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城市间分割问题探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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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1998年到2000年期间,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2100多万人,其中60%以上实现了再就业。
然而,相对于此,城市劳动力的跨城市流动却依然是“波澜不惊”,特别是其中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等中高级劳动力并没有像所希望的那样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起来。
统计显示,从我国中西部跨地区流出的劳动力中,城市劳动力流动比例不足3%,属于人才流动的就更少了。
其中原因何在?
从理论上讲,当劳动者具有了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他对是否流动和怎样流动具有完全的决定权以后,流动行为的发生与否则取决于该流动能否给本人带来净收益。
流动净收益等于流动预期收益差减去流动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R=(Rn-Ro)-,其中:
Rn表示流动后的预期收益;
Ro表示不流动维持现有状况的预期收益;
C1表示流动的直接成本,包括寻找新工作的费用、交通费、搬家安置费等;
C2表示流动间接成本,指因流动而间接增加的各种额外支出;
C3表示流动的机会成本,指因流动而损失的各种可能的收益。
。
当净收益R0时,表示流动可以获益,从而促使流动实现,且R越大,流动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
当净收益R≤0时,表示流动无法获益甚至受损,流动不能实现。
下面,我们运用该公式对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进行分析:
1、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净收益分析。
由于城乡收入的巨大差别,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就业将立即获得一份明显高于其在家乡务农的工资收益Rn,而且城市较多的就业机会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对渴望见世面、“闯世界”的青年农村劳动力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和想象力,进一步增加了其预期收益和流动意愿,尽管这一预期并不完全符合现实。
农村劳动力不流动,继续在家务农的预期收益Ro主要是农产品,按目前标准置换成货币大多低于100元/月,对部分无事可做的闲置劳动力而言,甚至趋于0。
其流动成本主要体现在寻找新工作的费用、交通费等直接成本C1上;
间接成本C2一般较小,因为进城农民工住、食大多由厂家解决,至于其他新增的必要开支,也多是省吃俭用;
机会成本C3几乎为0,因为在农村很少有挣钱的机会,而且流入城市也不会失去土地和住房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特别是对于无所牵挂的未婚青年劳动力更是如此。
大致估算以下,一个普通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就业,其年净收益R一般可达4000—8000元。
对绝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来说,这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因而其必然会向城市流动,而且流动愿望很强烈,流动的规模也很大。
据统计,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1985年约为3000万人,1993年超过6000万人,2000达到亿人。
这一实际情况,从经验上支持了上述理论分析。
2、城市劳动力跨城市流动的净收益分析。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不同城市和地区之间,特别是东西部城市、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
1999年和2000年,职工工资最高的三省市的平均水平分别是最低的三省的倍和倍。
特别是高新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人才的工资收入,东西差距更为明显,同一岗位或职位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收入比中西部城市高达3—8倍。
这种明显的地区收入差距说明城市劳动力跨城市、跨地区流动的预期收益差很大,已经构成了城市劳动力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的强大经济动因。
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流动不畅,从流动净收益公式分析,只能归因于流动成本过高,甚至高过预期收益差(Rn-Ro),致使流动净收益R≤0,流动变得毫无意义。
我们进一步考察城市劳动力跨城市、跨地区流动的成本C1、C2和C3。
目前我国城市劳动力跨城市流动主要可分为两类:
一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计划性流动,包括人员调动、转业安置、婚迁和随迁等;
二是市场性自由流动。
随着信息、交通高度发达和城市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流动的直接成本C1,对两类流动者的影响都不大。
但是,流动的间接成本C2和机会成本C3的影响则有明显差别。
对于第一类流动者,其流入新城市以后,立即获得了该城市的常住户籍,成为该城市的合法居民,享有城市提供的公共福利,其人事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新城市得到确认和接续,子女家属的迁入问题也相应得到解决。
其在原城市所享有的待遇、福利、社会认同等等在新城市不仅没有失去,反而得到改善,而且拥有了比原城市更多、更好的机会。
总之,计划性流动的成本小,预期收益大,因而净收益也大。
因此,大家都想方设法往发达城市调动和转业。
可是,每年批准的指标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怎么办?
自己去!
可是,到了“自己去”,则“不可同日而语”了。
首先,自由流动的城市劳动力没有流入城市的户籍,不仅无法在新城市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如子女上学、购买经济适用房、平等就业等,而且还可能被视为“黑户”、“盲流”,倍受歧视,甚至还要遭驱逐。
如果流入者想要像在原城市那样,平等地享有所在城市提供的各项待遇,则需要向政府申请购买获得当地户籍。
一般购买一个发达城市户口需要2—3万元,少数需要4万元以上,这实际上是增加了其流动的间接成本C2,如果三口之家一起流动,此项流动成本达到5—10万元。
其次,未经批准流入,当地政府对于劳动者原来的工龄不予确认,对其社会保险关系不予接收。
这就意味着,其在原城市本可享受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在流入新城市后因保险关系无法转移而全部失去。
此项损失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而且还可能造成自由流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给劳动者带来极大的不安定感,大大增加了流动的心理成本。
再次,住房福利损失。
在传统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下,城市职工住的是单位的公房或微租房,这就形成了劳动者与单位的依附关系。
如果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将无法享受这些福利,其损失也高达数万元,甚至上10万元。
粗略计算,仅此三项给城市劳动力流动带来的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就高达几十万元,虽然年轻劳动力的流动成本会小一些,但也是数万元。
对于绝大多数的城市劳动力而言,如此高额的流动成本是流动收益差难以弥补的,因而其流动净收益R≤0,自由流动实际上也就不可能实现。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现行的户籍、住房、社会保险、调动等制度因素,引起了城市劳动力跨城市、跨地区自由流动的高额流动成本,从而阻止了城市劳动力在城市间的自由流动,最终造成了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城市间分割。
二、城市劳动力市场地区分割影响和后果。
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按照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竞争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才能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社会的最优配置。
劳动力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其配置同样要遵循这一市场经济规律。
如果因为非市场因素,造成劳动力资源难以流动,形成市场分割,必然阻碍市场竞争,使劳动力价格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市场失灵。
具体而言,当前存在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城市间分割产生了以下后果:
首先,城市劳动力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影响经济发展。
在不存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城市劳动力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由市场进行优化配置,最后形成一个全国范围的供求均衡状态。
在当前存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各城市的劳动力供求状况则与此不同:
在发达城市和地区,由于经济水平高、产业升级快、高新技术发展快、大公司大企业多等原因,对中、高级城市劳动力的需求会较大,而其本市、本地区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又难以从其他城市和地区引进足够的合格劳动力,从而出现了劳动力供给短缺、人才不足的情况,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在欠发达城市,则与此相反,经济发展较慢,就业机会不足,而城市劳动力想走又走不动,导致劳动力供给过剩、资源闲置、人才浪费,进而影响生产效率。
总的说来,整个社会的总效益因此而大大降低。
其次,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社会就业率。
发达城市和地区的企业,往往面临中高级城市劳动力资源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了获得必要的人才资源,企业只好不断提高工资率,以达到从外地市吸引、招聘人才的目的,这无疑额外地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特别是中高级人才需求比例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劳动力成本增长幅度更大,从而削弱了其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产业技术创新;
同时,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又会抑制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的增加,给当地扩大就业带来了难度。
再次,进一步拉大我国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发达城市和与欠发达城市劳动力供求的“双失衡”,发达城市的社会均衡工资率因劳动力供不应求而上升,欠发达城市的则因劳动力过度竞争而下降,“一升一降”进一步拉大了东部与中西部的收入差距,加剧了地区不平衡。
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还造成了城市劳动力就业的地区垄断,等于为本地劳动力就业创造了一个封闭的温室环境,这样一个缺乏外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育、开发,必然会导致整个城市、整个国家人才综合竞争力的下降。
对个人而言,由于制度因素而造成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实质上是一种人为的机会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能使某些人一生再努力也无法改变其不利的境况,这实际上是对积极向上的个人精神的压制,无疑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在于: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户籍、住房、福利、社会保险等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自由流动,这些制度性因素造成了高额的劳动力流动成本,从而阻碍了流动的实现。
因此,要消除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就业垄断,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就需要从改革制约城市劳动力流动的旧制度、降低城市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成本入手。
首先,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劳动力的户籍与其享有的各项经济、社会权利,甚至政治权利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户籍相当于劳动者的身份,失去了户籍就失去了与此相连的各项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束缚。
既然要鼓励和促进劳动力流动,就要改革这种禁锢劳动力自由的不合理制度,取消户籍与其他权利的挂钩,实行和完善个人身份证制度,让每一位跨地区流动的劳动者不因户籍的改变而利益受损。
这样做在短期内可能会对大城市、发达城市产生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调节劳动力的流量和流向,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的合理配置。
其次,应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住房、福利分配货币化政策;
对于已经分给职工居住的福利房,也应逐步将产权卖给职工,最终实现住房产权的个人所有。
这样既消除劳动者对所在单位的利益依附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也减少了单位的社会性事务和经济负担,使企业可以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摆脱出来,专门从事生产经营。
当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时,他可以在市场上将现有住房变现,到流入城市重新购置或租赁住房,不必再因流动而受损。
再次,应建立一个社会保障权利货币化、不依附于地方政府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已经基本摆脱原来“企业保险”模式对企业的依赖关系,接下来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摆脱对所在城市和地区的利益依赖关系。
应在坚持目前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基本保险的基础部分,应将目前的统筹层次由地市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全国统筹,通过国家法律、行政强制力,在全国范围内筹资并实行统筹调剂,以保证职工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保险待遇,体现社会公平。
对于基本保险基础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可由各地办理,以体现地区差距,调动职工积极性。
地方经办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实行货币化,记入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
同时对于在旧的保险制度下国家承诺职工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也按照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担的原则,全部实行货币化,记入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跨城市、跨地区流动时,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样就可以保证城市劳动者在流动前后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解除了职工流动的后顾之忧。
此外,还应改革城市职工的人事档案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以劳动合同规范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职工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电脑化,等等。
总之,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改革旧制度,建立新制度,为城市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高效地流动创造宽松、有利的制度环境,使全国的城市劳动力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
四、结论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的户籍、人事、保险福利制度改革滞后或不到位,没有真正打破计划经济形成的城市劳动者对所在单位和城市的人身依附和利益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城市劳动力跨城市自由流动的高额流动成本,阻碍了流动的实现,最终造成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城市间分割。
这种因制度性因素所造成市场分割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
当前,改革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相关制度,打破包括城市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各种市场的地区间分割和封锁,是应对加入WTO,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要任务。
:
陈甬军:
《中国地区间市场封锁问题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
大卫.桑普斯福特、泽弗里斯.桑纳托斯主编:
《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中译本,
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1990;
廖泉文主编: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理论与实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2000。
银温泉、才婉茹:
我国地方市场分割的成因和对策,《经济研究》,2001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