属于哪个会计人员;

从产生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人员从事具体会计活动所导致。

意义:

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提出对会计问题鉴定要求时,应当针对案件所涉及会计单位会计问题提出鉴定要求,而非针对会计人员会计操作提出鉴定要求。

会计单位与财务关系人二者重合财务关系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设置了会计机构。

二者不重合有若干分部财务关系人,各分部都设置会计机构;

财务关系人是独立自然人,因而也不是会计单位。

在鉴定要求设定方面若财务关系人只设有一个会计单位,可以针对该财务关系人设定要求;

若存在不同会计单位,应当考虑是否限制在会计单位范围之内设定要求。

会计人员与财务人员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业务和会计管理;

财务人员是经手、保管和管理单位各种资产。

意义涉及与履行职责有关案件事实判断时,财务与会计不同职责,对于确认舞弊手段、确认责任人等具有影响。

司法会计检查中,会计与财务人员所能制造弊端账项不尽相同,采取检查对策也应当不同。

区分财务行为与会计行为意义从证明方法看,财务行为通常需要财务资料给予直接证明,会计资料可以间接证明;

而会计行为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

从行为合法性看,财务行为合法性适用财务标准来判断;

而会计行为合法性应当适用会计标准判断。

从行为后果与诉讼案件关系看,多数经济行为都属于财务行为,绝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缔约、履行合同行为也都属于财务行为,所以,财务行为会导致大部分纠纷案件,而会计行为只能产生少数纠纷案件。

区分财务过程与会计过程意义

财务手续与会计手续判断案件当事人有无过错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检查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

通常,财务资料证明财务手续存在;

会计资料证明会计手续存在。

财务资料与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借助财务资料形成,许多财务资料便成为会计处理凭据,即:

会计原始凭证。

会计资料与财务资料内容、证明对象不同,司法会计学将此类原始凭证,仍视为财务资料。

原则上,财务资料只能证明财务事实,不能证明会计事实;

会计资料既能证明会计事实,又能间接证明财务事实。

区分财务后果与会计后果意义1、财务后果构成案件中经济方面基本事实。

经济事实都是由经济行为或客观因素导致,直接涉及财务主体法律责任。

会计事实本身不属于经济事实,它属于经济管理方面事实。

会计与财务之间反映和被反映关系,使得会计后果涉及财务事实具体内容。

所以,诉讼机关需要会计后果证明财务后果时,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不能直接用会计后果判断财务责任。

2、财务资料不一定能证明财务后果。

财务过程如果没有形成财务资料,那么鉴定人不可能利用财务资料作出鉴定结论。

财务过程如果形成财务资料,鉴定人在利用财务资料证明财务后果时,需要十分审慎,在确定财务主体与财务后果关联时应当留有余地。

财务资料完整性往往是很难判定,即使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较为完整财务资料进行了检验,而没有发现证明某一财务后果财务资料,也不能判定该后果没有发生。

所以,鉴定人不能直接确认财务责任人。

3、会计资料可以证明会计后果。

会计过程存在都会形成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既可以证明会计过程存在,也可以证明会计后果。

如果检验确认会计资料完整,但没有某笔账项核算记录,鉴定人可以直接确认该笔账项没有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诉讼证据一般属性

客观性就证据本身而言,它必须以一定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人为臆造和猜想产物。

就证据内容而言,它必须反映客观存在。

收集到证据必须要以一定形式加以固定,同时还要对内容客观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注意:

1、证据必须以一定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认为臆造和猜想。

如:

某公司王某涉嫌挪用公款。

理由是其经手货款20000元,2001年9月应到但未到本单位账上,所以认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

2、证据必须反映客观存在事实。

针对证据内容,其所描述情况可能是真实存在,也可能是虚假情况无论真实与否,只要是客观事实,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关联性诉讼证据内容必须与所要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全部或一部分。

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

证据搜集应当根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收集证据

《证据规定》第63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证据规定》第66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案例3-1:

某一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执行人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鉴定犯罪嫌疑人贪污营业款数额。

疑点:

审阅2004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9月3日对应10#记账凭证摘要中注明“收到转让专有技术款450000元”,对应科目“应付账款”。

查证:

9月3日10#记账凭证,内容如下:

借:

银行存款450000

贷:

应付账款450000

所附原始凭证是一张“送款单”回单和双方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问题:

该公司为了达到少交税、少计当期利润目,将应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会计事项记录在“应付账款”账户中,同时,将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00000元,转入了“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结论上述证据所证明是公司偷漏税款金额,与办案待证事实——犯罪嫌疑人贪

污公款金额不相关,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合法性诉讼证据形式、形成过程及其采信程序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首先,诉讼证据形式需要法律规定形式要件;

其次,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收集和固定;

最后,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庭外调查,即:

刑事侦查。

庭审调查

《证据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55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

面审查证据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其他违法情形。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特殊属性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它是以财务会计资料形式所表现诉讼证据,其法定证据形式通常是书证,但也可以作为物证使用。

各种与案件有关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财务会计资料都可以成为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书证以文字、数字、符号、图画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书面文件。

收集方法:

勘验、检查、搜查、查询、当事人提供、证人提供等。

固定方法:

扣押原件、抄录、复印、拍照、录像、查封等。

物证以物质特性和方位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体或物质痕迹。

收集方法勘验、检查、搜查、当事人提供、证人提供等。

扣押、查封、拍照、录像、复制模型等。

特殊属性

双重性,即:

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双重证明意义。

司法会计学主要研究财务会计资料书证意义。

双重性对收集和固定证据方式要求:

要尽量收集到原件。

在采用复制技术方法固定证据时,依次采用拍照、复印和抄录方法。

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明证据来源,说明证据所处场所。

间接性,即: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通常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据属性。

收集资料要求:

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恰当评价每一份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具体内容。

试思考:

为什么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具有间接属性?

第一,从形成机制分析完整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具体资料逐步生成较为概括核算资料具体资料可以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某一环节,但不能反映全貌,难以用来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而概括核算资料,是不可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第二,从反映方式分析财务会计资料是通过连续系统资料反映客观情况,如果只截取一份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显然是不充分所以,单一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直接独立地

证明案件事实

是否能够用收款收据来证明款项收支事实?

如果发现与该收款收据相关联财务会计资料是一张空头支票,那么该收据就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而不能证明收付款事实。

技术性,即:

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特定技术结构构成,并以其技术性语言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收集和固定证据要求:

采用相应技术方法、技术对策;

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协助或者进行鉴定。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分类

(一)表现形式不同

言词证据,即:

以人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实物证据,即:

以客观存在物体表现证据事实。

以物体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表现证据事实;

以物体所记载内容表现证据事实。

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等。

(二)重要性以及与裁判结论关系不同基本证据,在案件中能够作为定案基本依据。

载有诉讼事项内容;

能够说明诉讼事项内容客观情况,如:

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参考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参考意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基本证据特点可鉴别性可以利用司法会计技术方法对其内容进行相应鉴别分析。

稳定性内容在诉讼中或诉讼后都不会发生变化。

可靠性在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不易被加入主观判断因素。

基本证据诉讼地位基本证据,是司法会计事项得以认定前提和基本依据。

诉讼中,没有基本证据或是基本证据明显不足,则:

不能提请司法会计鉴定;

也不能认定待证事实;

只能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裁判案件。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中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助。

若当事人举出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或是无法形成强有力证据链条,则根据分配制度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若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则要承担对其不利裁判结果。

参考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在只有使用参考证据才能做出裁判结论情况下,需要慎重。

例如:

在确认收入时,有些收入并没有形成收入凭证(发票、收据等),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确实发生了收入。

民商案件裁判,依照举证责任制度,由负有举证义务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刑事案件裁判,依照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在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处理结果所以对实际没有形成基本证据财务会计事项,法官不应当认定(推定)相关事实客观存在。

(三)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关系不同

本证反证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

《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可以确认反驳证据证明力。

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事实证据。

反证,是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提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证据。

反驳证据,是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出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目。

三类证据比较:

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法律事实,只不过作用相反;

反驳证据仅涉及证据事实,只要能证明该证据存在难以克服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影响了该证据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该证据无相应证明力,或者其证明力受到削弱。

案例3-2:

2006年3月,王某起诉刘某拖欠货款18000元,提交证据为销货发票一张,开具无抬头发货单一张,上面写道“货已发出,款未收”,且落款有刘某签字。

诉讼中,刘某对欠条提出异议,称非本人所写,并提交了本人签字,而王某坚持是刘某所写。

问题:

本案中刘某提交签字是反证,还是反驳证据?

欠条应当由谁申请鉴定?

参考答案:

本案中,王某为主张刘某欠其货款法律事实,提交欠条即为本证,而反证需要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刘某针对王某提供证据本身提出反驳意见,否认为本人所写,并提供本人签名,则应为反驳证据,而非反证。

刘某指出王某提交证据存在瑕疵,王某作为本证持有人,若不能推翻刘某反驳意见,其所提交本证就会因存在瑕疵而降低证明力。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供证据真实、合法和关联性负责。

本案中,王某所提供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王某有义务澄清争议,所以,王某应当申请进行鉴定并预交鉴定费。

识别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分工

基本原则识别内容涉及财务会计技术方面问题,由司法会计鉴定人识别;

识别内容不涉及财务会计技术,由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识别。

司法会计鉴定人识别:

会计分录、账户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真实性、正确性识别问题;

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合法识别问题;

各类会计核算方法,如:

成本、利润、税金、无形资产、投资等是否正确、合法识别问题。

案件承办人或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识别:

各种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情况识别;

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上遗留人印迹识别。

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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