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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重庆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为组长,XXX、XXXX、XXX、XXX娥等为组员,组长XXX全面负责本批发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法实施条例》,通过学习使每个员工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搞好食品卫生工作。

XXX担任公司的食品安全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的进货及销售,并担任公司的会计,具体负责公司食品进货及销售的统计工作。

XXX担任公司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公司食品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负责人:

年月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检查项目包括:

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二、患有上述疾病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食品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作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不得用手直接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

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经营无关的场所;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全面掌握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进货查验制度。

一、树立质量意识,严禁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确保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信誉。

二、采购食品,对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备案下列证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3、食品质量合格证;

4、食品检验报告。

三、进货时应向批发商索取“一单通”单据,并分类整理后装入“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进货记录”封面,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备案文件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必须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五、验收时主要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六、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质检部门检验。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本公司食品质量自检工作

二、对本公司购进的食品及时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发现包装破损、凭感官判断为污染、变质的食品,则不得销售,对质不能确定质量安全的食品应主动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本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及时检查其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内容,发现其标识内容不全时不得销售。

四、本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即时检查其包装、标识是否有商标侵权、广告违法等情形,对涉嫌违法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

五、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开展食品主动送检验或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其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本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二、本单位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三、本单位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四、本单位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的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重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无检验合格证;

2、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3、无产品质量、等级、成份、含量标识的食品;

4、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5、不正确食用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无警示标志或说明的食品;

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袋装漏气、破损有可能影响质量的食品;

8、食品质量(含量)与标志数量不符的食品;

9、顾客因质量原因投诉的食品;

10、在感观上异样、有异味的食品;

二、对经质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食品,应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作好记录。

三、对在国家、省、市、县区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经过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实行三级下架退市制度,即:

同批次、同品牌的食品下架退市,同品牌、同单位的食品下架退市;

同区域的食品下架退市,作好记录。

食品销售台账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食品进货、销售台账制度。

一、为保证食安全,是极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添真实,保质期先不少于两年。

对批发出去的食品也应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食品销售记录真实,保存日期不得少于2年,真实准确的建立及在食品进、销、存台账,并以专人管理。

二、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QS标志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定期核对一次。

三、在购进食品是,按批才向供应商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法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准、商标专利等证明。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緑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一桑称号相应表识和凭证直接出售,免于索取其它他票证,并做好记载以备查验。

对所取得票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接受广大消费者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工商局《江北区食品经营店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小组由胡小珊、唐路、龙贵香、罗红英、曾川娥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胡小珊担任,副组长由龙贵香担任。

应急小组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各部门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情况,研究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方案如下:

一、对轻微食品安全事故,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助处理及时清查事故根源。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除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外,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必须限期追回。

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本公司提出退换要求,本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四、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限期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及商讨出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措施后,要立即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实施

五、。

对于中毒危害的人员,应积极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抓紧实施抢救工作。

六、危害食品物排除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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