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合同书流水倒扣龙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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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定义
第5条产品:
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本身、附件、配件、促销礼品、赠品。
第6条流水倒扣:
是指按照甲方产品在乙方卖场的销售额(包含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扣除按该销售额一定比例计算商业折扣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7条联营有库存流水倒扣:
指甲方商品以0元供价入库,乙方按实际入库数量进行登记,乙方依据甲方产品在乙方卖场销售额(包含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乘以合同中约定的月度商业折扣比例计算商业折扣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8条联营无库存流水倒扣:
指甲方商品乙方不做商品入库,乙方依据甲方产品在乙方卖场销售额(包含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乘以合同中约定的月度商业折扣比例计算商业折扣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9条销售支持:
指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资金、物质支持。
第10条供货价格:
指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该价格为甲方向市场提供该产品的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第11条残次品:
指产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售后服务三包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12条商业折扣:
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卖场甲方产品销售额(包含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为依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比率给予乙方的商业回报。
第13条包销机型:
指性能、外观与其它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具排他性)。
第14条定制机:
指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出产品外观、性能、价格、利润及数量要求,甲方同意根据乙方需求进行生产和供货的产品。
甲方保证只向乙方提供该产品,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生产与其相似或相同的产品自行销售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
第15条特价机:
甲方根据乙方的促销需要,以具有市场冲击力的价格向乙方提供的产品。
甲方保证不向乙方提供返修机及非正品机器。
第16条工程机:
是指乙方针对社会购买单位、团体以招标方式或一次性购买的金额或数量较大且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该产品由甲方以特殊优惠的供货价格向乙方提供。
第17条批量采购:
在约定的期间段内,乙方从甲方批量购进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畅销商品。
第18条产品优先选择权/优先销售权:
指对于甲方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进行优先选择,乙方选定产品甲方应在双方认定的期间内独家供应乙方。
对于甲方最新生产或产品生产厂家最新生产由甲方进行代理销售的尚未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乙方享有优先选择、销售的权力(型号具有排他性)。
甲方应于该产品计划上市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优先选择,乙方选定商品甲方同意独家供应乙方销售,乙方未选择产品甲方正常进行市场投放。
以上选择结果以乙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19条合同年度:
指合同有效期。
第20条货款结算周期:
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每隔一定期间,乙方向甲方就该期间内乙方所售出的产品进行结算,该期间即为结算周期。
第21条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
是指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因甲方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或其它甲方原因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
2、因甲方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
3、虽未被曝光,但因甲方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4、甲方产品质量出现批量问题,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5、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对乙方进行言论诋毁及其它甲方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等负面影响的情况。
甲方同意在出现以上情况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全额赔偿乙方相关的产品、运输、管理成本及因此导致的其他开支及损失。
甲方同意在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后30日内全额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
如甲方逾期未支付,作为一种替代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在最近一次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中扣除该赔偿金额
产品订购
第22条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进货计划或订单,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或订单后2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公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或订单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应经乙方书面认可,乙方不予认可的,该修改或变更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乙方未提交进货计划或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
对于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交的进货计划或订单数量送货的,数量少于订单确认的数量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此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数量多于订单确认的数量,乙方对于多出的部分有权拒收。
第23条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1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乙方撤销或变更进货计划的,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24条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新开门店情况及时进店,并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在乙方的进店率不低于
60%。
第25条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包销定制产品的年度销售额占比达到30%,并保证包销定制产品的毛利率高于常规商品毛利率5%。
乙方保证甲方包销定制商品的付款及时、出样展示到位、价格体系稳定、促销费用下达及时到位。
产品运输、交货及验收
第26条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期间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27条甲方送货时,应至少于到货前一天通知乙方验货。
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按照代销计划或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以乙方入库单为准);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或代销计划)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28条甲方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货款结算
第29条货款结算周期为30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5日后。
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乙方有权暂不结算。
第30条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当期已销售甲方产品的销售额扣除乙方采用帐扣方式向甲方收取的有关款项、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甲方承诺支付的款项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第31条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六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2./个月商业承兑汇票
3.支票或电/信汇
第32条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
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在价格中低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增值税票后,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
甲方迟延交付增值税票的或增值税票已过有效认证期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货款时加扣17%的代垫税款。
第33条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按时交讫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同城)或下期(异地)货款。
甲方提供的增值税票应与乙方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相吻合,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34条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双方不进行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第35条甲乙双方同意如在对帐过程中针对残次、滞销、欠收等存在争议,双方按应结货款额减不少于争议部分款项金额的2倍后的货款额结算。
争议额在付款日后一周内双方协商解决。
在此期间甲方不能停止供货,乙方不能停止销售及双方不能做任何影响销售的行为。
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残次退换货处理
第36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接到通知后10日(二级市场15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残次产品。
甲方逾期10日(二级市场15日)不更换或者不收回残次产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理。
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停止供货,乙方不得停止销售。
否则视为违约。
根据前述约定,如残次商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则乙方可自主决定对残次商品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支出将用处理残次商品所得的收益支付,收益扣除支出后的任何剩余将归甲方所有;
如果收益不足以抵付支出,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足部分。
第37条甲方办理退换货时,需向乙方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的退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红字出库单或负数出库单或蓝字入库单)进行确认。
第38条甲方承诺甲方提供的产品、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以及其他一切材料和物品等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如甲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双倍赔偿乙方损失。
对于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甲方另行向乙方再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
乙方并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一)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为假冒产品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乙方一经发现上述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商誉损失赔偿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的,乙方有权从应付甲方的货款中扣除。
(二)对于乙方因售甲方提供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但尚未售出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退货的一切费用。
(四)对已售出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假冒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乙方按已售产品总金额的300%向甲方收取顾客赔偿准备金,在诉讼有效期结束后或产品售后保修期结束,以两者中后到期者为准,进行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第39条对于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期间甲方不能影响双方的正常合作,否则将视为甲方违约。
促销员管理
第40条为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并降低甲方的人工成本,避免产生无人销售甲方产品的现象,乙方将在部分门店统一配备销售人员,甲方不需配备促销员。
其他门店乙方将增加销售人员,甲方根据销售情况酌情配备促销员。
第41条甲方同意免费为乙方要求的门店提供展示甲方所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
第42条甲方负责派驻优秀促销员到乙方营业场所进行甲方产品的销售或促销工作。
促销员接受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促销员可根据乙方规定销售乙方各主推型号产品时享受乙方该主推型号产品的促销奖励。
第43条甲方应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甲方促销员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甲方未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或有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等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44条甲方对促销员工作岗位的调动应征得乙方同意,如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甲方不得随意更换促销员。
如促销员不服从乙方管理或违反乙方的管理规定,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通知甲方更换。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更换促销员。
乙方要求更换的促销员甲方不得再次派驻到乙方工作。
第45条在节假日期间或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应积极加派临时促销员,临时促销员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规定。
第46条甲方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促销员进行产品知识培训,促销员同时接受乙方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及行为规范等培训。
第47条甲方派驻的促销员应积极配合乙方营业场所的销售,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诋毁乙方经营的其它品牌的产品及商誉,不得从事损害乙方、顾客及其它第三方的行为。
第48条甲方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49条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同意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并要求配发到位,杜绝漏发、不发等违规现象。
第50条在合同履行期内,无论存在任何问题,双方均不得撤消乙方卖场的甲方产品促销员(双方认定不胜任或违规的促销员双方经协商及时更换)。
如其中一方违约,按10万/天/城市一次性向守约方交纳违约金。
场外交易行为管理
第51条场外交易行为指甲方促销员或甲方其它相关人员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
“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不构成场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
第52条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及商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甲方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乙方的违约,并同意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支付方式为支票或从甲方当月的应付帐款中扣除。
同时乙方在全国范围对甲方的该商品按场外成交价作为乙方的零售价并以此价格进行为期一周的促销.同时,甲方同意在3日内将该促销员及其相关领导予以开除处理.乙方有权将甲方列为不诚信品牌公告一周。
第53条为防止甲方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甲方应对所属雇员加强管理和培训,乙方对此予以监督和检查。
样机条款
第54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2。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乙方;
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
3、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
第55条样机每30天更换一次。
第56条甲方在乙方门店凡已上柜但出样不齐(样机数量应达到乙方库存型号80%),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在7日内按要求出样。
如甲方未及时出样,则甲方同意乙方按库存型号自行出样,所需样机转入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免费样机范围中。
服务约定
第57条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提供的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58条甲方认同并配合乙方共同推广乙方的“诚久保障”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具体条款见附件。
双方对于服务承诺推广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承担原则约定如下:
i.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顾客退货或换货行为,产生的运输、包装、附件残损或缺失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满意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ii.因乙方自身行为造成的顾客差价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及市场原因造成的顾客差价补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iii.对于顾客在乙方购买甲方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于接到顾客请求后24小时内上门检测,并出具商品质量鉴定单。
iv.由甲方送货的商品,顾客退换货时,由甲方负责运送。
甲方确保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市区24小时内运送到位、远郊区48小时内运送到位。
销售支持管理费用
第59条为促进甲方提供的产品在乙方卖场的销售,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卖场管理费(该费用用于甲方提供的产品/样机在乙方卖场展示空间的布置、场地维护等)、促销活动费(该费用用于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广告宣传、会员支持、促销活动支持)、销售人员管理费(该费用用于销售人员的培训、管理等)。
第60条卖场管理费、促销活动费、销售人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于每月10日前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卖场管理费、促销活
动费合计为600万元/合同有效期,销售人员管理费为60万元/合同有效期,具体分配明
细见附件。
若甲方逾期未支付,则甲方同意乙方从最近一次结算货款中直接扣收。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同意乙方在应付货款中加扣帐扣费用17%的代缴税款。
乙方收到款项时向甲方提供正规的服务业发票。
第61条以上各项费用甲方(或甲方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应直接交到乙方所属的各地区公司的财务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62条乙方为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经与甲方协商同意临时举办促销活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促销费用用于甲方产品的直接促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专款专用。
具体数额由双方签订临时促销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举行不少于3次大型共同营销活动,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举行所有促销活动,乙方均有权参加,并享受甲方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63条对于甲方推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外观的新产品,乙方享有产品优先选择权、优先销售权,优先销售的享有期不低于30日,供货量不低于500台。
为了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同意不间断地向乙方提供包销机型。
商业折扣约定
第64条甲方给予乙方的商业折扣形式包括:
月度商业折扣(含单台商业折扣)、年度商业折扣、规模商业折扣、特殊商业折扣等。
1.甲方给予乙方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甲方产品在乙方卖场的销售额(包含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
2.甲方给予乙方的月度商业折扣为:
一级市场16%二级市场14%。
采用联营有库存(联营有库存、联营无库存任选一种)流水倒扣的方式。
第65条月度商业折扣采取按进货批次进行结算的方式,甲方在该批商品货款结算时直接支付。
第66条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第67条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进行货款结算,则甲方应以现款方式在20日内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
否则乙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甲方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向乙方供货,由于停止供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68条在本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保持合作关系的(以下称为“特殊履行期”且双方仍有合作的)双方商业折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以下称为“原商业折扣”)。
在新合同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商业折扣”低于新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折扣(以下称为“新商业折扣”)的,甲方应按“新商业折扣”向乙方补足“特殊履行期间”新旧商业折扣之间的差额,补足时间为新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商业折扣”高于“新商业折扣”的,双方仍按“原商业折扣”执行。
新合同的签订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否则乙方可暂停对甲方的结算,直到新合同签订为止,如最终没有签订新合同按本合同执行。
第69条经甲乙双方协商销售的定制机、包销机、特价机、工程机等产品,商业折扣政策详见《定制机协议书》、《包销机协议书》、《特价机协议书》、《工程机协议书》、《批量采购协议书》等。
甲方权利、义务
第70条甲方有义务将甲方产品信息、营销方案、市场信息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以便维护乙方的第一知情权和优先选择权。
第71条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乙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它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
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同时乙方并有权对甲方要求每次最低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乙方人员私下向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索贿如:
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甲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乙方进行投诉。
第72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场所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改进建议。
第73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74条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各种与甲方提供产品有关的促销活动。
第75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各种商业折扣、各项费用及其它另行约定的费用。
第76条甲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合同的约定随时调低供货价格,以保证乙方的销售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77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78条若甲方提供的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甲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79条甲方在各地区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必须将乙方卖场列为重点活动现场,同时甲方应保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的独家现场促销演示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80条因甲方提供的产品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残、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81条在合同履行期内,为维护甲乙双方品牌形象及市场份额,共同达成全年销售目标,双方无论发生任何争议,甲方均不得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缺断货或其它影响乙方销售的情况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则按如下规则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价格市场混乱、信用额度因素等):
●断货低于15天,赔偿额=赔偿额=断货型号前15天的销售总额*该型号断货前15天的实际销售毛利率;
●断货高于15天,则按1个月计算,赔偿额=断货型号前30天的销售总额*该型号断货前30天的实际销售毛利率;
●断货超过30天,则按实际断货天数计算,赔偿额=断货型号前同等天数的销售总额*该型号断货前同等天数的实际销售毛利率
以上金额甲方同意在乙方支付甲方的货款中扣除。
注:
甲方因区域或全国市场部分产品整体断货造成的乙方断货不在此赔偿范围内。
甲方停止供货的包括停止单品供货和停止全品类供货。
乙方权利、义务
第82条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83条乙方有权对甲方产品信息、营销方案、市场信息具有第一知情权和优先选择权;
在合同约
定条件内及市场同等交易、合作条件下,乙方有优先选择权,对于甲方生产或经销的新产品,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享有优先选择权及优先销售权。
甲方不得有意隐瞒上述信息,一经发现视为甲方违约。
第84条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产品在乙方营业场所的位置和面积。
第85条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
第86条乙方有支持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
第87条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乙方通知退换货后,甲方的产品在乙方存放的,每日乙方按库存货
物价格的3‰收取仓储、保管费用。
第88条甲方在媒体上刊登产品或促销广告,涉及经销商的,应将乙方名称及标识排在首位。
质保金及其他
第89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在乙方门店进行销售,甲方应向乙方所代表的每个法人单位交纳所销
售甲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金。
甲方按一级市场1万元、二级市场0.5万元/法人单位向乙方交纳质量保证金。
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及方式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