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围护监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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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工程量

(m³

备注

围护钻孔灌注桩1

Φ600

118

14

466.86

2

(1)、4

(1)、1(3)

60

13

220.43

2(RF)、3(RF)

围护钻孔灌注桩2

541

7.45

1139.01

1(RF)

R21-18地块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表

桩径mm)

桩数(根)

桩长(m)

工程量(m³

74

292.77

3

(1)、2(RF)

40

12

135.65

4

(1)、2(4)

16

11

49.74

4(7)

505

1063.21

(2)重力式挡墙搅拌桩:

重力式挡墙搅拌桩:

重力式挡墙,坑底加固两部分。

水泥掺量两种:

15%和8%。

R21-17地块水泥搅拌桩工程量表

水泥掺量

(%)

桩长

数量

重力式挡墙

15

根据图纸

20718

坑底加固

3

1332

R21-18地块水泥搅拌桩工程量表

40971

1662

(3)冠梁与连杆

冠梁1与连杆1断面尺寸为700×

600(高),冠梁2与连杆2断面尺寸为600×

500(高),未注明钢筋锚固长度为35d,保护层厚度20mm。

(4)护坡喷射混凝土

1、在地表放坡支护分两级开挖,坡度1:

1,中间设1m宽平台;

2、护坡面层采用60厚C20喷射混凝土,采用干喷法,内配钢筋网φ6.5@250×

250;

3、在表层有淤填土区域放坡时,采用塘渣对淤填土进行换填置换。

二.监理依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09-2000);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0);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文件;

(11)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12)本工程的有关合同、文件;

(13)经批准的《监理规划》。

三.监理内容

基坑施工监理内容主要为:

钻孔灌注桩,重力式挡墙搅拌桩,冠梁与连杆,护坡喷射混凝土、土方开挖、基坑监测。

四、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见图一:

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五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

(一)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报审

1.本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且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2.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办理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报审手续,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3.1)报监理机构审查。

(1)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2)报审时应附施工方案审批表;

同时附专家论证审查报告,报审时应提交支护方案设计计算书。

3.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签字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二)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内容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一般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除外)

2.支护施工方案

3.土方开挖方案

4.降、排水方案

5.监测方案

6.应急措施

7.基坑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审查时,应注意其内容的完整性、协调性。

(三)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要点

支护结构方案

1.选用的支护结构形式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有无保证,施工可行性如何,有无考

图一:

虑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施工季节的影响。

2.支护结构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是否可靠,验算结果能否满足安全度要求。

有无考虑塔吊基础对支护结构的不利影响,电梯井、集水井等局部加深部位如何处理。

3.有无考虑基底以下承压水的影响,有无出现基坑底土体隆起的可能。

4.施工机械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深搅桩作止水帷幕时,现有桩机搭接长度能否满足;

桩机能否穿过或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等。

5.支护结构的平面布置有无考虑排水明沟、集水坑的布置和施工作业面的需要。

6.边坡采用放坡时,坡度应满足边坡稳定性和周边环境条件要求。

坡面应加以保护,对于基坑面积大、深度较深、施工期较长以及雨季施工的基坑工程,坡面应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网混凝土面保护。

7.基坑外设计允许施工荷载。

土方开挖方案

1.土方开挖前应科学地安排施工顺序,编制详细的挖土进度计划。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支护设计工况相一致,施工进度安排应合理,支护结构(包括压顶梁)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含水率较高时,应提前降低地下水,目前常用的有井点降水、井管降水,采用何种降水方式,应根据土质情况与开挖深度确定,必要时可先进行工艺试验。

3.大面积软土深基坑工程挖土应分层、分区、分块进行,土方开挖后应尽快进行垫层等后续工序的施工,尽量缩短基坑底的暴露时间。

4.边坡坡面应加以保护,一般基坑可用塑料布覆盖,对于基坑面积大、深度较深、施工期较长以及雨季施工的基坑工程,坡面应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网混凝土面保护。

5.保护支护结构、工程桩的措施。

降、排水方案

1.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基坑工程中,应采取降水措施,为土方开挖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也为城市道路交通创造一个文明的环境条件。

2.当基础底面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降水或排水措施,使地下水位降至设计底面标高以下500mm,以满足施工需要。

3.地下降水方案应根据土质情况、开挖深度进行设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

坑内、外降水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周围环境复杂的深基坑宜采用坑内降水,必要时应事先做降水试验,以便掌握坑内降水引起坑外地下位变化的规律。

4.基坑四周应设置明沟和集水坑排水,对于局部超深部位(如:

电梯井、集水井,可采取轻型井点或井管降水的办法进行处理。

5.大面积基坑中间可设置盲沟,间距、截面大小应根据排水面积确定。

盲沟应与集水井形成排水系统,并在施工方案中画出平面布置图。

6.对排水或降水困难的淤泥质地基中,宜铺砂石垫层,以便于疏、排水。

7.坡顶、坡底应设置排水系统,防止外来水入侵;

外部排水系统应通畅,不得渗漏,以免影响边坡结构。

8.对于无桩基或虽有桩基但不能满足抗浮要求的工程,尚应考虑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抗浮问题。

监测与应急措施

1.有无完整的监测方案,监测项目、测点的布置是否合理,监测数据的采集、报告制度是否完善。

2.施工方案中是否考虑了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包括:

方案、措施、组织与物资准备等),以便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基坑支护的质量控制

(一)开工条件审查

1.基坑支护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开工申请手续,经总监批准后方可正式施工。

2.基坑支护工程开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已报审通过,分包合同已签订,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

(2)施工方案已报审通过。

(3)测量放线已复核。

(4)材料进场已报验。

水泥、外加剂、或预制桩应有出厂合格证。

(5)施工机械报审。

设备性能、技术参数(包括:

搅头直径、双搅头间距)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6)"

三通一平"

满足施工要求,面积大、地势低的场地要做好排水。

(7)清理地下、地面、空中障碍物。

(二)水泥搅拌桩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详见《水泥搅拌桩监理实施细则》

(三)钻孔灌注桩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详见《钻孔灌注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四)土钉墙支护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1、土钉墙质量控制标准见下表

表6.1:

土钉墙质量控制标准表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主控项目

土钉长度

±

30mm

一般项目

位置允许偏差

100mm

倾斜度允许偏差

浆体强度

符合设计要求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土钉墙厚度允许偏差

10mm

墙面强度

2.土钉墙质量控制程序

土钉墙质量控制程序见图二示。

3.土钉墙与锚杆质量控制要点

1.事前控制

(1)土钉、锚杆应进行抗拔试验

(2)土钉墙施工方案审查

1)施工方法、顺序及其对土方开挖的配合要求。

2)保证需要质量的措施。

3)开工条件审查(见4.1)

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连接构造

1).土钉必须与面层有效连接,设置承压板或加强钢筋等构造措施,压板或加强筋应与土钉螺栓连接或焊接连接。

2).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300mm。

(2)基坑开挖与土钉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行。

坡面平整度宜控制在±

20mm,喷射混凝土前应清除坡面虚土。

土层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强度达到70%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3)喷射混凝土前应埋设混凝土厚度控制标志。

混凝土坡面应分层喷射,钢筋网应在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设,钢筋保护层不宜小于20mm。

(4)土钉墙施工过程应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应记好旁站记录,于下班前应会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进行会签。

凡施工单位质检人员不到岗的,应在旁站记录中注明。

3.验收

验收标准见土钉墙质量控制标准表。

(五)支护压顶梁

深层搅拌桩、灌注桩支护,一般桩顶均设置混凝土压顶梁,以增加支护结构的整体性,改善支护结构的受力性能。

1.水泥土支护压顶梁应在支护完成后尽早组织施工,以免时间长,水泥土强度增加,给桩顶清理带来的困难。

同时出为下一步土方开挖创造条件。

2.需要对水泥土支护作取芯检测时,压顶梁施工时应留出取芯位置。

3.水泥土支护压顶梁施工前应挖除表面土,清除浮浆至设计标高,不得有泥块等夹层;

有伸出筋(钢筋、竹、型钢)应符合设计要求。

为了加强支护桩与压顶梁的咬合,桩顶应伸入压顶梁不少于50mm(水泥土支护桩间土应低于桩顶不少于50mm以形成凹凸面)。

4.混凝土压顶梁的标高、截面尺寸、配筋、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5.混凝土压顶梁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规定要求方可开挖基坑土方。

图二:

土钉墙质量控制程序

七.土方开挖与降排水的质量控制

(一)方开挖质量控制方法

(见表-7.1)

表-7.1:

方开挖质量控制方法

控制阶段

质量控制的主要项目和内容

监理控制方法

事前控制

施工方案

审查

开工条件

施工过程

按施工方案分段、分层开挖,土钉墙支护应与支护施工同步

观察

土不得堆放在基坑边

桩基与支护保护

验收

放坡坡度

抽检、量测

基底标高

基底尺寸

复核、量测

(二)开挖条件审查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开工申请手续,经总监批准后方可施工。

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已报审通过,分包合同已签订。

2.施工方案已报监理机构审查通过。

3.测量放线已复核。

4.施工许可证已领取。

5.弃土地点已落实。

6.挖土开始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程桩采用挤土桩的基坑工程,待桩基完成后达到一个稳定期后方可开挖(间隙时间应根据地基土质、桩密度确定,一般不宜少于15天)。

(2)基坑支护采用灌注时桩,必须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值方可开挖。

对于用水泥土支护墙,一般需28天方可开挖。

(3)支护结构顶部的硬化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压顶混凝土应达到规定的强度。

(4)降水深度能满足挖土的需要。

(5)变形监测点已布置就绪,并测得不少于二次初始值。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大型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时间、顺序、方法,分段、分块、分层开挖。

开挖进度应与支护工程施工进度协调,不得超前,以保证支护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

挖土的进度应服从总体安排,与后续工序(垫层)施工进度相衔接,不得各行其事(如:

采用土钉墙支护时,土方开挖应密切配合土钉墙施工,不得超挖)。

当后续工序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时,应放慢开挖速度。

2.淤泥土质基坑挖土应分层进行,挖出的弃土应及时运走,以防止土在自重压力下产生流变和蠕动,使桩基产生位移。

3.桩顶上部宜留50cm土用人工挖除。

严禁挖土机械碰撞支护、工程桩,凡有未到位的工程桩,应督促施工单位事先做出标记,并专人进行监护。

4.控制基底标高,严禁超挖。

用机械挖土时,基底应留30cm用人工挖除。

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基底进行保护,验槽合格后,应尽快施工垫层,尽量缩短基底暴露时间。

当不能及时进行垫层施工时,应预留一定厚度的土层,于垫层施工前用人工挖除。

5.放坡基坑的坡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机械开挖时,不得超挖,不得贴坡。

土方开挖成坡后应及时进行坡面保护,防止雨水冲刷。

6.开挖的土方必须及时运走,基坑边不得堆放弃土。

7.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对基坑边、底面的监测和检查,检查基坑边的变形,基底无有涌土、隆起等现象。

如发现异常,应即采取措施。

监测单位应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8.土方开挖质量控制目标值及检验方法见下表

表-7.2:

土方开挖质量控制目标值及检验方法

项目

序号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1

标高

-50

3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

+200-50

+300-100

+500-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基底土性

观察或土样分析

(四)降、排水质量控制

降、排水是保证基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基坑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1.降排水应有设计方案,施工时应严格按方案实施。

基坑施工期间应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

2.支护顶或坡顶外侧应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基坑外围排水管网应畅通,不渗、不漏。

3.采用降水方案时,如有地下水位观测要求的,必须在地下位观测点设置完成并测得不小于二次初始值后方可进行。

4.采用井管降水方案时,应严格控制降水深度,并作好记录。

5采用明排水方案时,基坑四周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大面积基坑工程,中间应设置排水沟盲沟和集水坑,以便及时排除地面水。

八.监测与异常情况处理

(一)监测的项目和内容

1.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工程规模施工工况及季节、环境保护等因素确定。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见表-8.1。

变形监测以及包括周边建筑物、重要道路及地下管线等保护对象进行系统的监测。

表-8.1: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

应测

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

宜测

地下水位

桩、墙内力

可测

锚杆拉力

支撑轴力

立柱变形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支护结构界面上的侧向压力

本工程基坑为二级,选用二级监测内容

[注]: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围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2.基坑开挖前应提交系统的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

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3.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4.对于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包括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放坡),为防止由于下软卧层淤泥质土层在上层土层的自重作用下产生滑移而导致的基坑内侧工程桩的挤压位移,应对放坡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工程桩进行桩顶位移、放坡坡顶位移和基坑内土体隆起(反弹)进行监测。

5.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施工期间应对监测点进行有效的保护。

6.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7.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8.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根据施工进程确定;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二).监测工作的要求

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施工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监测工作应尽早落实,以便在支护施工时配合做好测点的埋设。

2.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报监理机构备案。

监测方案应包括:

(1)监测点布置

(2)测量人员名单

(3)测量方法、测量周期

(4)使用的测量仪器

3.检测仪器必须有计量检定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4.实施降排水或土方开挖前应按设计要求布设好地下水位观测点和变形监测点,并测出初始值。

5.监测单位应定期报告监测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

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测点平面、立面布置图

(3)采用的仪器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6.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

如设计无指标时,应按表-6.2的规定执行。

表-6.2: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设计无指标时)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cm)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cm)

地面最大沉降(cm)

一级基坑

5

二级基坑

8

6

三级基坑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范围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3.除一、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三)异常情况的几种常用处理方法

1.监测值(位移、沉降)应严格控制在设计容许的范围,如果监测值发生突变或出现峰值,则需要放慢挖土速度或立即停止挖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基坑变形监测值停止增长或增长十分缓慢后,方可继续进行土方开挖。

2.对于基坑变形和变形速率超过警戒值,而且变形还处于继续快速增长状态,则应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商定对策措施。

这些措施一般有:

卸、堵、撑、锁等到几种方法,即:

支护外侧卸载、支护内侧回填、加撑等;

对于放坡基坑,还可在坡脚处用木桩封锁,当有外来水(包括地面水、管道渗漏等)浸袭而造成支护变形过大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立即截断水源。

3.当发现基坑底边产生涌土或基底隆起现象时,宜在基坑内侧或外侧采取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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