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送审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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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送审稿Word格式.docx

既考核领导班子,也考核领导干部,并将领导班子的考核成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成绩的基础。

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

既对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也对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实绩考核、现场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以实绩考核为主,结合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既对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结果进行考核,也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和实效进行考核。

奖励与约束相结合。

省委、省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奖励或约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办及表彰奖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和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考核的等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以及组织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以下简称“各市”)、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纳入考核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党政领导班子;

(二)各市党委主要负责人;

(三)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各市政府分管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行业的负责人;

(五)各市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次考核采用随机抽取或根据地方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选取班子成员总数的20%进行考核);

(六)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直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七)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每次考核采用随机抽取或根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选取7个单位进行考核)。

领导干部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任期不足6个月的,原则上考核前任,前任任期也不足6个月的,考核现任领导干部。

其他未纳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自评为主,并将自评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各党委(党组)将审定后的结果统一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为实绩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三个部分。

第七条实绩考核是考核各市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的有关单位完成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八条现场考核是考核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体系、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事故查处工作情况、当年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亮点给予加分,鼓励创造性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内容和加分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日常考核是考核各市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或省政府、省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组织落实、省的重要工作部署和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条实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绩考核的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防范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定量打分(有关指标以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以及其他负有相关数据统计任务的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分。

(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现场考核前一年提出现场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并报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

(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考核方案,在考核2个月前组成现场考核组,并告知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

现场考核组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厅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成员从省直有关单位抽调干部组成。

对参加现场考核组人员来自被考核单位的,应予以回避。

现场考核邀请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参加。

(三)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考核要求,在现场考核开始前对考核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履职报告,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名后,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现场考核组出发一周前组织培训,明确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对象要向现场考核组当面述职,现场考核组要认真听取被考核对象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考核评分规则逐项给出考核分数。

(六)现场考核组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考核对象提出整改意见,但不得向被考核对象透露评分情况。

(七)考核组工作结束后,各现场考核组应在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为扣分项,每个考核年度最多扣5分,仅考核各市,日常考核时间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省安委办在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时,应明确此次活动是否纳入日常考核。

各督查、检查组在督查检查工作中,应按照督查、检查工作方案,对各市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扣分建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督查、检查组的建议,审定扣分分值(每次扣分不超过2分);

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督办完成情况由省安委办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现场考核结束后及时整理实绩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的成绩,形成本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形成

第十四条各市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各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两年实绩考核平均分×

60%)+(现场考核总分×

40%)-日常考核扣分

(二)各市党委主要领导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1=(T×

70%)+两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30分,每年15分)

(三)各市政府主要领导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2=(T×

70%)+两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满分30分,每年15分)

(四)各市有关分管领导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3=(T×

60%)+分管领域两年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每年10分)+分管领域两年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每年10分)

(五)各市抽考领导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T4=(T×

40%)+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满分30分)+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满分30分)

(六)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两年实绩考核平均分×

60%+现场考核总分×

40%

(七)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1=(B×

80%)+安全生产相对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每年10分)

(八)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2=(B×

70%)+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每年10分)+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10分,每年5分)

(九)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3=(自评分×

20%)+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满分50分)+参加省安委会相关工作情况(满分30分)

同时分管多个行业或领域的省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市分管领导,按照一个行业(领域)一个分数的原则进行打分,并按平均分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各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得75-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

得60-74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

得59分及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遇有小数的采取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得75-89分的,可评为称职等次;

得60-74分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得59分及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实施“一票否决”,被考核对象不得评为优秀。

(一)各市连续两年突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或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2宗重大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本地区车辆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除外)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直有关单位分管的行业和领域内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考核年度内发生过1宗特别重大事故或2宗同类重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我省车辆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除外)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三)不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直有关单位分管的行业和领域内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重大以上事故的领导班子。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每个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考量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省委、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对一个考核年度经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及省有关单位领导班子除给予通报表扬外,给予市委、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给予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奖励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一个考核年度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

给予连续3年实绩考核分数均在90分以上的领导干部,记三等功一次,并作为“全省安全监管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做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由省安委办通报全省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提请其所在地党委或政府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涉及违法违纪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

“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实绩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或者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考核等次降为不称职,并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已受到表彰奖励或记功的,取消相关表彰奖励和记功。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派出单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由省国资委牵头,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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