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形成和发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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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形成

人本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体系也较早对人本思想进行了广泛和深刻的阐释。

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正是在扬弃中国传统人本思想和吸收西方先进人本思想并结合我国国情和监狱工作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体系。

(一)对中国传统人本思想的扬弃。

我国古代传统人本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思想。

儒家学说认为社会发展的立足点应当是人,一切努力要以人为中心。

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用“仁政”来取代“礼治”,是中国早期“民本”思想的进步表现。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儒家人本思想也随即成为管理国家的主导思想。

在中国封建社会维持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方面,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对监狱的管理,实行皇权直接干预狱政,为了表示“圣王仁及囹圄”,实行了悯囚制度,来说明对囚犯所谓的“人道”,而这种制度的实质还是为了呼应儒家思想。

如:

儒家主张“孝”,孟子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据史料记载,汉朝以后,凡死囚娶妻无子,上有尊亲无人侍养,则允许其妻入狱同居,待其妻怀孕有子后再予以行刑。

笔者认为,悯囚制度尽管反映了儒家人本思想的积极一面,但这种对罪犯的“仁慈”是出于政治需要,并没有从“法”的角度体现对罪犯权利的保护,中国封建社会监狱严刑峻罚的残酷黑暗本质也不能被其掩盖。

另外,儒家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用“礼”代替“法”来维护封建法律、维护封建等级特权,所以无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以说,儒家思想严重阻碍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进程,这种阻碍使得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

但是,我们不能因而完全否定儒家人本思想。

其实,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受儒家人本思想的影响还是较深的,由于儒家思想易被中国人普遍接受,符合民族心理特质,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理念在实践中很多吸收了其精髓,效果是明显的。

儒家提倡的“德治”、“仁政”、“民本”思想闪烁着中国传统人本思想的光辉,对于新中国监狱的文明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对西方先进人本思想的吸收。

西方的人本思想起源较早而且发展较快,对现代中国人本思想架构的影响较大。

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将人从神的手中解放出来,人以及人的问题成为了思想和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和关心点。

意大利著名思想家彼特拉克提出了“人文主义”的概念,但这种“人文主义”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特征。

18世纪,法国思想启蒙运动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伏尔泰提出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觉醒了的人对个人地位、个人利益与“自由平等”的追求。

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人权宣言》,则把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自由平等的民主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下来。

人权运动的兴起,使西方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人道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夺人生命、毁人身体的非人道残忍刑罚表现出极大不满,由此使得君主和官吏再不能随便夺取人的生命,不能任意行使酷刑,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只能依法处罚,并且罪刑均衡。

对于轻罪的罪犯,实行自由刑,因而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也随之产生。

而后的西方监狱管理制度中注入了人本思想,这种人本思想体现在罪犯的权利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监狱管理进入了文明的法治时代,可以说是世界监狱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西方监狱管理体系日益完善,其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对于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形成和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如:

西方的教育刑和不定期刑管理理念,都是从挖掘罪犯人性的积极因素入手,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提高罪犯弃恶从善的自觉性,对我国现代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理论体系的影响是根本性的。

(三)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确立。

通过对中国传统人本思想和西方近现代人本思想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其实就是子民哲学思想,它不否定君主统治,民众在君主关系上始终处于被怜悯的地位。

虽然对维护社会安定、减轻人民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培养了人的服从性、顺从性,使得中国文化表现出了伦理型特征,即:

追求群体和谐,注重情感投资,对个人在群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得较重,强调社会人格,强调个体对群体的义务和贡献,忽视或轻视个人个性的张扬和满足,这也造成对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欠缺。

建国后,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十分健全,我国监狱罪犯的权利定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表现得较为模糊,法律保障力度不够,而且管理者和罪犯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全凭管理者从道义层面自觉给予维护,对罪犯权利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监进程不断加快,《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以及行刑的透明化,这种局面正得以扭转。

进入近现代,西方人本思想对中国传统人本思想带来了较大冲击,西方人本思想是以个人为中心,更趋向于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中国传统人本思想中的集体主义精神。

事实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人本思想由于过度注重个人主义,其在现实中也受到了一些挫折,并且在同中国注重集体和谐的人本思想的相互交流中发生一定程度的转向。

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思想文化的优势互补,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也正是在多元文化相互交融的背景下,通过吸收各自的文化优势,发扬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点,丰富了内涵,体现出了法治精神和传统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兼顾了集体利益和个人权益,形成了符合国情、民族特征和文化要求的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体系,实践证明,在这一思想体系指导下的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取得了骄人成就。

二、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发展

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发展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建国到1966年是确立和初步发展阶段,文化大革命的10年间是倒退阶段,1976年后是恢复和科学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

建国后,人民政权全面接管和改造旧监狱,在对待囚犯问题上,与旧监狱的严酷黑暗相比,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贯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对于罪犯改造问题,毛泽东同志曾说:

“我们相信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是可以把人改造过来的。

”“许多犯罪分子是可以改造好的,是能够教育好的。

”这些著名论断可以说为以后形成新中国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奠定了基础。

笔者认为,纵观这一时期我国监狱工作,由于受当时的政治氛围影响和历史条件局限,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来由主要是毛泽东同志关于罪犯改造工作的指示和他个人的一些看法,是从政治视角提出的命题,没有完全从法律的角度切入。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相反,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对人的本质、罪犯的本质所作的科学分析。

从新中国监狱的相关史料来分析,这一时期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核心应当是“把罪犯当人看,给予人道主义待遇”,这也是毛泽东同志一贯强调坚持的“对待罪犯”的原则。

早在1940年,他就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

1956年他又明确指出,改造罪犯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

这一指导思想消除了当时一些同志对“专政”、“惩罚”的片面理解,以及粗暴对待罪犯的做法,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待遇,在“八劳”会议上作为基本经验肯定下来,后来成为了我国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

也正因为如此,新中国监狱成功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伪满战犯,书写了新中国监狱史上的辉煌一页。

除此之外,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工作,并始终把教育改造看作是改造罪犯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使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融入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世界观改造的科学内涵。

1964年,毛泽东同志针对当时劳改工作出现的只重视生产、不重视改造的倾向,反复强调教育改造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对于今天的监狱工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毛泽东同志对于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贡献在于,他将新中国监狱与旧中国监狱的本质在“人道”的基础上划出了分水岭,主张和实践坚决摒弃一切酷刑,推动了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他站在人性复归的高度,强调对人性的再造和解放,使罪犯的人格得到了尊重和提升、对人生价值取向有了新的追求,给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二)倒退发展阶段。

1966至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全盘否定了建国以来17年监狱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改造罪犯的许多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受到批判。

这一时期,可以说使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初步形成的体系全部被颠覆,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不但没有发展,反而出现了混乱和倒退。

1966年10月,监狱暂停释放刑满释放人员,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化,表明我们一贯坚持的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方针政策以及成功经验被否定,严重混淆了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界限。

这可以说是“无法无天”的表现,对罪犯权利的侵害已到了极限。

“阶级斗争”这根弦绷得越紧越好,成为当时监狱工作的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

文革期间,对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破坏还表现在:

全盘否定了“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区别对待和给出路”政策,实行教育和劳动改造,使罪犯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等政策方法,这些都被当成“修正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对罪犯的改造是越“左”越好。

这些错误思想,对文革后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难以消除。

(三)恢复和科学发展阶段。

历经十年浩劫,国家逐渐重视法制建设,监狱工作开始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经过拨乱反正和恢复整顿,监狱基本清除了“左”的思想,改变了对罪犯只重惩罚、忽视教育的错误做法,增强了法制观念、政策观念,教育工作以转化思想为主,纠正了简单化、公式化的教育方式,强调以理服人,对罪犯实行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

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不仅恢复了建国后至文革前被监狱改造工作实践证明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国外人本思想中的先进内容,而且还融入了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可以说,文革后的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逐步形成了德治与法治结合的体系,这一时期罪犯的人权保障也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邓小平人权观的出发点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权益”,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根本区别,也为罪犯改造人本思想的科学性注入了新的理论支撑,即:

在强调保障罪犯权利的同时,也要站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人的角度,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应当是正义合法的。

同时,强调惩罚不能是同态复仇,要在惩罚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从而体现刑罚公平正义、维护法纪的作用。

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加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使罪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做到了有法可依。

在法德结合的人本思想的指导下,罪犯改造工作进入了有史以来最为规范、科学、文明的发展阶段,如:

实行罪犯“三分”工作,监管改造工作也由粗放型、经验型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对罪犯做到了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

20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监狱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监狱工作提出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核心工作也放在了如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上,把提高罪犯的素质和减少重新犯罪率作为了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都标志着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开始进入了科学发展阶段。

三、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的实践指导意义

新中国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增强了警察规范执法意识。

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要求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制意识,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不准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新中国监狱在向法制化推进的过程中,从粗放管理逐步向依法管理转变,并以法律、制度作为调节管理者执法行为的杠杆。

首先,监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制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罪犯权利与义务,使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有法可依,减少和杜绝了实际执法中的“人治”现象。

其次,推行了狱务公开,加大了执法透明度,加强了法律监督,罪犯的维权意识也有所增强,约束了警察的执法行为。

在这种依法管理的工作氛围下,加上近几年加大了对队伍执法规范的考核力度,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逐步得到规范,依法办事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队伍的违纪率也明显下降。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监狱警察执法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走两个极端:

一是害怕“侵权”而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二是实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野蛮执法行为。

解决好这个问题,关键要根除“人治”思想,丰富警察的法律知识,改进管理方法,增强法纪观念。

同时,教育罪犯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较好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正确行使和善于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

(二)改造手段日趋科学。

实践证明,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在总结经验、借鉴先进管理理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适合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方法,改造手段也从简单化发展到系统化、多样化,从只注重人道惩罚发展到开始注重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改造质量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得到提高。

现代监狱罪犯改造工作逐步引入了心理矫治手段,从调节和改造罪犯心理入手,达到消除犯罪心理的目的,从而使罪犯以健康的心态投入改造。

罪犯改造工作将过去的“硬”管理融入了更多的“软”管理手段,即管理手段实现了科学化,监狱开始更多地关注罪犯作为人所有的心理需求,以正常人的价值取向来改造罪犯,改造方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延伸了我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所坚持的“区别对待”原则的深度和广度。

 

(三)日常管理融入人文关怀。

人本思想从宏观上指导罪犯改造工作的方向和方法,而人文关怀更侧重改造工作细节上体现出对罪犯生命的爱护、权利和人格的尊重、自我价值的实现。

首先,人文关怀体现在对罪犯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这是对罪犯生存权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我国监狱通过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制定了罪犯生活医疗标准,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

但笔者认为,对罪犯生活医疗的保障,必须要有法可依,抑制其中不合理、不合法的需求,使之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

其次,对罪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改造,使罪犯正确认识自己的人生价值,树立起坚定的改造信心,同时其人格在被尊重中得到了升华,体现出深刻和更高层次的人文关怀。

但目前实践中,对罪犯的人文关怀还有所欠缺,表现在:

个别监狱中罪犯的劳动负荷较重、生产安全和医疗卫生条件有待加强、工伤保险没有得到落实、个别管理者执法不公等,这些都亟待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四)丰富了刑罚的内涵。

刑罚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

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酷刑,戕害无辜。

新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本思想,其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内涵赋予了刑罚正义的本质属性,其人文关怀色彩,使得刑罚从单纯的惩罚逐步向教育型转变。

“改造罪犯”不单是改造罪犯的思想,而是注重培养罪犯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以适应回归社会后的发展需要,从而减少了罪犯刑满释放后报复社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制约了单纯惩罚性所带来的“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负面效应,这也为刑罚赋予了促进罪犯全面发展的新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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