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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消防平安标准化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医疗机构消防平安治理,提升医疗机构消防平安治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内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消防平安标准化治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改建、扩建或进行内装修应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平安组织,明确消防平安治理部门及责任,设立消防平安专职治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安保力量,各业务科室应当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平安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

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平安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科研、经营、治理等活动

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三〕为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

和保证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

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六〕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到达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治理层中确定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治理人.消防平安治理人对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责任: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

平安治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证消防平安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催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证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平安由口畅通;

〔六〕组织治理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治理工作.

消防平安治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平安治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平安治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和本科室的消防平安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责任:

〔一〕落实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带着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巡查,并按本单位消防平安制度规定及时纠正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

〔三〕定期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九条医疗机构治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研究所、学院、餐饮部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治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平安责任.

第三章消防平安治理

第十条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治理.

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治理规定?

和本规定的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平安治理.

第十一条到达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到达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平安户籍化治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专〔兼〕职消防治理员、消防限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消防平安重点单

位,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

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平安“四个水平〞建设

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到达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报告备案责任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

单位消防平安户籍化治理信息系统,将以下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每年12月10日前,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开展的消防平安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由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到达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治理人员;到达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消防平安治理专员.其它医疗机构应当

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在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治理人的领导下,开展以下消防平安治理工作:

〔一〕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平安治理工作,定期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平安状况;

〔二〕拟订消防平安年度工作方案、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平安治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平安责任,执行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根据?

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平安“四个水平〞建

设指南?

和本规定要求,实施消防平安标准化治理;

〔五〕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

〔六〕明确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工作责任,制定管理规定和年度练习方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责任.

消防平安治理专员应履行?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第十条确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平安制度

和保证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平安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方案和举措.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平安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由消防平安治理人提由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四〕平安疏散设施治理制度.明确平安疏散设施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平安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治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防火平安治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平安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平安治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治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消防平安重点部位治理制度.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平安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一〕消防档案治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将以下部位确定为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增强消防平安治理和应急值守,实行严格治理: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药品库〔房〕、胶

片室、实验室等易燃物存放部位,供氧站、输氧管道、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放射科、检验科等用电部位,锅炉房、膳食科等燃气使用部位等.

〔二〕发生火灾时容易危及生命和财产平安的部位.主要有门〔急〕诊部等人员密集场所;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手术室等患者聚集场所;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央、病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宿舍、值班室、地下停车场〔库〕等人员活动场所等.

〔三〕对消防平安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限制

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

查:

〔一〕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医疗机构消防平安归口治理部门、各科室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三〕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巡查;

〔四〕到达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在开放期间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消防平安巡查,夜间应增强消防平安巡查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五〕到达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消防平安治理专员应当组织开展对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治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催促做好现场监护.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附表填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归口治理部门、各科室定期组织的防火检查内容:

〔一〕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治理举措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平安由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限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平安重点部位治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举措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平安情况.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员工每日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平安由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完好;

〔四〕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平安情况.

员工岗位防火巡查还应重点巡查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二十一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还应每月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重要节日、专项行动期间,医疗机构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消防平安治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平安督查检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科室负责人立即采取举措消除,或自行采取正确的方式立即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各科室.由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或消防平安治理人研究确定火灾隐患消除举措、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消除方案.由医疗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及时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举措,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和负责部门;

〔三〕整改期间存在危及人身平安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举措,预防火灾发生;

〔五〕火灾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或消防平安治理人应组织复查.

第二十四条对以下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催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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