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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19世纪70年代,欧洲一些福利国家也开始出现了经济衰退,继而引发了财政上的危机。

在这一时期,欧洲福利国家为了维持其原有的福利水平,必须保证政府在公共支出上水平,如果出现通货膨胀的话,政府甚至需要提高其公共支出的水平。

这种情况对传统福利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在这种背景下,欧洲部分国家逐渐采取公共服务外包的形式,以此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但是,这种政府契约外包形式,其利润空间并不高,所以私人企业对这种投资形式的热情并不高。

所以,这种新的模式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的危机。

直至19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非赢利组织开始介入这个领域,它将组织的目标定位为“提供无法由公共部门满足的需求,必须能够从事生产性活动,并且寻求经济支持”,将服务人群定位为“边缘人群及失业者”,实际上这些组织已经具备社会企业的雏形。

(Borzaga&

Santuari,2003:

38-39))

最后,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分析一下“政府职能”的变化。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渐渐变得薄弱。

超越传统理念的企业责任和形象,使跨国公司和企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利。

在《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全球战略合作》一文中,陈鉴泉、庄彩菊及卡拉米勒将上述现象称为“全球合作的崛起”。

他们认为这种模式已经在全球取代了其他形式,并且将权利由政府机构转移到私营部门。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经济腾飞的“亚洲奇迹”阶段,“政府是公共事务的唯一仲裁者……无论是企业还是非营利性机构都处于政府的控制或指导之下。

”然而,自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非政府组织来解决地区间的社会问题。

全球化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新的思考,并且要求各个国家进行内部调整。

亚洲奇迹期间,企业的经济增长使其有能力扩大活动范围并且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生力军,从而加强对社会的影响。

企业在解决社会问题中不再局限于做慈善活动能过,而是发挥了更加积极和直接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成了企业的有利合作伙伴,参与控股。

“新生代的管理者和所有人改变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模式,他们对企业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的认识与上一代管理者截然不同。

”他们开始认识到企业的长期发展与其所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经济因素

传统社会中,非赢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补贴或慈善捐赠,当政府补贴或慈善捐赠的资金不足时,非赢利组织就难以为继了。

在过去的30年中,非赢利组织普遍遭受了这种危机:

一方面,在一些社会产业中(比如教育、医疗),支出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通货膨胀的速度,而在政府预算和慈善捐赠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这些组织之间便会通过竞争的形式争夺有限的资源。

在这种情况,部分组织开始转移方向,开始运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来解决自身发展上的财务危机。

在这个过程中,以市场化为手段,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的社会企业优势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通过市场化的操作,它不仅可以解决自身发展的成本,甚至会有一些盈余,因此,他们可以摆脱单纯依赖政府补贴或慈善捐赠获得资金的限制。

其次,在资金盈余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进入私人资本市场,为其长远的目标进行融资。

因此,社会企业的经营方式在效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上的优点是非常显著的。

约翰埃尔金顿和雪莉富奈尔在《可持续发展伙伴》一文中提到,非政府组织在试图通过立法改善环境的努力遭到挫败后,试图直接与企业合作以达到目的。

很明显,非政府组织意识到了要达成任何长期解决方案,企业的参与都是必不可少的。

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还面临着寻找新的资金来源的难题。

2001年,加拿大国际合作理事会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指导手册,名为《桥梁还是高墙?

对私营部门的参与作出选择》,这本指导手册里列出了一些对待私营部门的可行方案,并且指出各国政府对国际建设支援的减弱为非营利性部门寻求资金增加了压力。

一些非政府机构向私营部门寻求资金,但又不想受制于这些企业。

因此,非政府组织与企业的合作方式是吸引私营部门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而不是仅仅募集资金,允许企业随时撤出项目。

同时,社会对企业责任的重视使一些企业主动寻求非政府组织作为合作伙伴,共同推进有关建设问题的解决方案。

大众通常更加信任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在有关环境或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因此,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企业拥有更加良好的公众形象。

1997年,日本对外交流中心启动了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计划。

随着亚太地区民间社会团体及企业公益活动的兴起,非政府组织与企业渐渐走向合作伙伴的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捐赠与接受关系。

1999年在东京参加了召开的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代表会议,日本对外交流中心在此次会议后发表了《亚太地区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的报告。

报告撰写人之一山本正阐明并肯定了上述趋势:

“(非政府组织)机构除了规模上的扩大,其活动范围和性质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过去非政府组织只是向贫困人口提供慈善资助的传统机构,而现在却变成了直接参与解决发展中国家存在的问题,例如农村建设、扶贫、营养与健康、生殖生物学以及教育,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还直接参与解决一些全球性的问题,如环境保护、人权、难民、人口危机等。

报告还指出,非政府组织活动不断增加,而政府资助额度日益减少,因此这些组织需要更多的资金。

同时,“企业通过与亚洲地区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增加了公益活动的投入,而不是单纯地进行传统的慈善捐助活动。

(三)发展理念的变化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实现了经济的增长,但是这种增长很大程度上是以资源的高消耗和对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因此,面对未来经济如何发展的问题,很多发达国家都开始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即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有过精彩的论述:

JedEmerson提出“融合的价值理念”(TheBlendedValueProposition)。

其核心的观点是:

所有的投资行为都同时发生在社会、经济和环境领域,三者之间并非交替换位关系(tradeoff),而是共同追求一个价值取向——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融合。

这三者不能当作截然不同的目标而予以分离,而是一种一致的追求。

所有的商业组织在其内部必须确立“社会价值创造”的取向,所有的非赢利必须实现一定水平的价值创造功能。

因此,在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中创造的价值可以说是一种混合的价值(ablendedvalue)——融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于一体。

另外,部分社会企业研究者提出了“双重底线”的概念(doublebottomline)或者“双重价值创造”(doublevaluecreation)。

这种理念的基本观点是,社会企业应该是一种混合性的组织(Hybrid),它同时兼具“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同时它由两种力量所驱动,其一,社会变革本身是受益于“创新理念”、“企业家精神”、“企业式解决方案”;

其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多样化的筹资模式,通常包括“可获得性收入”(earnedincome)。

同时,KimAlter根据现有的研究结果,绘制一幅可持续性发展的光谱图,更具体的说明了这一变化的趋势:

即传统非赢利企业与传统赢利企业在社会变革环境下,尽管初始的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为了发成“可持续性的发展战略”,两种组织形式最终还是向中间状态“社会企业”或“社会负责型”企业靠拢。

 

传统非赢利组织

非赢利组织,参与收入创收活动

社会企业

社会负责型企业

赢利企业,兼具社会责任

传统赢利企业

二、国外社会企业的界定

(一)从理论研究的角度

许多研究者都试图界定社会企业的内涵,但是由于欧洲和美国的社会企业在组织和活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对社会企业进行一个统一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事情(Shaw,2004:

196)。

除此之外,一些非赢利组织,比如基金会、社会企业等也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对社会企业进行了界定。

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角度,简要回顾一下社会企业的概念。

1.欧洲社会企业的界定

在欧洲,社会企业一词主要系由OECD十五个会员国所发展出的新概念。

社会企业系指任何可以产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动,具有企业精神策略,以达成特定经济或社会目标,而非以利润极大化为主要追求,且有助于解决社会排斥及失业问题的组织(OECD,1999)。

(台湾:

郑胜分)。

2003年OECD出版了“变革经济中的非营利部门”一书(TheNon-profitSector inaChangingEconomy),对于社会企业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除延续OECD在1999年所做界定外,指出社会企业乃是介于公私部门间的组织,其主要形态为利用交易活动以达成目标及财政自主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除采取私营部门的企业技巧外,亦具有非营利组织强烈社会使命的特质,社会企业的主要型态包含员工拥有的企业、储蓄互助会、合作社、社会合作社、社会公司、中型劳工市场组织、小区企业,及慈善的贸易部门,其主要活动包含两个领域:

训练及整合劳动市场排除的员工,传送个人及福利服务(OECD,2003:

299)。

(郑胜分文献整理)

欧洲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是合作社(co-operatives)与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s)的交叉组织(crossroad),其中合作社包含劳动者合作社(workers’co-ops)及使用者合作社(users’co-ops),而非营利组织包含生产型非营利组织(productionorientedNPOs)及倡议型非营利组织(advocacyorientedNPOs),而社会企业偏向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

AntonioThomas指出,社会企业乃是第三部门的要素之一,它是社会经济的另一种形式。

社会企业发展出一种全新精神的企业形态,而社会企业的起源代表从传统福利系统转变为混合系统的过程(Thomas,2004:

246-247)。

Borzaga&

Santuari认为,社会企业则是兼具社团与合作社两种法律地位,且经常超越法律允许下,从事组织活动,部分国家给予社会企业正式法律地位的认可,社会企业基本上乃是一个私人组织致力于达成某些社会产品(Young,2001),除非营利部门传统财源(包含捐赠及志愿者参与)外,未来应吸纳更多的商业盈收及企业活动(Borzaga&

Santuari,2003:

333-335)。

2.美国社会企业界定

JonVanTil指出,美国人偏向“社会企业精神”(socialentrepreneurship),而比较少使用“社会经济”这一概念(socialeconomy)(VanTil,2000:

13)。

关于“社会企业精神”,Fowler(2000)认为,社会企业精神是能够创造并保障社会利益的多元(社会)经济结构、关系、机构、组织及实践的产物;

Hibbert,Hogg等人认为社会企业精神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而实践的企业行为,这种行为的最终目的不是经济利益。

换句话说,企业获得的利润要用于保障特定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企业家研究所(2002年)提出,社会企业精神是指通过投资,可以同时获得经济及社会回报;

加拿大社会企业家研究中心(2001年)提出,社会企业精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其营利部门的活动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并且奖励表现良好的成员;

其次,社会企业家还鼓励企业参与非营利性的活动,以便提高组织效率,并且树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而在有关“社会企业”的研究中,DennisR.Young认为,社会企业是指采取企业的方案及商业活动,它以促进社会进步(socialcause)或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为目标,若再进一步从结构决策(structuraldecisions)的角度分析,社会企业包含两种界定方式,其一为营利的商业组织对于公共财政的贡献,其二为非营利组织透过商业化手段赚取盈收。

而依据此两种界定方式,社会企业的乃是一个连续体的组织,并可区分成三种组织型态,包含:

企业慈善(corporate philanthropist)、社会目的组织(socialpurposeorganization),及两者之间的混合组织(hybrids)(Young,2001)。

J.GregoryDees指出,社会企业一词并非单纯为财政目标而存在,而是一种多元混合的综合体(Hybrid),他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企业光谱”概念,即社会企业是在纯慈善(非营利组织)与纯营利(私人企业)之间的连续体,此种概念揭示出非营利组织商业化或市场化是其转变为社会企业的途径。

3.非赢利组织的界定

由于社会企业概念近几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很多基金会也都对社会企业有了处于基金会组织自身考虑的界定:

早在1996年,罗伯特流浪者经济发展基金会(TheRobertsFoundationHomelessEconomicDevelopmentFund)就对社会企业做了界定,“社会企业成立的目的是对低收入群体创造经济发展机会,但同时必须满足财政收入的底线。

NESsT(Non-ProfitEnterpriseandSelf-sustainabilityTeam)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为,“企业家集团或者非赢利组织运用经济自给的方式来创造一些收入,以此来支撑他们的社会目标”

以上两个定义都专注了社会企业在社会和经济上的特征,但是罗伯特流浪者经济发展基金会强调社会企业作为一个计划方式,而NESsT更强调一种筹资方法。

“非赢利实践指导组织”(TheNonprofitGoodPracticeGuide)对于社会企业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即“社会企业是一种非赢利事业,它融合自律性社会责任的热情、创新的意识和赢利性的商业操作于一体。

英国社会企业联盟(TheUK-basedSocialEnterpriseCoalition)认为最简单的社会企业定义为“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解释空间,同时在实际操作层和学者之间对于社会企业的准确定义也产生了更大范围的分歧。

联盟协会支持英国政府的界定:

“一个社会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它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目标,而它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对社会目标的支持性投资或直接投资到社区当中,而不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投资”。

VirtueVentures根据现有的定义,同时考虑到在实践应用中“社会企业”的目标和方法特色,进行了如下的定义:

“任何一种商业企业,如果它开始运营的目标就是社会目标——移民、减少社会问题或市场失灵,在操作过程中以经济自律为原则创造社会价值,具备创新性,同时以私人部门经营为决策机制的企业都可以称之为社会企业”。

(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

从实践层面看,社会企业强调生产及非营利的“社会企业精神”(entrepreneurial),并且在福利服务中扮演重要的经济再分配功能,所以在运营过程中,必然需要法律上的规范。

目前由于各个国家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不一,甚至有的国家没有“社会企业”的提法。

所以,对“社会企业”的法律界定也纷繁复杂。

下面我们将涉及社会企业法律界定的国家一一做一梳理。

1.对社会企业设定法律规范的国家

根据作者目前收集的资料,对社会企业采取比较清晰的法律界定的国家有英国、芬兰、比利时和意大利。

英国的社会企业是指“社区利益企业”(TheCommunityInterestCompany),即企业活动的宗旨是为了社区成员谋福利。

英国对于此种类型的社会企业专门设立了“社区利益企业法规”(TheCommunityInterestCompanyRegulations)。

法规第二章中采取“社区利益检验”的方式,将有关政治活动的公司,比如政党的公司,政治竞选的公司和附属于政党或具有政治竞选目的的公司排除在社区利益企业之外。

芬兰的社会企业是指以社会企业名义注册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必须满足两条原则,即这种类型的社会企业要专门为残疾人和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

2003年在芬兰赫尔辛基通过的“社会企业法案”(ActonSocialEnterprises)对社会企业的注册条件给予了严格的限制:

在企业雇用员工过程中,至少要雇用30%的残疾人员;

或者在企业的所有员工中,至少有30%的残疾人口或长期失业人口(这些人就相当于被安置员工(Placedempolyee))。

比利时的社会企业系指社会目的企业(social-purposeenterprise),而1995年通过的社会目的企业法,对于社会企业的法律状态,提供相当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将社会企业区分成两大类型,其一为非营利社团(non-profitassociations),政府机构对其采取相当严格的财政管理策略,以整合这些组织的目标;

另一为与公司组织无异的商业企业。

意大利社会企业最主要的解释概念为“社会合作社”(socialcooperatives),在1991年通过社会合作社法中,对于现存的发展良好的社会合作社提供法律地位。

2.对社会企业依据惯例管理的国家

美国社会企业通常指商业化运作兼具社会目的的企业,比如社会目的企业(socialpurposebusiness)、社区型企业(community-basedbusiness)及社区福利企业(communitywealthenterprises),这些类型的社会企业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通过传统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运作,用获得的商业利润来弥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缺口,并形成许多网络,以支持社会企业精神的实现(Dart,2004B;

OECD,1999:

40)。

美国社会企业在原则并不享有租税特权,例如美国“国内税法法则”(IRC)的UBI规定,仅在例外条件下才予以租税减免地位。

法国社会企业主要包含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运作的方式,让更多人获得更易接近的集体服务,包含提供工作整合机制的社会企业、中型社团、地区性社团及社会目的企业;

第二种类型则是社团及合作社。

在上述类型中,以提供工作整合机制的社会企业最为重要,依据1989年3月31日所制定的法律,对于因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工作整合机制的社会企业将给予这些人不超过二年的临时工作机会。

西班牙较少使用社会企业一词,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劳动者合作社、联合控股公司、基金会、社团、股份制公司等有关,这些企业的共同特征在于其非营利目的;

在组织形式方面,西班牙采取提供工作整合机制的社会企业形式,其中以生产合作社及私人有限公司最为常见。

葡萄牙社会企业采取许多不同的法律形式,包含合作社、社团、基金会及推动社会团结的私人机构。

1996年葡萄牙政府通过“社会就业市场”(Social EmploymentMarket)方案,透过扩大整合经济活动的方式,用以增加或强化社会企业的生存能力。

奥地利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包含社团、合作社及非营利小区企业。

而这些社会企业有关的政府方案为1983年设立的Aktion8000,此方案于1996年又分割成两个次级项目,包含“非营利部门就业”与“第三部门就业项目”。

三、国外社会企业的做法

前文中介绍了社会企业产生的背景和概念界定,通过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由于欧洲和美国社会企业产生的背景不同,欧洲社会企业倾向于从功能上对社会企业加以定位,比如解决失业、社区照顾等方面的问题;

而美国则倾向于用社会企业的精神来界定非赢利组织或商业企业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企业行为,因此无论DennisR.Young的社会结构分析出发,还是从J.GregoryDees的社会企业光谱出发,美国的社会企业的范畴都是在社会企业精神的指引下,体现为一种联系性的组织形态,这种联系体的起点为非赢利组织,终点为赢利性商业组织。

因此,本部分在介绍社会企业的活动领域时,也采取分离的方式,分别介绍欧洲社会企业的活动领域和美国社会企业的活动领域。

(一)欧洲社会企业的活动领域

从欧洲各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经验看,其大致的活动领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即提供工作整合机制的社会企业(workintegrationsocialenterprises)和提供社区照顾服务(communitycareservicesprovision)(Borzaga&

42-46)。

提供工作整合机制的社会企业,其目的主要是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赚取与其它劳动者一样的收入,通过对弱势劳动者提供就业训练,以协助这些弱势劳动者重返主流劳动市场。

在与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大部分提供工作整合机制的社会企业拥有自主性,部分社会企业采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方式,部分社会企业全额负担弱势劳动者训练的费用,而当社会企业雇用弱势劳动者时,政府则提供雇用补助;

提供社区照顾服务的社会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政府不能生产的社会服务或公共资源(如就业补助),弥补供需之间所产生的缺口。

对于这种类型的社区照顾服务的社会企业,部分欧洲国家采取较为抗拒的态度,仅提供有限的经济补贴。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社会企业类型之外,部分的社会企业同时兼具社会服务生产与工作整合的活动(Borzaga&

43-44)。

下面将根据现有文献介绍欧洲几个主要国家的社会企业的活动领域:

1.英国

英国的社会企业是指“社区利益企业”(TheCommunityInterestCompany),即企业活动的宗旨是为了社区成员谋福利。

英国自2005年对于此种类型的社会企业开始设立“社区利益企业法规”(TheCommunityInterestCompanyRegulations)。

此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属于社区利益企业的范畴,而是以“社区利益检验”的方式,运用一定的法律程序选取社区内的成员(reasonablepersontestofcommunityinterest)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来评判某一申请成为社区利益的企业是否具有资格,如果申请通过,法律上将会在赋予该企业“社会企业”地位的同时,对其资产的使用、红利的分配采取严格的限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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