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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形式,内部项目部承包工程。

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而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

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方损、质H事故责任、刑事责任

等各类法律风险。

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

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

除此之

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

并且,在审查时应注意采取

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

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

这样的约定:

“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H内,付至经造

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虽总价的85%”

案例二: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

定:

“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

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

“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

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

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

“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

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

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

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

关于工(: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期,双方约定:

“开工日期为20XX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案例合同中

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

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

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

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虽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准”的约定。

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

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

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

预见的。

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

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

“工程虽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界面划

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

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

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

“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

两种方式。

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

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

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

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

只有这样,我

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

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一、关于定作物的问题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

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

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

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

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

H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

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

此外,

质虽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

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利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

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

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

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

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

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

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时间:

20XX-02-1320:

24:

41文章分类:

财产分割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

资格。

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

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

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

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

具体形式。

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

可以

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虽,

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根据《合同法》

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

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

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

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

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

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

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虽关系重大。

《合

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

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

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

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

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

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篇二: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

文件。

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

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

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招标

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

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

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

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

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

不定的造

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

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

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

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

如:

总价

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

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

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

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

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

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

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

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

择:

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

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

体内容、品种、规格、数虽、单价、质虽等级、提供的时间

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

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

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

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

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

要越具体

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不受级另U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

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虽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

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

要杜绝“阴

阳合同”。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

容为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

也就

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

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

例如:

《招标投标

法》第九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

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

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

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

内具体约定。

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

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

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

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

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

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

书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案例与思考

各种合同纠纷,严重困扰着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

将综合评析施工合同经济案件中有关问题,供财务、经营人

员参考案例一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

签订了一

篇三:

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

详尽的调查。

比如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

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

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

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主体资格,

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是否进行了招

标等。

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

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在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

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

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合同价款。

所以补充条款中一

定要约定一句话:

“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签署的工程虽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虽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

2.工期、质虽、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

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

“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

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

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目前在工程质虽验收中,工程质虽监督部门不再是

工程质虽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虽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虽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

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

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

价所包含的工程虽内容的清单。

3.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影响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1)填写约定工程预

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

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

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

按月计算、

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虽,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

4.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

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纠纷。

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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