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博野县XX项目开发框架合同书12页DOC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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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暂以北京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主体进行该项目的开发运作,待在博野县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后,本协议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条款都将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自动转至当地项目公司。

至此,项目公司代表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项目的基本概况

第三条:

项目基本情况

投资计划:

本项目拟总投资额约为亿;

项目位置:

位于市博野县城内街。

(具体位置见附件一:

项目位置图,最终以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确定范围为准)

项目面积:

本协议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亩;

分两部分进行开发建设,其中第一部分用地面积约亩(具体面积附图见附件),第二部分用地面积约亩(具体面积附图见附件)。

第四条:

建设周期

本协议项目建设周期拟定为年;

自本协议项目符合开工建设的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规划设计图

该项目规划设计图经甲乙双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覆盖率按双方审定的规划方案执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上,甲方须满足乙方需要的建筑规划各项指标要求)。

第六条:

土地用途

第一部分项目地块的用途为综合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为年;

第一部分项目地块初步定位为酒店、温泉度假村、大型卖场超市等商业综合体业态,具体业态根据乙方最终获准的规划方案为准。

第二部分项目地块的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年;

包括商品房、回迁用房、配套幼儿园、卫生服务站、小区商业街等,具体建设业态以甲、乙双方确认及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三章每期项目土地价款付款方式

第七条:

土地价格及闭口包干

本协议土地受让价款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征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土地有偿使用费、住户安置费、劳动力安置费、拆迁费、住户回迁费、“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费等与本协议项目土地相关的出让、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涵盖的所有费用。

所有回迁安置房、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由甲方负责将上述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承担上述土地用途变换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并将上述建设用地无收益的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出资完成上述回迁安置房、公共文化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

第一部分地块约亩土地的受让价按每亩人民币万元价格确定。

第二部分地块约亩土地中亩回迁用地按条约定由甲方无收益转让给乙方,其余亩按每亩人民币万元价格确定。

第八条:

付款条件及期限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

甲方与所有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后十日内,乙方将需支付给甲方的拆迁费用的款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将除亩回迁住房用地之外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提供给乙方。

甲方拆迁进度达到后,乙方支付给甲方拆迁费用总额到。

在甲方拆迁工作达到“七通一平”标准交付给乙方并且乙方取得开工建设相关许可证书后,乙方需支付给甲方拆迁费用总额到;

剩余拆迁款项根据实际拆迁进度确定支付(多退少补)。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甲方责任

甲方应确保本项目第一部分能申报为省重点项目并享有全部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

确保本项目区内土地的征用、规划、立项、审批、招拍挂等批复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河北省土地开发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各有关部门完成批准手续,为乙方提供项目合法开发的全部条件。

并承诺本合同第一部分土地面积总数额与第二部分土地面积总数额之间相差不超过,且第二部分回迁安置房、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基础设施等所占土地面积数额为第二部分土地面积总数额的。

本协议下所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与所有权办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公司(以下统称乙方)名下。

确保乙方取得本协议下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临时土地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免除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第一笔拆迁安置资金到位后,甲方须优先(月内)办理本协议下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到乙方名下。

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成的同时,甲方才有权使用第一笔拆迁安置资金。

甲方全程支持本项目实施,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与乙方对接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完成本开发项目所需(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的全部许可证书与手续批准等的办理工作。

甲方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甲方在乙方资金按约定到位后,日内开始按已确认的拆迁方案(计划)完成乙方用地的拆迁工作,保证拆迁进度能够按照乙方开发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并签订区域内所有的拆迁安置协议;

甲方必须邀请乙方人员全程参与本项工作,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乙方确认后方为有效。

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拆迁工作。

甲方承诺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双方确定的拆迁进度与土地开发相关证书(含:

但不限于土地所有权证、规划证、开工证、销售证等)发放未完成,延期一个月赔偿乙方万,延期二个月赔偿乙方万,延期三个月赔偿乙方万,延期四个月赔偿乙方万,延期五个月赔偿乙方万,延期六个月乙方有权解除该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赔付。

保证本协议内容及土地使用条件和乙方与博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内容、条件相同。

甲方保证本协议项目总体规划的合法性。

协助乙方依法注册当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协调当地金融机构给予售房按揭或其他抵押贷款、对入驻业主及商户确保子女入学、就业、户口迁入等享受本地同等待遇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措施、负责解决建设期内合法建设与周边居民的纠纷。

根据市场需求,允许乙方进行商铺分割出售和转让并确保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

自乙方项目公司开始成立之日起,保证按照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县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建设期内给予乙方项目公司等额资金扶持()市场开始运营后,前三年给予乙方项目公司等额资金扶持,之后两年按照给予资金扶持,再之后三年按照给予资金扶持;

甲方保证如本项目有任何政策性减免及资金返还的,应即时(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

免收减收乙方在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县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的规费及中介费、该项目前期市场启动在县城地区促销广告位费用,减免项目明细表作为附件。

第十条:

乙方的责任

为了便于甲方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推进拆迁进度,乙方可以于甲方进行拆迁工作的同时率先开工建设约亩土地的回迁房屋(该回迁房屋土地及其相关手续由甲方于乙方开工建设前交付给乙方)。

乙方对该项目工程开发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

乙方应按国家及河北省、市和博野县的拆迁政策,承担该项目建设的土地受让价款(建设回迁用房用地受让价款按条款执行)、工程建设费用。

对于回迁户乙方按现有住户建筑面积按比例返回建筑面积(相关比例另行约定),具体位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双方协商按以下原则确定。

()对于农户正房按:

配房(含厕所、猪圈)按(现有面积):

()对于家属一

(二)层按:

配房(含厕所)按(现有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现有面积超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院子执行以每亩伍万元人民币(小写万元)按实计算。

()对于商铺:

对于回迁户回迁房面积大于应返回建筑面积的部分,回迁户按乙方房屋市场销售价予以购买,对于回迁户回迁房面积小于应返回建筑面积的部分,乙方应按房屋销售价计算补偿,以现金形式补给回迁户。

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乙方负责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工作,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本项目开发建设,逾期开发建设的按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等赔偿。

第五章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甲方所承诺乙方的优惠政策,甲方予以盖章确认,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

第十二条:

乙方除享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开发中的优惠政策外,对博野县目前及今后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同样享有,甲方对此予以保证。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中不可抗力作出以下界定: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承担不能履行条款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遇有不可抗力,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服、电传、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另一方提交遇有不可抗力的证据和协议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双方应在本协议的基础上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无法履行协议的一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不能履行协议的全部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住户(含:

回迁户等)无法按期入住的,甲方除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住户延期安置费亦由甲方支付。

乙方承诺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本协议项目的开发建设,按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按期完成回迁住房建设。

对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每天伍万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擅自将本协议项下土地转让他人或者使乙方无法取得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开发权益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肆仟万元。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本协议有关文件而发生的所有通知和说明等事项,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用传真或挂号信发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的,应在变更日内,将变更的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九章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总部(总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贰正肆副),效力均等,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另二份报政府部门申请审批、备案之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附件包括:

(1)项目土地界址图(第一、第二部分)

(2)“七通一平”工作范围及要求

(3)免收内容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

(4)免收税费内容及收费一览表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免收内容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另附)

一、对于返迁户其所涉及相关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二、甲方免收减收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发生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的规费及中介服务费,对于未列明的费用县政府范围内给以免收。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

建筑档案费(免收)

白蚁防治费(免收)

墙体材料节能费、墙改专项基金(用,免收)

中小学配套费(免收)

土地登记费(免收)

工程监理交易费(免收)

环境监测费(免收)

房地产开发管理费(免收)

工程交易服务费(免收)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免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

工程安全监督费(免收)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免收)

绿化补偿费(免收)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免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免收)

规划技术服务费(免收)

征地管理费(免收)

房屋权属登记(免收)

房产转让手续费(免收)

测量放线费(免收)

商品房初始登记费(免收)

房产测绘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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