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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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

16.15

其中:

自行加工的钢拉杆、钢管桩等

14.01

2

有色金属

16.49

3

木材、竹材及制品

16.29

4

水泥及胶凝材料

15.88

5

砂石砖瓦

4.14

6

焊接材料

16.25

7

油漆及涂料

16.87

8

油品及化工材料

16.58

氧气

16.52

9

金属制品及五金

16.44

自行加工的定型组合钢模、钢护筒、系船柱壳体等

13.68

10

民用爆破器材

16.66

11

管材

16.02

12

阀门管件

16.76

13

电线电缆

15.96

14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48

15

自来水

13.00

16

船用水

10.57

17

玻璃及陶瓷制品

15.27

18

塑料及橡胶制品

15.70

橡胶护弦

13.79

19

石棉及制品

20

其他材料

注:

当上述材料综合抵扣率与实际情况不同时,可据实调整。

  3.除税后的施工船舶及机械使用费,应根据《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和《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一类费用按下式计算: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含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1+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

含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现行定额船舶机械单价一类费用。

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见表2~表5。

(2)二类费用中船员及机械使用工定额人工单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燃料动力费、水等费用按材料费计算办法执行;

(3)车船税和相关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表2沿海施工船舶艘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船舶名称

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打桩船

6.99

起重船

6.98

挖泥船

混凝土搅拌船

6.01

驳船、浮坞

非自航

6.61

自航

6.47

拖轮

钻孔炸礁船

6.17

打夯船、钻探船

6.18

辅助船舶

打桩锤

4.83

表3内河施工船舶艘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15.45

15.72

16.10

16.11

16.00

表4沿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机械名称

无安拆及辅助设施费

含安拆及辅助设施费

土石方机械

14.83

水平运输机械

16.36

起重及垂直运输机械

12.57

打桩钻孔机械

木作、钢筋、混凝土机械

16.40

13.32

钢结构加工及焊接机械

16.69

12.66

动力机械

-

12.90

泵类机械

14.19

地下工程机械

15.76

其他机械

16.45

14.63

表5内河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16.27

11.18

16.34

13.92

16.46

11.46

基础工程机械

16.54

13.27

混凝土、钢筋及木作机械

16.43

11.66

16.80

10.00

11.76

11.50

16.14

13.49

  4.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各项其他直接费=含税各项其他直接费/(1+各项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

除税各项其他直接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各项其他直接费;

含税各项其他直接费,指按《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计算的各项其他直接费。

各项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见表6和表7。

表6沿海港口工程施工取费综合抵扣率

工程取费项目

临时设施费f7

4.07

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f2

3.49

材料二次倒运费f3

2.65

施工辅助费f4

2.84

施工队伍进退场费f5

5.44

外海工程拖船费f6

3.32

企业管理费f9

3.55

财务费用f10

利润f11

表7内河航运工程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施工取费综合抵扣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

材料二次倒运费

施工辅助费

施工队伍进退场费

外海工程拖船费(港口设施维护工程)

规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5.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规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

除税企业管理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管理费;

含税企业管理费,指按《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计算的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见表6和表7。

(3)财务费用,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6.利润,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7.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工程建设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另有相关附加税费等规定,按相应规定增计相应附加税费。

税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

当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销项税额合计小于进项税额合计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零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除税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

11%

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除税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

附加税率

8.对于按设备原价乘以相应安装工程综合费率计算安装工程费用的,含税安装工程费计费方法不作调整。

9.进口材料、设备增值税按现行编制规定计算。

10.其他专业工程的工程费用计算,按相应行业有关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的规定执行。

11.对投资估算、工程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除另有规定外暂不作调整。

  (三)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调整。

  1.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见表8。

表8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

 

项目

计算方式及说明

基价定额直接费

以工料基价单价为基础,按定额规定计算的工料机费用之和

定额直接费(含税)

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的工料机市场价单价为基础,按定额规定计算的工料机费用之和

定额直接费(除税)

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工料机市场价单价为基础,按定额规定计算的工料机费用之和

其他直接费(含税)

(1)×

相应其他直接费费率

其他直接费(除税)

(4)/(1+相应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

直接工程费(含税)

(2)+(4)

直接工程费(除税)

(3)+(5)

企业管理费(含税)

[

(1)+(4)]×

企业管理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除税)

(8)/(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费率

[

(1)+(4)+(8)+(10)]×

利润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

[(7)+(9)+(10)+(11)]×

增值税销项税率11%

增值税进项税额

[(6)-(7)]+[(8)-(9)]

增值税应纳税额

(12)-(13)

附加税

(14)×

税金

(14)+(15)

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独立计算的费用+专项费用税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

(7)+(9)+(10)+(11)+(13)+(16)+(17)

2.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9。

表9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工料机市场价单价为基础,按定额规定计算的工料机费用之和

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工料机市场价单价为基础,按定额规定计算的工料机费用之和

规费相应费率

(9)/(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

[

(1)+(4)+(9)]×

[(7)+(8)+(10)+(11)]×

[(6)-(7)]+[(9)-(10)]

(7)+(8)+(10)+(11)+(13)+(16)+(17)

3.港口设施维护工程中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各项费用计算程序按《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执行。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营改增后,执行《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疏浚工程的税金指计入疏浚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1.除税后的定额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应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按下列公式计算:

除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含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1+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除税管线台班费用=含税管线台班费用/(1+管线综合抵扣率)

除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

含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指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

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综合抵扣率见表10。

表10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综合抵扣率

项目名称

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

管线台班费用

6.05

(2)除税后的船舶艘班费二类费用,应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按下列规定计算:

定额船员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除税后的燃料基价按下式计算:

除税燃料基价=含税燃料基价/(1+燃料综合抵扣率)

除税燃料基价,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燃料基价;

含税燃料基价,指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燃料基价;

燃料综合抵扣率为16.58%,当燃料综合抵扣率与实际情况不同时,可据实调整。

(3)管线安拆费用,不计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不含施工队伍调遣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其他直接费=含税其他直接费/(1+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

除税其他直接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其他直接费;

含税其他直接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为6%。

(2)除税后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按定额直接费计算方法计算。

3.除税后的现场经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各项现场经费=含税各项现场经费/(1+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

除税各项现场经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各项现场经费;

含税各项现场经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现场经费;

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见表11。

表11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

现场管理费

2.00

4.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计算:

含税企业管理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为3.55%。

(2)财务费用,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5.利润,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6.专项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费差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燃料价差按下式计算:

除税燃料价差=(含税燃料市场价-含税燃料基价)/(1+燃料综合抵扣率)

除税燃料价差,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燃料价差;

含税燃料市场价,指预算编制时的燃料预算价格;

含税燃料基价,指《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中规定的燃料基价;

(3)其他项目,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除税费用。

7.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疏浚工程造价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疏浚工程的单位工程销项税额合计小于进项税额合计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零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除税疏浚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除税专项费用)×

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

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见表12。

表12疏浚工程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

工程类别

增值税销项税率(%)

航道疏浚工程

港池等其他疏浚工程

吹填工程

增值税进项税额=(疏浚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专项费用)-(除税疏浚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除税专项费用)

(三)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调整。

疏浚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见表13。

表13疏浚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价方式

按定额规定计算挖泥、运泥、吹泥费,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管线和管架安拆费,不进行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除税

按定额规定计算挖泥、运泥、吹泥费,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管线和管架安拆费,进行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除税

按定额规定计算的相关其他直接费之和,不进行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除税

按定额规定计算的相关其他直接费之和,需进行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除税

临时设施费(含税)

2%

临时设施费(除税)

(5)/(1+临时设施费综合抵扣率)

现场管理费(含税)

5%

现场管理费(除税)

(7)/(1+综合抵扣率)

(1)+(3)+(5)+(7)

(2)+(4)+(6)+(8)

(9)×

10%

(11)/(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

1%

计划利润

[(9)+(11)+(13)]×

7%

专项费用(含税)

独立计算的费用,不进行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除税

专项费用(除税)

独立计算的费用,需进行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除税

[(10)+(12)+(13)+(14)+(16)]×

[(9)+(11)+(15)]-[(10)+(12)+(16)]

(17)-(18)

(19)×

附加税税率

21

(19)+(20)

22

疏浚工程费用

(10)+(12)+(13)+(14)+(16)+(18)+(21)

五、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

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测量费用的税金指计入测量费用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14。

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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