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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般单层和多高层轻型钢结构制作及验收。

1.2轻型钢结构制作工程施工前,制作承包方应编制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实施工序质量控制,遵循工艺纪律。

1.3轻型钢结构制作施工工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法定单位验证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按其规定操作。

制作、安装、验收统一用尺。

1.4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制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轻型钢结构制作前要做好施工详图的审查及生产技术准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保证制作成品质量,尽量节约钢材,便于组织流水生产作业。

2.2轻型钢结构制作工艺程序、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

2.3钢结构制作过程中,尚需考虑下列条件:

1结构特点及安装、运输条件;

2保证质量、节约钢材及制作中降低劳动强度;

3结构变形的影响。

2.4图纸审核包括尺寸、数量核对和工艺审核,对图纸上明显的差错或矛盾制作前应及时报原设计院审查、经确认后方可加工。

公司实行技术部和车间二级审核制,制作强调必须按图施工。

2.5因钢材供应或备料规格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代用的,必须经原设计院审查确认同意,有变更通知记录。

2.6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的结构强度试验、涉及有关安全检验及功能检验和见证取样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2.7钢材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制作前试(复)验、尺寸偏差和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8轻型钢结构的柱、梁、屋架等主要构件焊接制作完成后,应进行矫正,焊缝超声波无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表面除锈和涂装作业。

对不合格焊缝应采用碳弧气刨去除重焊。

2.9钢梁、吊车梁的拼接应予重视,宜将梁的翼缘板和腹板分别接长,然后再将拼接位置错开组装成整体。

2.10进行加工、切割、矫正、制孔、组装、预拼装、焊接、涂装时,其工艺要求及尺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形状较复杂的曲面梁、钢平台或采用夹板拼装的主、次梁宜在厂内进行预拼装,以保证螺栓连接。

3材料

3.1钢材

3.1.1轻型钢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Q235钢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700)的规定;

2Q345(16Mn)钢、Q390钢应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3当设计文件采用其他牌号的结构钢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3.1.2轻型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材质证明书,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当对钢材的质量有异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3.1.3钢材表面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应符合《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并应优先选用A、B级。

使用C级应彻底除锈。

不得使用D级;

3当钢材断口处发现分层、夹渣缺陷时,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4采用进口钢材,应以供货国标准或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商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1.4轻型钢结构用钢材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试验和硫、磷的极限含量下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用钢,应当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2用于重级工作制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支承局部悬挂荷载的刚架斜梁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B级或Q345级或以上等级的钢材,并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当设计计算温度等于-10℃时,对Q235应有-10℃,Q345、Q390还应有-20℃夏比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3.1.5钢材代用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符合3.1.1条的规定。

3.2焊接材料

3.2.1焊接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匹配;

2埋弧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用的焊丝,应符合《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规定,焊剂应符合《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5293)和《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的规定,选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匹配;

3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的焊丝,应符合《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及《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的规定。

3.2.2焊接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如有异疑应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3药皮类型焊条应按构件的重要性选用,对重级工作制的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构件应采用低氢型焊条;

其它构件也可采用非低氢型的普通焊条。

3.2.4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当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99.5%,且其含水量应小于0.05%,焊接重要结构时,其含水量应小于0.005%。

应符合《焊接用二氧化碳》(HG/T2537)。

3.3其他连接和涂装材料

3.3.1普通螺栓应符合《六角头螺栓—A级和B级》(GB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规定。

3.3.2高强度螺栓应符合《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28—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3632—3633)的规定。

3.3.3圆柱头焊钉连接件应符合《圆柱头焊钉》(GB10433)的规定。

3.3.4连接较薄的钢板和有色金属板的自攻螺钉应符合《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1—15856.4、GB/T3098.11)的规定。

3.3.5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圆柱头焊钉等连接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6涂装材料和防火涂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号料和切割

4.1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4.2采用样板(样杆)号料时,样板(样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样板(样杆)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样板

长度

±

0.5mm

宽度

对角线长度差

1.0mm

样杆

分段尺寸

同组内相邻两孔中心线距离

相邻两组端孔间中心线距离

加工样板的角度

20′

4.3号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号料的允许偏差

外形尺寸

孔距

4.4厚度不大于12mm的钢板允许剪板机剪切;

厚度不大于6mm的钢板宜用等离子切割;

其它厚度宜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气割。

小于或等于L90×

10的角钢可采用剪切,其它型钢宜采用锯切。

当型钢采用手工气割时,切割面需用砂轮打磨处理。

4.5气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气割后应清除熔渣和飞溅物。

4.6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6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零件宽度、长度

1.0

切割面平面度

0.05t,且不大于2.0

割纹深度

0.3

局部缺口深度

4.7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7气割的允许偏差(mm)

允许偏差

3.0

边缘缺棱

型钢端部垂直度

2.0

4.8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20℃,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5℃时,不得进行剪切、冲孔。

5成型和矫正

5.1钢板和零件的矫正宜采用平板机或型材矫直机进行;

亦可采用其他机械或火焰加热方法;

当采用手工锤击矫正时应加锤垫,以防止凹痕和损伤。

5.2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得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

5.3冷矫正和当设计对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无规定时。

应符合GB50205-2001的规定。

5.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应根据钢材性能选定,但不得超过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缓慢冷却。

5.5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得有明显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

钢材矫正后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的规定。

表5.5钢材成型或矫正后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钢板的局部平面度

t≤14

1.5

t>14

型钢弯曲矢高

L/1000且不大于5.0

角钢肢的垂直度

b/100双肢栓接角钢的角度不大于90°

槽钢翼缘对腹板的垂直度

b/80

工字钢、H型钢翼缘对腹板的垂直度

b/100且不大于2.0

5.6零件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为900~1000℃,碳素结构钢在温度下降到700℃之前,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下降到800℃之前,应结束加工;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均应在缓慢冷却。

5.7弯曲成型的零件应采用弧形样板检查,当零件弦长小于等到于1500mm时,样板弦长不应小于零件弦长的2/3;

零件弦长大于1500mm时,样板弦长不应小于1500mm,且其成型部位与样板的间隙不得大于2.0mm。

5.8管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8的规定。

表5.8管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直径

d/500且≤±

5.0

构件长度

管口圆度

d/500且≤5.0

弯曲矢高

L/1500且≤±

6制孔和铣削

6.1A、B级螺栓孔(Ⅰ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12.5u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A、B级螺栓孔径的允许偏差(mm)

螺栓孔直径

允许偏差

10~18

+0.18

18~30

+0.21

30~50

+0.25

6.2C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25u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C级螺栓孔径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1.0

圆度

垂直度

0.03t且不大于2.0

6.3高强度螺栓孔,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25u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的规定。

表6.3高强度螺栓孔径的允许偏差

孔径允许偏差(mm)

螺栓直径

12

16

20

22

24

27

30

螺栓孔径

13.5

17.5

26

33

螺栓孔径允许偏差

+0.43

+0.52

+0.84

6.4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的规定。

表6.4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500

501~1200

1201~3000

>3000

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的距离

——

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2.5

6.5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连接孔为一组;

2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3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连接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1、2规定的螺栓孔;

4受弯构件翼缘上的连接螺栓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孔为一组。

6.6螺栓孔的允许偏差超过6.2、6.3、6.4的规定时,可采用铰刀或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但不得用钢板填孔后焊接。

6.7制孔后应清除孔边毛刺,并不得损伤钢材。

6.8零件需要进行边缘铣削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6.9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9的规定。

表6.9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零件宽度、长度

加工边直线度

L/3000,且不大于2.0

相邻两边夹角

6′

加工边垂直度

0.025t,且不大于0.5

加工边粗糙度

Ra<50

6.10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0的规定。

表6.10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mm)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

铣平面的平面度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6.11外露铣平面应涂防锈油进行保护。

7组装和焊接

7.1组装的零件、部件应经检查合格,核对编号无误,在连接面和沿焊缝边缘约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污垢和冰雪等清除干净。

7.2钢材的拼接应在组装前进行,翼板拼接长度L≥600mm,腹板拼接长度L≥300mm,且L=6m内拼接缝不超过一个,并不得在同一截面处。

构件的组装应在部件组装、焊接并矫正后进行。

7.3构件的组装应根据结构形式、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组装顺序。

7.4除工艺要求外,零件组装间隙不得大于1.5mm,凡超差部位应给予修正。

对顶紧接触面有技术要求者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不得大于25%,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8mm。

7.5构件的隐蔽部位在焊接、涂装,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

完全密闭的构件内表面可不涂装。

7.6焊接接头组装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的规定。

表7.6焊接接头组装的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根部间隙

错边量4<t≤8mm

8<t≤20

t>20

t/10且≤3.0

坡口角度

5.0°

钝边

搭接长度

5

间隙

7.7部件组装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7的规定。

表7.7部件组装的的允许偏差(mm)

接头间隙

H型钢高度

宽度

b/100不大于+3.0~-2.0

偏心

翼缘倾斜

b/100不大于4.0

型钢组合错位连接处

其它处

箱型结构翼缘倾斜

b/200且不大于3.0

组装高度

宽度

7.8卷管纵向接头的两接缝,H型钢翼腹板的拼接焊缝应相互错开,距离宜大于200mm。

7.9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

7.10当采用夹具组装时,在拆除夹具时不得损伤母材,并应对残留的焊疤进行打磨修整。

7.11组装后应对构件进行检查(或在脱模前),合格后方可焊接。

7.12凡下列情况应按现行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首次使用的钢材;

2首次采用新的焊接材料;

3首次采用的焊接接头形式;

4需要进行焊接预热、后热或焊后热处理的构件;

并应在工艺评定合格,根据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接工艺。

7.13焊工应按不同的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进行分类考试,并取得建筑钢结构焊工相应项目合格证后,方可在其合格项目的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的焊接工作。

焊工停焊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应重新考试。

7.14焊接时,不得使用有效期外或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焊丝镀层泛锈、剥落和受潮结块的焊剂及已熔烧过的渣壳。

7.15焊条、焊剂和栓钉用焊接瓷环,使用瘃在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时间和温度进行烘焙。

低氢型焊条经烘焙后应放入保温筒内,随用随取。

7.16焊接前,焊工应复查焊件接头质量和焊接区域的处理情况。

当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修整合格后方可施焊。

7.17对接接头、T型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组合焊缝应在焊缝的两端设置引熄弧的引出板,其材料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

引熄弧和引出的长度:

埋弧焊应大于50mm;

手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应大于20mm。

焊接完毕应采用气割切除引熄弧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

7.18角焊缝转角处宜连续绕角施焊。

角焊缝端部不设引弧和引出板的连续焊缝,起落弧点距焊缝端部宜大于10mm,弧坑应填满。

7.19在雨雪天时不得露天施焊。

构件焊接区表面潮湿或有冰雪应清除干净。

风速大于等于8m/s(二氧化碳保护焊风速大于2m/s)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7.20定位焊工应有焊工合格证,定位焊所使用的焊接材料应与焊件材质相匹配;

焊缝厚度不宜大于设计焊缝厚度的2/3且不应大于6mm;

焊缝长度不宜小于25mm;

定位焊应在焊道以内;

定位焊不得有裂缝、气孔、夹渣等缺陷。

7.21不得在焊道以外的母材表面引弧、熄弧。

在吊车梁、吊车桁架及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其它重要受力构件承受拉应力的区域内,不得焊临时支架、卡具及吊环等。

7.22多层焊接宜连续施焊,每一层焊道焊完后应及时清理并检查,如发现有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应清除后再施焊。

焊道层间接头应平缓过渡并错开。

7.23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

当超过两次时,应经过焊接技术时,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核准后,按返修工艺进行。

7.24焊缝坡口和间隙超差时,严禁采用填加金属块或焊条的方法处理。

焊缝出现裂缝时,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查明原因,制订出修补工艺方可处理。

7.25对接和T型接头要求熔透的组合焊缝,当采用手工电弧焊或自动焊在另一侧封底或盖面时,背面应清根。

7.26当T型接头不要求全熔透且腹板厚度8mm或以下时,经过工艺评定合格的工艺参数须锁定后且满足条件方可采用自动或半自动埋弧焊接单面角焊缝。

7.27焊接H型钢,翼缘板只允许在长度方向拼接;

腹板则长度、宽度均可拼接,拼接缝可为“十”字形或“T”型,上下翼板和腹板的拼接缝宜错开200mm以上。

7.28焊接完毕,焊工应清理焊缝区的熔渣和飞溅物,并检查焊缝外表质量,合格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7.29构件制作在焊接完成后,对于一级焊缝应在焊接完毕后24h;

对于二级焊缝可在冷却到室温以后,进行焊缝的外观检查及内在质量的无损检测。

局部探伤的焊缝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探伤长度,增加的长度应为该长度的10%,且不小于200mm,若仍有不允许缺陷时,应对该焊缝进行100%探伤检查。

7.30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角焊缝和部分熔透组合焊缝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A.0.3的规定。

对接焊缝和完全熔透组合焊缝的外形尺寸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中表A.0.2的规定。

7.31焊缝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

1对工厂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不少于1条焊缝。

7.32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一、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焊缝表面应平缓过渡,焊波应均匀。

7.33栓钉焊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检查数量为10%,每一柱、梁至少为二个;

当用锤击焊钉头,使其弯曲至30°

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

8表面处理和涂装

8.1轻型钢结构件整体表面处理和涂装应在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8.2设计文件提出钢材表面处理方法时,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当设计文件未提出具体处理方法时,施工中可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达到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

8.3高强度螺栓摩擦面处理后的抗滑移系数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8.4采用砂轮打磨处理摩擦面时,摩擦面范围不应小于螺栓孔径的4倍,打磨方向宜与构件受力方向垂直。

8.5经处理的摩擦面,出厂前应按批作抗滑移系数试验,最小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出厂时应按批附3套与构件相同材质、相同处理方法的试件,由安装单位复验抗滑移系数。

在运输过程中试件摩擦面应作保护,不得损伤。

8.6处理好的摩擦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焊疤或污损等。

8.7钢构件表面的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符合表8.7的规定,其质量要求应符合《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的规定。

表8.7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

除锈方法

喷射或抛射除锈

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除锈等级

Sa2

Sa21/2

Sa3

St2

St3

8.8构件表面的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与设计选用的涂料相适应。

8.9钢构件除锈完成后应于4~6h内涂好第一道防锈底漆。

8.10涂装环境温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无规定时,环境温度在5℃~38℃之间,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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