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A纸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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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利用所掌握的维修技术,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谋利。
15、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按规范操作,不需要精打细算、点滴节约。
16、爱岗敬业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
17、诚实是守信的具体表现。
18、失信会在短时间内牟取暴利,因此商业欺诈也不失为一种竞争手段。
19、办事公道是对有一定权力的领导提出的,与一般从业人员无关。
20、奉献就是不期望等价的回报和酬劳,而愿意为他人、为社会、为真理、为正义献出自己的力量,包括宝贵的生命。
2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无私奉献的精神,目的是使企业减少劳动力成本。
22、《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的接受监督仅指自觉接受托修方监督。
23、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作虚假广告宣传是《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守法经营,接受监督提出的要求。
24、及时受理客户投诉,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是《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规范操作,保证质量提出的要求。
25、《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文明生产,保护环境一条对作业现场未提出明确要求。
26、企业能够长期稳定、持续发展主要靠社会关系,企业诚信差一点不是很重要。
27、企业信誉是指企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名声。
28、行业信誉体现了社会承认的该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价值。
29、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过时了。
30、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再强调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31、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32、家庭美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33、机动车维修经营属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34、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5、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业务许可的企业,可以按托修方要求,更换发动机总成,无需查看相关手续。
3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
37、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38、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39、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40、专项从事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的企业属于三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41、维修企业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4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但可以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4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4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可以自行处理。
4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指的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
4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4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托修方、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型号、底盘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和进出厂日期。
5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行驶里程为主,以日期为参考。
51、出现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
5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53、当事人无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查阅质量信誉考核监督检查记录的要求。
5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55、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56、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应该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5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包括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
5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9、按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条件要求,企业应具备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60、按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条件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内应设置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并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61、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随意排放废液、废气。
62、按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条件要求,喷漆车间和钣金、轮胎作业等排放高噪声的车间,应该尽量远离人员居住地。
63、随意处理固体废物,会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流入地下工厂进行非法再生产,严重威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64、国家严禁违法转移和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
65、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I/M(检查/维护)制度,是机动车维修企业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体现。
66、《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达标排放的要求,包括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应达标,排放总量应达标。
67、《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管理的方针和原则,与提供技术服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无关。
68、按《计量法》规定,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如压力单位应统一使用kg/cm2。
69、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必须由计量检定机构严格按计量检定规程定期进行。
70、按《计量法》的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购置计量器具时一定要认准生产许可标记。
71、计量器具购买时严格把好关,以后就不用送检了。
72、标准化就是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73、按《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4、《劳动法》是依据《宪法》中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制定的。
7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76、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及时给付劳动者合理的报酬。
77、可以由修理厂单方面更改机动车维修合同中的修理内容或所用配件,以保证维修质量。
78、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79、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但不得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0、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81、无驾驶资格的修理人员在作业区域可以驾驶车辆,但不能出厂门。
82、维修企业危险品仓库与一般物品应分开存放,剧毒物资要专门设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并且有严格的进出库审批手续和领发料登记台账。
83、危险品运输车辆,只可以在相应的一类维修企业维修。
84、机动车维修车间及仓库区,严禁烟火。
85、维修企业充电车间要阴凉通风,避免使用可能产生电火花的无屏蔽插座和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86、禁止使用含铅汽油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清洗剂。
87、企业与员工发生分歧时,严禁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员工。
88、维修企业应组织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89、标准是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应该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90、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91、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性,都必须强制执行。
92、国家标准权威性最高,要求也最高,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可以比国家标准要求低。
93、标准是汽车维修生产过程技术管理的重要依据。
9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汽车维修基础标准之一。
95、技术标准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
96、《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专项维修业户进行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98、《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定义是: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的维修企业。
9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规定,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服务能力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00、《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中所指的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其经营范围不相同。
10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04)中没有设定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汽车专项维修项目。
10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关键岗位的人员条件作了规定。
10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规定,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在面积和设置方面应满足相关条件。
1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对维修不同类型车辆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设备配置要求。
105、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规定,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部分不常用设备或大型设备允许外协。
106、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中要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配置的所有检测设备,对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均允许外协。
10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规定,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配置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108、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规定,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都必须配备无损探伤设备。
109、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是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10、《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04)规定,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除必须满足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专项维修开业的专用条件。
111、《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规定了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112、《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规定,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
11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规定,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114、《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T/T640—2005)规定,汽车维修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数据信息包括:
基本信息与车辆维修业务管理信息。
115、《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T/T640—2005)规定,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实现业务办理、业户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单据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116、《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2005)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具备的服务功能、管理、技术能力以及场地和设施的要求。
11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2005)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应具备的场地和设施没有明确要求。
11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汽车二级维护以更换三滤为作业中心内容。
119、《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汽车二级维护以检查、调整为作业中心内容。
1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汽车二级维护首先要进行维护前检测诊断。
121、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汽车二级维护前检测诊断只是为了诊断车辆有无故障。
122、《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汽车二级维护作业过程应贯穿过程检验。
123、《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附录A规定了各种车型的维护操作具体要求。
124、根据《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规范》(JT/T511—2004)中的定义,两用燃料汽车就是两种燃料可以同时燃烧的汽车。
125、按《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规范》(JT/T511—2004)规定,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均可实施液化石油气汽车一级维护以上作业。
126、《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JT/T509—2004)中所指车身维护,包括车身清洁、研磨、抛光、新车开蜡、打蜡、封釉、玻璃贴膜等。
127、按《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JT/T509—2004)中的规定,车身内部以及附件清洁维护作业不是车身维护作业项目。
128、《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8.1~.2—2005)规定,可以用螺栓连接代替铆钉。
129、《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8.1~.2—2005),对车身、保险杠及翼子板的左右对称部位离地高度差没有要求。
130、《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9.1~.2—2005)规定,机油消耗量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3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制动系统基本参数中不包括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13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对台试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以以路试检验结果为准。
133、《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汽车制动距离是车轮抱死后在地面的拖印长度。
13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规定,检验结果的内容包括检测线各设备的检验数据、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地沟检验的情况。
13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适用范围包括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136、自《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实施之日起,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排气烟度排放限值(自由加速)及测量方法。
137、《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138、《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所指简易工况法包括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
139、《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不包括在用汽车。
140、技术规范是为标准在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过程中得到具体实施相配套的。
14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所述过量空气系数(λ)是指:
燃烧1kg燃料所需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之质量比。
142、《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效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143、在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测试前,《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没有严格规定要预热发动机。
144、进行排放测量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并不得有泄漏。
145、对于两用燃料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146、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车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λ)若超出规定范围,可提供故障分析的参考,不作为排放不合格的判定依据。
147、《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可采用简易工况法实施在用汽车排放监控。
148、《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定期检测时,可以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149、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试验可以实时地分析车辆在负荷工况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质量。
150、《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5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所述光吸收系数(k),是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
152、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不可采用目测法对高排放汽车进行筛选。
15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由国家技术监督局2004年3月17日发布,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15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内容,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以及评定的检测方法等。
15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56、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营运车辆技术评定检测的项目与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年检)的项目相同。
157、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营运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应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要求进行。
15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内容,包括:
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等。
159、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营运车辆技术评定内容,不包括排放污染物检测。
二、单选题
160、职业具有一定的()。
A.社会责任性B.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