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507880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

资金。

本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中心

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在中心商务区登记注册,经中心商

务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认

定标准为:

(一)企业总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

资金1亿元以上,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本市以

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本市以外

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企

业总部。

(二)地区总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在中

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外及港澳

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

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企业地区总部。

(三)金融企业

1、金融机构:

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

(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

2、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

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中

心商务区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

业务部。

3、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在中心商务区运营的区域性金融

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

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

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

务营运中心。

(四)创新类机构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市金融办认定和备案,注册资金

5000万元以上,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创新类机构。

(五)股权投资基金

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六)商业商贸

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

大型商业商贸服务经营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

总经销(代理)商。

(七)中介服务

1、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

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经国际或国

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3年行业协

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

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2、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3、大型金融租赁企业:

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4、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

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

司或企业。

(八)辅助性现代服务业: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

或机构,包括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

旅游等。

1、科技研发: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力强、成长性高、

符合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2、文化传媒业:

取得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或天津市滨

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的批复。

3、教育培训:

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

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4、信息服务:

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交换、分析

等信息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80%的企业。

5、会展旅游: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

务与代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

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九)对于新入驻中心商务区的能够对区域经济做出重大

贡献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

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才的认定标准为:

(一)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任职资格具

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行长、副行长(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

长/副总经理)。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

予如下运营扶持: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

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

的,补助3000万元;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

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

注册资本5

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创新类机构给予一次

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800万元;

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

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

500万元;

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

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

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

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实际投

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给予如下财政税收扶持:

(一)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

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

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二)创新类机构、金融机构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

外包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

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

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大型商业商贸服务经营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国际

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中心

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

50%的财政扶持;

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

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

(四)金融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设立的二级分行/分公司,自

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

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自获利年度

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

(五)基金管理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

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

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

的财政扶持;

(六)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

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

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

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

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七)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

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

公司等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

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八)辅助性现代服务业(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

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企业和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

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

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九)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重点支持的其他现代服务

业企业和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

部分,1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

扶持;

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

分,1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

持。

第十二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在办公用房方面给予如下支持:

(一)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在中心

商务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

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万元;

在中心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

公用房的上述企业和机构,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

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二)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心商务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

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万

元;

在中心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30元/平方

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不

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三)申请享受资金扶持的自用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

租售,否则,均须向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归还相应扶持资金并按

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三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

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等企业和机构的高级管理

人才、中级管理人才及上述企业和机构引进的人才给予如下

支持:

(一)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

心商务区留成部分最高给予5年内100%的奖励;

对于企业中层

管理人才,最高给予5年内50%的奖励;

(二)为上述企业和机构的各类人才,提供保障性商品房

房源及优惠购买政策;

(三)为高级管理人才提供最长期限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

白领公寓或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给予适当的租房补

贴;

(四)协助高级管理人才,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子女入学

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对引进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

类机构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注册资本在1000—3000万元,最高

给予一次性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9万元,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一次性3‰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00万

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

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新区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