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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好带一些1寸和2寸的免冠照,以备进城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3、如何办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如果没有正式居民身份证,或丢失来不及补办,则应该在离家外出务工之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或乡以上的人民政府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免冠照2张。

身份证只证明本人身份,不能转借给他人,否则要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因此,外出务工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4.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农村人口都可以进城务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要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要有劳动能力,这是外出务工的先决条件。

(2)要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3)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要符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外出务工的其他条件。

5、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1)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状况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进行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

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2)在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在就业培训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怎样识别违规的职业介绍活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

(3)超标准收费。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

(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是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职业介绍活动,务工者就应该进行抵制,或者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8、职业介绍的程序有哪些?

到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一般要经过四道程序:

(1)办理求职登记。

办理时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上岗证和学历证明或退伍军人证等。

(2)填写求职登记表。

可先向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咨询,接受职业指导,明确自己的求职方向后,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

(3)推荐就业。

职业介绍所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结合求职者的具体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面试。

(4)面试。

求职者持职业介绍所开具的推荐信,到用人单位面试。

(5)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相互满意,即可签订劳动合同。

9、找工作时怎样防止上当受骗?

一些专事行骗的个人或团伙,利用进城务工农民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用花言巧语编织各种承诺,趁机收取高额的定金、介绍费和手续费,一旦得手便迅速消失,使受骗者苦不堪言。

所以,一定不要轻信那些过于热情的陌生人,也不要到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私人职业介绍所。

正确做法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正规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所找工作,此外还可以参

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劳务洽谈招聘会。

10、进城前应接受哪些方面的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

这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生活常识培训。

有助于更好、更快地适应城市生活。

(3)引导性培训。

主要是接受基本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求职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11、常见的职业培训方式有哪些?

(1)县、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2)职业高中、技校、夜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

(3)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的培训。

(4)企业培训。

12、为什么一定要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

法律无情,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13、怎样培养良好的习惯?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

其要点如下:

(1)购物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做什么事都要严格守时。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14、怎样租赁房屋?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

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

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15、怎样看病就医?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

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

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

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16、怎样存款、取款、汇款?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

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

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

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

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

为了避免忘记密码,可以将存折和密码单独记存,不要放在一起,防止丢失后被别人冒领。

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等候办理。

办理结束后要妥善保存营业员所给的汇款收据,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可以凭收据到邮局查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姓名一定要和收款人身份证上的一致,否则不能取款。

17、紧急求教时如何使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

被盗、被抢,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医疗急救电话。

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或“999”。

另外,注意记好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18、如何做到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

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

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19、如何做到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

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

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

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烟打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切断电源后再灭火。

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0、交通安全常识有哪些?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

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

黄灯时,表示警示:

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

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

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

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

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21、优生优育应注意哪些事项?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

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二、劳动保护

1、建筑业劳工保护国际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

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了第167号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

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2001年lO月27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实施第167号公约。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包含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

2、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务工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

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就有权拒绝工作。

5、常见的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付给延长期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措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等等。

遇到以上情况,务工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6、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如这些事实出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或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害性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7、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1)双方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2)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

(3)未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4)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若鉴证部门需要,则一式三份。

8、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9、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2、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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