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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持续在21日内,本省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本省内有1个市发生疫情,病禽数达到100万只以上;

因特殊情况需划为I级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0日内,包括本省在内的3个以上省区呈多发态势的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有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本省区域内动物暴发蓝耳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在本省发生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5)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I级的。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地州发生疫情;

或在本省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9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病禽数达到50-100万只的;

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Ⅱ级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州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新的口蹄疫亚洲型疫情发生;

(3)在一个潜伏期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等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州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9个以下的;

病禽数50万只以下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州内有1个以上的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20个以下。

(3)在一个潜伏期内,在本州内有4个县区发生猪瘟等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在本州内有4个县区发生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州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一个县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县区内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县指挥部成员由畜牧兽医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民政局、质监局和八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主要负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和省、州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县委、县人民政府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和疫情处理工作;

提出防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分析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研究、处理其它有关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政策,部署重点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组建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组织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2.县发改委:

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动物防疫及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4.县公安局:

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县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6.县卫生局:

负责疫区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7.县商务局:

负责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加强对易感动物的屠宰、加工和冷库的监管力度,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检疫工作,严防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和储藏环节。

8.县交通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制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9.县林业局: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动物在市场上的监督管理,严禁野鸟买卖。

10.县民政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11.县质监局:

协助县畜牧兽医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

12.八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属地的疫情处置工作。

第六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其具体职责: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承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其具体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第三章 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八条 建立兰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质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县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检测。

第九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并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州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州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5.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应急响应和终止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Ι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发生时,在国务院或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发生时,根据州人民政府和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必要时,向省、州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如下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区的报请市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等交通干线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组织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县政府、州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请求省、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乡(镇)兽医站开展如下工作: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发生时,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必要时请求省、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分别由农业部、省农业厅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州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疫病基本情况、疫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疫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疫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病的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八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配和使用工作。

第六章 

应急处置保障

第二十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积极协调畜牧、发改委、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畜牧、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按照计划合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要予以保障,并及时足额到位。

3.培训和演习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主要内容有: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个人防护知识;

治安与环境保护;

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七章附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1.暴发:

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2.疫点:

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4.受威胁区:

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农业防疫应急预案△通知

———————————————————————————————

抄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140份)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23日印发

核稿:

陈松泉校对:

和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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