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瀚国际公寓样板间装修施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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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争议解决方式…………………………………………………10

二十一、合同附件……………………………………………………10

二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10

二十三、其它…………………………………………………………10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2

附件一:

各专业主材汇总表

附件二:

工程预算书

华瀚国际公寓样板间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座层单元户型)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等,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华瀚国际公寓样板间装饰工程(座三层单元户型)

建设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华瀚国际公寓

1.2工程简介:

本工程为华瀚国际公寓样板间工程,项目位于正在进行结构施工的公寓楼×

座三层。

1.3设计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4精装修设计单位:

由装修×

×

施工单位设计

1.5监理单位:

北京旭日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6总包施工单位: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1.7精装修施工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华瀚国际公寓×

座三层(×

户型)样板间内装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2.1.1样板间套房、大堂内包括地面、墙面、顶棚、水电洁具的供应、装修、安装和其他一切所需的材料及设备;

具体范围以×

设计的《华瀚国际公寓样板间装修设计方案》2006年6月版和×

设计的施工图的全部内容为准。

2.1.2承包方须修补总包施工单位及其他分包商的遗留问题使之满足建筑师要求;

2.1.3本工程的窗甲方单独分包,机电预埋套管、预埋件已由总包方完成;

2.1.4本工程的空调工程甲方单独分包;

2.2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精装修施工、工程材料采购、工程材料试验、施工过程中消防设备安装及消防联动试验的配合、工程消防验收、与其它分包工程的协调配合、工程竣工前的环保检测、工程竣工后的档案归档、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

2.3如有其它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执行。

三、工程合同价款

3.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RMB¥元(小写)),详见工程预算书。

该合同价应是按图纸、合同协议书、规范及其它有关文件完成全部工程之整体总价。

3.2除暂估价材料(设备)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分项外,本项目承包合同属于总价包干性质,即包工、包料、包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工价和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所有的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计划利润、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变动、运输费、因材料/设备推迟运到工地的窝工费、环境检测、扰民及民扰等等,以及为满足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的有关工作的费用等。

承包合同价格除承包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承包合同价格中的计算错误,包括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承包方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3.3承包合同价格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

3.4除特别说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外,合同预算书中的数量仅供此计算总报价使用,不构成承包合同的一部份,即总价包干,亦即当其工程量与图纸或设计说明中所显示的数量不一致时,施工的工程量应以图纸或设计说明所显示的数量为准,除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款是不允许作任何调整的。

四、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五、竣工档案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时免费提交满足归档要求的:

4套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2套电子版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六、工期

6.1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2007年8月27日,具体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6.2计划竣工日期:

2007年10月6日。

6.3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40天,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公众假期以及特殊恶劣的天气。

承包方必须自费为在合同工期内完工而需要的夜间工作和超时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及额外的劳务和费用。

承包方应被视为已在投标总报价中预留了可能因个别阶段的工程或整项建筑计划提早或延迟竣工时限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和开支。

6.4具体分阶段、分专业详细工期计划和工程安排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确定和调整。

七、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7.1本工程合同条款;

7.2国家、地方、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及与消防、环保有关的技术文件;

7.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7.4经甲方确认的精装修施工图纸;

7.5精装修工程甲方指定材料及选用标准;

7.6经甲方确认的精装修工程报价预算书;

7.7有关的精装修工程洽商及书面协议或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工程适用的标准及规范不仅限于设计图纸和本合同中的规定,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相关约定和标准、规范,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对本工程质量标准、技术、工艺标准的定义。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的材料采购、施工制作、施工安装、消防联动调试配合及消防验收、竣工前的工程环保检测、工程竣工备案和维修工程中存在的任何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照本合同的标准执行。

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有新的国家标准和本地标准等出台,则其执行时间以新的国家标准和地方及行业标准生效时间为准。

九、转让及转包

9.1乙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规定义务的任何一部分。

十、图纸

10.1精装修施工图纸由乙方负责设计,甲方予以确认;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设计负责人确认的4套精装修施工图纸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

10.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十一、合同价款调整

11.1.承包方式

11.1.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方式。

11.1.2本工程以乙方包材料设备、包工期、包施工、包质量、包材料检验、包环保检测、包验收、包安全的形式进行承包。

11.2合同价款调整

11.2.1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总价方式。

合同中除暂估价材料(设备)外,其余图纸之内的内容采取固定总价的方式,不再调整。

各专业主材汇总表中的材料为暂估价材料,即甲方指定材料。

11.2.2本工程的工程量计量计价原则为北京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编制的2001年预算定额、费用文件及其他相应的文件等,人、材、机及取费标准按合同预算书的取费标准计算。

结算采用合同总价(除各专业主材汇总表中的材料价调整外)加各专业主材汇总表中的材料调整价加洽商变更的方式进行。

11.2.3合同价款已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考虑了技术措施费及保证工期、质量等因素所需的赶工费等全部费用,乙方不得另计取其它费用。

十二、权利和义务

12.1合同相关各方责任人与职务:

12.1.1甲方派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姓名:

马福利,职务:

项目经理;

12.1.2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叶强,职务:

工程总监;

12.1.3乙方派驻的工程负责人:

,职务:

项目经理;

12.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2.2.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付款时,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

12.2.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或撤换甲方认为不胜任或行为不检之工作人员。

这种指令如果是针对乙方组织机构中明确列明的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则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且乙方在接到指令后3天内必须将该人员撤出现场,同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任何工作进展的顺延或索赔,并应保证工程的正常如期进行。

12.2.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或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本工程施工而随时调整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

甲方不必因上述承包范围的调整而对乙方另作任何补偿,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12.2.4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乙方所供材料的供货范围、品牌或供货商(厂家)进行调整。

并对调整的材料价格、厂家进行指定或认定,对暂估价、甲指材料乙方按甲方确定价格进入结算。

乙方按此价格进行订货及采购,结算时,该价格与合同价的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其对应的安装单价不做调整。

12.2.5乙方的项目管理班子组成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且不经甲方认可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12.2.6甲方保留由于乙方对本工程安装或成品保护不当而造成各种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12.2.7甲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深化设计的审批等工作。

12.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3.1工地现场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被视为已到工地现场视察,了解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水电接驳点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因此乙方无论何时提出因不清楚施工工地现场情况而要求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特别提示:

本工程正在由总包施工单位进行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装修工程需与土建主体结构施工交叉进行,且施工场地狭小。

承包方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等的情况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承包方须负责建造自用的贮存库房、办公室及其它辅助设施,并且在工程竣工后把所有设施、物料、施工机械等全部搬离施工现场,并清理及运走所有废料和垃圾至总包施工单位指定的位置。

为配合总包工程及其它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甲方/总包施工单位要求承包方在工地范围以外自行解决并安排工作区或者承包方的工作区可能在总包施工单位/甲方的指示下可能一次或多次迁移至另外的位置,所有因安排及迁移工作区位置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金额内。

12.3.2施工组织

乙方进场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提交结合现场实际进度情况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

进度计划应标明每项工程的开工期、完工期,同时应考虑甲方审批、修订及材料设备的定货、加工周期、运输、施工,以及与其它专业分包工程配合所需的时间安排。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

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与施工协调、施工准备、主要项目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主要项目允许偏差要求、工程施工质保体系以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管理人员、主要项目施工管理措施。

12.3.3基本要求

(1)乙方在进行施工时,如对其他专业造成影响,则乙方应取得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须自行承担本工程报价范围内自身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施工水电费用。

费用已含在合同金额内,任何情况均不得调整。

(3)乙方须遵从政府部门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的条例及负责提供给其雇员的一切安全措施,并按工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如在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总包方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4)乙方应对原建筑内和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全面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正式移交。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成品及半成品因乙方看管不当而造成丢失、损坏等所引发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对其它专业的成品造成破坏和缺陷等,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安装完成后按照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规范标识。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尘埃、噪音和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如违反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验收时一次通过。

(9)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虚心听取甲方对其工程质量、技术方案、进度安排、材料计划、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意见并加以严格改正。

违反规定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0)乙方必须按设计单位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服从设计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设计管理,任何影响外观效果的变化均需经过设计院审查确认。

(11)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乙方应对自身工程或因其自身带来的安全责任负全责。

12.3.4工地记录

乙方须在工作日志上记录工程每天的进度及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一切口述和文字的现场指示,包括其它相关工作的内容。

乙方须为每项记录在有关指示发出当天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并可让甲方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检查上述日志。

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不按合同施工的工程,而乙方不可就此提出费用赔偿或工程延长的要求。

12.3.5工程的自检与报验

(1)乙方在对工程自检合格后,应按甲方制定的本项目报验管理流程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工程报验。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事故及缺陷,乙方应对其承担全部之责任,如乙方拒不接受甲方的指令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违约,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对乙方处以罚款。

12.3.6资料查阅、理解及内容不一致

于本合同签订后及进行任何安装工程施工前,乙方认真查阅及理解甲方所提供之施工设计图纸、资料及相关要求。

如发现图纸、规范及说明等有所矛盾,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疑问和要求指示,甲方应就此发出变更指令更改矛盾之处。

一切因乙方没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返工、弃置等工作的索赔,将不予受理。

乙方应被视为已对设计图纸及工程所有相关规范做出了深刻了解及应按照本工程施工安装所有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工程,并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12.3.7订购物料

(1)乙方应严格按工程规范和甲方要求订购材料或施工。

(2)乙方在材料采购中除按甲方指定的材料厂家购货外,其余材料应严格按乙方向甲方承诺的材料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要求进行采购。

如有违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或索赔责任由乙方自负。

12.3.8票据

在甲方要求乙方出示有关材料的任何发票、凭单或收据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出具上述相关资料。

12.3.9专利权

(1)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涉及或造成侵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或索赔责任自负。

(2)乙方有责任及义务保护甲方在设计、图纸等方面的专利权。

12.3.10员工的雇用

乙方应自行负担员工的一切费用及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专业工种,乙方应将其相应的上岗证、务工证、暂住证等提交相关各方备案。

12.3.11乙方管理、协调、配合范围:

(1)乙方须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整个项目建设期内所有工程施工以及对其他分包工程如消防工程、弱电工程(若有)施工的管理、协调、配合。

(2)乙方应协助相关设备供应商或厂家进行其他的设备安装。

(3)配合消防检测和消防验收的要求,对自身承包范围内的与之相关的施工项目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

十三、工程款支付及其他

13.1工程款支付

13.1.1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13.1.2工程进度过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

13.1.3工程按图纸施工完成后,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

13.1.4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资料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双方签署竣工结算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

13.1.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付清。

13.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解决。

13.3工程保修金

工程保修金:

工程竣工且通过验收后按照结算总价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2年经双方校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后一次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

十四、工程变更、洽商的办理和结算

14.1工程变更、洽商的办理

14.1.1施工中甲方需对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业主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通知及设计相应的变更通知进行施工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办理方式为由设计提出书面文字交给甲方,经甲方单位进行审核签字后,由甲方发放乙方。

14.1.2乙方有责任向甲方、设计积极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等,须经甲方、设计同意认可并办理相应洽商。

具体办理方式由乙方提出书面文字交给设计,设计、甲方进行审核签字后。

14.1.3未经甲方及设计同意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或换用已指定或认定的材料、设备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4.1.4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1.5不论变更估价的结果是否已确认,乙方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或洽商后应立即无条件执行变更指令。

14.2确定洽商、变更价款

14.2.1变更项目单价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照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5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单份单项洽商变更引起的同一定额子目增减工程量直接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不再做合同价调整。

6)乙方工程洽商总额超过乙方承建范围的预算审定价的10%后,再发生的工程洽商变更增加费,只计取工程直接费,除了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14.3经济洽商办理程序如下: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有关的洽商经济报价。

2)经济报价单编号应与洽商编号一致,按顺序排列,中间无空缺。

3)经济报价单发生隔月空缺的均视为逾期,不予补办。

4)甲方、乙方应共同努力,及早确认经济洽商报价内容,遇有争议,友好协商处理。

5)每月发生的洽商费用,经审核后仅作为结算的依据,不支付工程款,其工程款待竣工结算时随结算款统一拨付。

十五、材料、设备供货

15.1材料、设备采购

15.1.1材料、设备的类别划分按《附件一:

各专业主材汇总表》执行,其采购必须满足设计及施工工艺要求。

15.1.2在暂估价及甲指材料订购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材料供货方名称、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作为材料进场验收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材料采购前甲、乙双方应对材料单价共同确认,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5.2违约责任:

1)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按照甲方及相关人员的要求时间运出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任何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使用中及验收后被发现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乙方均应无条件拆除及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如有上述情况使甲方产生了附加费用,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5.3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使用代用材料时,须请示设计、甲方并经设计、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费用减少由甲方从相应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六、违约责任

16.1工程质量

16.1.1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6.1.2如甲方及乙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如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2检查和返工

16.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并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

16.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2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4工期延误

16.4.1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在合同确定的工期内竣工,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6.5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对甲方的赔偿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6.6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经济补偿。

十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7.1竣工验收

17.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设计在总体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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