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教材名词释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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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通》第3条至7条,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完善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原则来处理各类民事纠纷.
9.公序良俗
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概念构成。
一是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就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
二是良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
10.当然解释
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方法:
一是举重以明轻;
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重大过失亦可免责,则存在有具体轻过失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免责。
二是举轻以明重。
例如:
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有抽象轻过失即应负担民事责任,则存在有故意的当事人当然应负担民事责任。
11.利益衡量[新]
也称为利益的考量、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采用利益衡量方法,实质上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12.契约自由
13.民事习惯【05】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
14.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具有平等性;
四是具有一定程度任意性。
因此,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考方法。
1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16.民事法律事实【06】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主要特征:
一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
二是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是只有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是法律事实。
17.事实构成
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18.请求权【97】【99】
指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特点:
一是具有相对性;
二是具有非公示性;
三是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是给付之诉的基础。
四是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但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可分为:
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等。
19.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04】【99】
永久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是指基于一定事由,拒绝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并永久性地中止债务履行效力的权利,或者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如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构成消灭性抗辩权。
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到驳回请求的判决。
)
一时抗辩权又称延缓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的抗辩权。
(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使履行的请求权发生障碍,但由于合同本身并没有终止,所以请求权仍然存在,并没有消灭。
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20.形成权【07】
依权利的作用而分的一种,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也称为能动权、变动权等。
21.主权利与从权利
依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而分。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例如,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相对于主债权是一种从权利,而主债权是主权利。
22.绝对权与相对权【99】
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划分权利,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权利。
23.自助形为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它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24.权利滥用
构成条件:
一是有权利的存在;
二是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三是行为人主观须有过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5.物
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6.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将民事权利分类,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27.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98】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PS: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作为民事权利、义务担当者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赋予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9.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30.监护
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一项制度。
31.住所
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参与各种法律关系集中发生的中心地域。
确立意义:
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决定债务的清偿地,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点,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等。
32.法人
英文为(artificialperson)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民通》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公法人与私法人(大陆法系)
大陆法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依公法设立的拥有公共权力方面的权利的法人为公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等。
3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大陆法系)
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基金会: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盈利组织。
35.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97】
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划分。
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社员为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不以社员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人。
36.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是我国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分类。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以获取盈利和增加、创造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06】机关法人:
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
社会团体法人:
由其成员自愿组织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等。
37.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
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因此也称为责任能力。
《民通》37条规定,法人必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38.设立中的法人
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如公司筹备处等。
筹备前的法人,指发起人开始筹备成立某个法人组织,但还没有成立筹备机构从事实际的设立行为的组织体。
39.法人设立准则主义【03】
从法人的制度发展来看,名国对关于法人成立的不同方式之一。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即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标准,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就可以成立。
即只要社会组织符合法律预设的条件,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我国原则上采用准则主义,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则采取许可主义。
40.法人的章程:
法人的成员就法人的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
4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民通》38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2.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亦可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可以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还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应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
43.法人的机关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典型的法人机关,但法人机关又限于法定代表人,还包括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一些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经过授权能够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董事等。
44.清算组织
从事清算活动的人,如清算委员会、清算小组等。
法人在清算期间,其人格并不消灭,清算组织是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故应当由清算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45.法人的清算
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法律上,法人清算有两种形式:
一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二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46.合伙与非法人团体【98】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
47.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协议,也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之间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是合伙组织最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件。
48.企业型合伙与合同型合伙
前者指依据《合伙企业法》而设立的必须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后者是根据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为一个组织体。
49.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民商分立,因此出现了商事合伙的概念。
所谓商事合伙,就是由商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
但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不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50.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而组成的合伙,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普通合伙是合伙的一般形式,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
51.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07】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的活动的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52.合伙财产
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所构成的。
换言之,合伙财产是由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53.特殊的普通合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其责任形式是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依照特殊归责原则承担责任。
54.强制退伙
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具有某些法定的原因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强制该合伙人退伙。
55.法律行为【07】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即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56.意思表示:
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7.单方法律行为[01]与双方法律行为【97】与共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依据其成立上不同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58.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行为,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9.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物行为[03]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划分。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60.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99】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存在为有效条件划分。
无因行为,又称不要因行为,是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绝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
原因,是指法律行为的目的。
6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04】
据法律行为产生的效果不同划分。
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行为)和契约(如买卖、租赁等)。
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62.事件与行为【97】
民事法律行为按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按是否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
63.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在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生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允许要约撤销。
6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其确定的法律行为。
65.无效的民事行为
指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6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又称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67.延缓条件【03】
依条件成就与否对民滞法律行为效力影响不同划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或生效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的条件的成就为原则,该特定条件就是延缓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68.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期限:
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6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70.代理【07】与再代理【97】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民通》第63条2款: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是相对于本代理而言。
71.代理与行纪
行纪是指特定的行纪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72.代理与居间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3.代理与委托
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代理与委托的联系表现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常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74.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7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03]
直接代理,即显名代理,或称为显名主义,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它是直接代理相对应的。
76.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示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本人名义进行。
隐名代理,即代理人虽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77.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
78.本代理与复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划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7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06】【98】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就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80.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04简]
81.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它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的书面文件。
代理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签章。
根据代理事项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对代理权限没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殊代理,即代理权限定于某一特定法律行为的代理。
82.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
一种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
83.双方代理
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此种代理的发生,实际上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行使中违背了善良管理人义务而滥用代理权的结果。
84.民事习惯【05】
民事习惯是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民事方面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
85.有限合伙企业【05】
有限合伙企业指企业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