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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L03了解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

(第17、19、20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L04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十八条)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S02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见S03)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S0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Z03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Z04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Z05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条等)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L0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

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5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6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7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9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10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Z06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篇章、说明编制的主要内容(10、7条二款)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七条第二款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Z07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S04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L05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环评法》13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环总局3号令)4、5条)

审查程序:

①《环评法》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②总局3号令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被指定召集审查部门,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审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送负责召集审查的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说明并存档(备查)在规划审批中不(或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情况→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及时组织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审查时限:

总局3号令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L06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S05熟悉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环评法》15条)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L07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Z08掌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环评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

需注意:

⑴本法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改变;

⑵只有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才属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对象,需要办理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

⑶名录的对象范围只应当限于本法第3条规定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应当列入名录当中。

Z09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①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②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③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④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⑤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①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Z10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分类名录》3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Z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环评法》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S06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

“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

附图包括:

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

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

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Z1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21、《条例》15)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解析:

⑴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

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⑵公众参与组织者:

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⑶公众参与时机:

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⑷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L08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环评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1、避免重复

2、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不论其性质上是不是规划,均视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一些企业结合国家和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与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其规划中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S07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注:

不含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含登记表)

有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是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的。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即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城市三产的一些小项目,如餐饮业(开办餐馆等)、娱乐业(开办卡拉OK厅等)、服务业(开办复印厂、干洗厂、印染厂等)等行业的一些小项目。

L09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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