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备设施安全考评热工燃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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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调拨到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已不在本企业现场)可不评价。
1.3.1.2各类设备设施的图纸资料。
包括各类动力管道、配电线路、接地与防雷系统、厂房建筑等图纸资料。
近年(期)有增减的部分应予以补充或注明,必要时重新描绘,图纸资料与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1.3.1.3各类测试与记录。
凡是要求定期检测、试验的设备设施与工具,检测试验报告或记录应真实齐全,第一次评价的企业至少有一年(或一个检测周期)的,复评或再次复查的企业至少有上次评价至本次评价之间的,通常保存3-5年。
原始操作记录或维护检查记录通常查证6-12个月的。
1.3.2有关问题的处理
1.3.2.1设备附件未单独建帐的,随主机同时评价。
1.3.2.2已办理封存、调拨、大修、报废手续的设备,现场发现在用时,均应进行评价。
如该设备尚完好时,每台仍扣项目总分1-2分。
未达到时另按标准扣分。
1.3.2.3新购置设备设施或工具,未使用的可静态观查不试验,如已使用过的均应进行评价。
1.3.2.4集体企业、独立经营的单位(如劳司、技校),其设备设施与工具资产属于总厂(公司)的;
应同时评价;
已调拨给独立法人(二级法人不算)资格的企业则另行评价。
1.3.2.5评价时设备设施或工具正在修理,若修理的是评价条款的内容,此项(台)视为不合格;
非评价条款的待修好再评价。
1.3.2.6可以动态试验的设备设施(或某一部分)及工具,非因条件不允许而无法试验或不能到位,此项(台)则为不合格。
1.3.2.7有物无帐或有帐无物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按1.3.2.2处理。
1.3.2.8应测试或检测的设备设施或工具,因检测方法明显错误、检测用的仪表仪器未经校验,已测定的数据为不可靠;
评价时应在现场用合格仪器抽测,不具备此条件时所涉及的条款均为不合格。
1.4计分原则
1.4.1设备设施评价及各专业评价,均按检查表的说明计分。
1.4.2按不合格扣分的项目,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4.3按累计计分的项目,除单项整台否决的条款外,其余不合格条款只扣该条款的分值。
1.4.4在各项评价条款中,任一条款有两个及以上要求的内容时,有任一内容不合格,则为该条款不合格。
1.4.5项目单条(项)否决的含义是:
当被评价的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有属于项目单条(项)否决的条款不合格时,整台(处)则为不合格。
1.4.6项目从扣分到否决的条款含义是:
如此条款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根本未配备,则为单条否决,若已配备但不够规范或不够完善时,从项目总分每台(处)扣0.5分,最多不超过总分值的20%。
2工业气瓶
2.1设置目的
在机械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工业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
再加上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2.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于企业常用的氧气瓶、氢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氟化气瓶,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工业气瓶。
2.3评价要点
2.3.1气瓶状况
2.3.1.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
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3.1.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
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2.3.1.3所有气瓶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3.1.4气瓶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2.3.1.5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2.3.1.6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2.3.2储存要求
2.3.2.1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2.3.2.2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
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许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2.3.2.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2.3.2.4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2.3.2.5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2.3.3安全使用
2.3.3.1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
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2.3.3.2作业现场的气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2.3.3.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
2.4计分方法
2.4.1本项目应得分为22分。
其中18分为气瓶状态分值,为单项否决,即其中任一条款不符合技术要求者,则该瓶判为不合格。
计分按下式计算:
实得分=18-×
0.54×
100
2.4.2其余4分按NO:
201检查表查证,一处不合格扣0.5分,多个场所经累计取平均值。
2.5引用标准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记》
GB16804-1997《气瓶警示标签》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3危险化学品库
3.1设置目的
危险化学品库是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集中的场所;
存放品种繁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企业内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
贮量超过三天生产用量的中间库及调漆间。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见表2-3-1)
3.3评价要点
3.3.1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贮存,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
3.3.1.1应将贮存物品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根据其特性分别贮存在相应的库房内,库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标准要求。
3.3.1.2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分类、分间,分堆贮存;
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贮存。
禁止同库贮存物品详见表2-3-2、2-3-3、2-3-4。
3.3.1.3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3.3.1.4有毒物品的贮存应做到“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帐、双人管。
3.3.1.5每种物品的存放现场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见表2-3-5。
3.3.1.6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库房内排水设施符合要求。
3.3.1.7库房门应向外开,库房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
3.3.1.8库容量不准超储,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为宜。
3.3.1.9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3.3.1.10库内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3.3.2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3.3.2.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
3.3.2.2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
3.3.2.3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3.3.3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3.3.3.1通风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保持通风良好。
3.3.3.2有防阳光直射库内的隔热、降温等措施。
3.3.4电气设施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
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的种类分级分区,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应与之匹配合理。
3.3.5按危险化学品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3.3.5.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3.3.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3.5.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3.3.6库内有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库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4计分方法
3.4.1本项目应得分为10分。
3.4.2将各条所得分值累计相加之和即为实得分,若企业里有多个危险化学品库,将评价的各场所的实得分相加求其平均值,即为事项目的实得分。
3.5引用标准
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贸委37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C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表2-3-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类别
名称
特性
第1类
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于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
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太溶解的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
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
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第6类
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
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
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
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生比活度大于7.4×
104Bq/kg的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
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
表2-3-2禁止一起贮存的物品
组别
物品名称
不准一起贮存的物品种类
备注
1
爆炸物品:
苦味酸,梯恩梯,火棉,硝化甘油,硝酸铵炸药,雷汞等
不准与任何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必须单独隔离贮存
起爆药如雷管等与炸药必须隔离贮存
2
易燃液体:
汽油,苯,二硫化碳,丙酮,乙醚,甲苯,酒精(醇类),硝基漆,煤油
不准与其它种类物品共同贮存
如数量甚少,允许与固体易燃物品隔开后贮存
3
易燃气体:
乙炔,氢,氯化钾烷,硫化氢,氨等
除惰性不燃气体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惰性气体:
氮,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利昂等
除易燃气体、助燃气体、氧化剂和有毒物品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物品共贮
助燃气体:
氧,氟,氯等
除惰性不燃气体和有毒物品外,不准和其它物品共贮
氯兼有毒害性
4
遇水或空气能自燃的物品:
钾,钠,电石,磷化钙,锌粉,铝粉,黄磷等
不准与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钾、钠须浸入石油中,黄磷浸入水中,均单独贮存
5
易燃固体:
赛璐珞,影片,赤磷,萘,樟脑,硫磺,火柴等
赛璐珞、影片、火柴,均须单独隔离贮存
6
氧化剂:
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物品:
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钡,次氯酸钙,亚硝酸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钠,过氧化氢(30%)等
除惰性气体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过氧化物遇水有发热爆炸危险,应单独贮存。
过氧化氢应贮存在阴凉处所
能引起燃烧的物品:
溴,硝酸,铭酸,高锰酸钾,重铬酸钾
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与氧化剂亦应隔离
7
有毒物品:
光气,五氧化二钾,氰化钾,氰化钠等
表2-3-3形成爆炸混合危险物资
序号
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氯酸盐、硝酸盐与磷、镁、铝、锌等粉末及脂类等有机物
过氯酸或其盐类与乙醇等有机物
过氯酸盐或氯酸盐与硫酸
过氧化物与镁、锌、铝等粉末
过氧化二苯甲酰与氯仿等有机物
过氧化氢与丙酮
次氯酸钙与有机物
8
氢与氟、臭氧、氧、氧化亚氮、氯等
9
氨与氟、碘
10
乙炔与氯、甲烷与氯加上阳光及振动
11
水与硫酸酐
12
三乙基铝、钾、钠、碳化钠氯磺酸与水
13
氯酸盐与硫化锑
14
硝酸钾与醋化钠
15
氰化钾与硝酸盐、氯酸盐、高氯酸盐共热时
16
硝酸盐与氯化亚锡
17
液态空气、液态氧与有机物
18
重铬酸胺与有机物
19
高锰酸钾与有机物
20
氨酸钾与硫酸或硝酸
21
联苯胺与漂白粉
22
黄磷与氧化剂
表2-3-4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物资
能引起燃烧物资
溴与磷、锌粉、镁粉
浓硫酸、浓硝酸与木材、织物等
铝粉与氯仿
王水与有机物
过氧化钠与醋酸、甲醇、丙酮、乙二醇等
硝酸铵与亚硝酸钠
亚硝基粉与酸、碱等
甲烷与氟化氢
铬酸酐与甲醇、乙醇、丙醇、醋酸等
重铬酸铵与甘油及硫酸等
三乙磷与氧、氯等
对亚硝基苯酸与酸碱
高锰酸钾与硫酸、硫磺、甘油、酒精、丙酮等
松节油与氯、浓硫酸、硝酸
氧与有机物或油脂
氯与乙烯或乙炔
氢与氯气或氟气
表2-3-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提要
主要内容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成分/组成信息
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
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
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
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危险性概述
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
危害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急救措施
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处理方法,包括:
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适合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
泄露应急处理
化学品泄露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
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操作处置与储存
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
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方法和手段。
包括:
最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理化特性
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外观与性状、ph值、沸点、熔点、相对密度、相对蒸气密度、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辛醇/水分配系数、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质。
稳定性和反应性
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
稳定性、禁配物、应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分解产物。
毒理学资料
生态学资料
废弃处置
运输信息
国内、国际化学品包装、运输的要求及运输规定的分类和编号。
法规信息
其他信息
4油库、油罐
4.1设置目的
油库是接收、贮存和发放石油产品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油料的贮存和供应的部门。
由于石油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产生静电以及受热后易膨胀、沸腾、易流动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因而油库是企业重点防火部位,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4.2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以接收、贮存和发放柴油及闪点低于45℃的甲、乙类油品0.5t以上,机械油的储量大于2t以上的罐装、桶装和地下、半地下油库。
4.3评价要点
4.3.1油槽车需持有专用许可证,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
4.3.1.1油槽车必须结构合理,安全装置齐全,并有专用许可证,配有灭火器材。
4.3.1.2排气管应设进入库区内的专用排气阻火器,车尾架下设放静电链条。
4.3.2油罐无腐蚀、泄漏,梯子和扶栏符合安全要求
4.3.2.1罐体要满足强度要求,罐体应防腐蚀,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油库内。
4.3.2.2甲、乙类油品储罐及油桶,严禁设在地下室、洞穴或半地下油库内。
4.3.2.3油罐的梯子和扶栏应符合安全要求(其评价标准见本章《工业梯台部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4.3.3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4.3.3.1由于石油产品具有较大的膨胀系数,所以从安全容量出发应规定油罐留出5-7%的气体空间,划出最高液位标记。
容量小的油罐设置能直观反映油位的油标、油尺,也视为合格。
4.3.3.2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立式贮罐和地下卧罐必须设呼吸阀、阻火器。
地下直埋式油罐,必须设阻火器、呼吸阀。
4.3.3.3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罐应装通气管,阻火器应紧凑地装在呼吸阀下面,并定期检验,以保证阀芯呼吸正常,每月外观检查2次,检查内容、养护内容记录齐全。
4.3.3.4阻火器内金属网无破损。
且不宜使用铝质波纹片,保证完好,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油罐贮量在10立方米以下,若防火距离能满足标准,呼吸阀可以用截止阀代替,但必须装设阻火器。
4.3.4罐体、胶质输油管等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4.3.4.1石油产品具有易产生静电的特征,因而罐体及管道设施必须可靠地接地。
这里包括罐体、输油设备及管道本身的接地,通过接地来导除油罐罐壁、管壁及输油设备上的静电荷。
4.3.4.2罐体直径小于5M的要有一处接地,大于5M的应有2处接地,焊点要求牢固。
4.3.4.3输送管道上的阀门要有连接跨线。
跨线采用铜片、薄铁片或铜丝带均可。
跨线端处的连接紧固,接触良好。
4.3.4.4胶质输油管道应采用带金属网的胶管,其金属部分应进行静电接地。
输油管道每隔200M-300M应重复接地一次;
平行管间距不足0.5M时,每隔100M应重复接地一次。
4.3.4.5除独立避雷针外,库区的金属构件应进行等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