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租赁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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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2.3项目目标:

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均发电XXX万kwh(以平均年发电量为准),促进甲方或其引进厂商节能降耗与降低成本及增加收益。

第三节商业模式3.1乙方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租赁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并单独作为享受国家项目补贴的主体。

同时,乙方拟与XXXXXXX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负责进行此项目的开发建设。

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须确保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合资公司自动承接,并为此及时让合资公司和甲方不签合同。

乙方负责将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备案。

3.2甲方向乙方出租建筑物屋顶作为乙方的光伏发电项目之用,按项目中的光伏组件的实际占用屋顶平面展开面积计算租赁面积(暂按14万平方米计算,最终据实调整),租金每年每平方米12元(一个月中计租期不足20天的,当月免收租金;

计租期20天(不含)以上的,当月按足月计算租金),年租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XXXXXXX元整。

乙方应于该幢房屋的屋顶交付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清该自然年度租金,此后每年租赁费于当年1月10前交纳当年度1—6月份租金,7月10日前交纳当年度7—12月份租金,甲方提供有效的等额税务发票。

3.3甲方同意房屋交付期从乙方取得政府对本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立项批文印发之日起,根据乙方实际施工计划在6个月内分三批次交付完毕。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屋顶时,由双方即时签订屋顶使用权租赁交接证书(标明详细地址、栋号、房屋层数、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屋顶面积、屋顶结构形式、房屋竣工时间、屋顶使用状况、屋顶附着物情况、屋顶质量情况(如:

漏水的情况)、屋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交接时间、交验人员等信息)。

该证书作为双方实际计租结算的主要依据。

甲乙双方就移交屋面提前现场确认,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屋顶有漏水的,在屋面移交前由甲方负责维修;

屋面移交后发现漏水情况,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漏水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因乙方造成的漏水,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予以监督。

如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未派人前来修复,则甲方可委派人员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甲方或者建筑物实际使用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8万元作为租赁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3.5租赁期限届满后10日内,乙方返还屋顶使用权、清除所有项目建设运营中的物品并恢复屋顶原貌,经甲方组织现场查验合格,同时,在乙方已向甲方结清了全部应付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履行完毕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后10日内,甲方应将剩余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乙方逾期未结清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抵偿上述费用,不够抵偿部分甲方有权继续

向乙方追偿。

如本项目未实际开展,则在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并履行完毕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后10日内,甲方应将剩余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3.6租赁期满,用电企业电费清缴完成后,在本合同(含后续补充合同)项下,乙方在屋顶建设的太阳能发电站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不再负责及时拆除项目所有设备、设施,恢复屋面及电力接入设施到原状。

3.7乙方光伏电站就近接入甲方变压器系统,如甲方变压器系统容量不足,乙方须自行投资建设。

乙方应按发电量按比例支付甲方变压器产生的基本电费。

第四节甲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物屋顶具备20年以上的产权。

4.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依照有关规定需以甲方为申请主体进行办理的,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后,甲方予以积极协助办理,并对项目方案进行必要的审核,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据实统计和告知所发生费用交由乙方承担。

4.3甲方应指派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参加操作和维护培训。

4.4甲方应为乙方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

如发现项目设备故障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进行维修和监督。

4.5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

场地。

甲方确需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的。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施工方案,避免对乙方资产造成损害。

第五节乙方权利与义务5.1乙方负责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聘请有国家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工作;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项目申报及开发建设,方案经建设、发改、电力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方案一经确认后应严格组织实施。

乙方须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项目取得政府相应批文,取得政府批文后45日内开始动工,施工周期不超过270天,项目取得政府验收文件后正式投入使用。

如乙方未能按期动工、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在屋顶建设的太阳能发电站无偿转让给甲方,具体动工及投入使用时间以政府批文日期为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建设工作进展报告,如期反映建设工作进展。

5.2乙方应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其工作人员(含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及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的现状和附着物,不得破坏建筑物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及其他不可移除的构筑物。

5.3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甲方所有的建筑、电力设施等的改造、加固、维修、维护等相关费用。

5.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维护业务。

5.5乙方负责项目投入运营后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以及用电安全,并承担所发生相关费用。

如因设备故障致使公共设备暂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建筑物内的水、电、汽、电话、传真及其他服务或供应一时性中断,对甲方或本幢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及其雇员、代理人、访客造成影响或发生其它损失,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彻底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如由此对甲方或本幢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及其雇员、代理人、访客造成影响或发生其它损失,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7乙方承诺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仅用于建设和运营光伏并网电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不得转租,抵押第三方:

承诺电站接入性符合国家要求,不影甲方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承诺相关设备在噪音、辐射等方面对甲方及相关第三方没有影响。

若产生不良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8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将一整套竣工档案资料报甲方备案。

5.9乙方自行负责和项目运营发电后的购电客户、供电部门商谈签订有关买售电协议,自行解决买电用户所要求的用电退税及发票凭据开具等问题。

6.0乙方在租凭期间。

所发生的与租凭物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因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在租赁

物上施工的,乙方应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保护工作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若在租凭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该事故支付或垫付的事故鉴定费、处理费、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费、诉讼法、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如乙方延迟承担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承担损失外,还可要求乙方支付甲方损失30%的违约金。

第六节项目的更改、变更6.1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或项目运营期间为提高节能效益,导致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乙方对主要技术指标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修改,修改方案依法依规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报甲方备案。

所有修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租凭期内,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转让该项目。

在确需转让的情况下,乙方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损害甲方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可考虑同意乙方将项目所有权及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依法依规转让给第三方。

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6.3租赁期内,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6.4租赁期内,若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甲方的全部权利义

务。

第七节违约责任7.1乙方在租赁期内无故解除协议。

除必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外,项目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抵押、质押本协议项下的屋顶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2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0日以上,经甲方书面催告缴仍拒不补缴的,甲方有权将租凭保证金抵作租金,租凭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项目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

7.3甲方在乙方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出现无故阻碍乙方安装、使用、维修设备,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无正当理由安装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期限整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4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7.5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八节协议解除

8.1因政府具体行政为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根本上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8.2乙方所负责的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确定无法批复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8.3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远未到达项目技术指标的,或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8.4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资产在双方约定合同时间内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

8.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九节争议的解决9.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福建省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细则规定协商解决。

9.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节协议期限及其他

10.1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泄露于第三方。

10.2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职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3项目的安装、运行等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0.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时终止。

在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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