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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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
资金来源:
县财政、企业贷款
4
投标人资质等级:
建设监理乙级以上(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5
投标有效期:
100天(日历日)
6
投标保证金数额:
1万元
7
招标答疑方式:
书面方式(信函、电报、传真)
招标答疑截止时间:
2007年1月6日前
8
投标文件份数:
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6份。
9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
省设备成套招标中心地点:
县建设局5楼(工程建设交易中心)
10
投标截止日期:
2007年1月21日
时间:
8:
00—9:
00
11
开标时间:
2007年1月21日9:
00地点:
12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打分法
地址:
市×
西路129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路65号×
宾馆五楼
招标人:
县污水处理厂筹建处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对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2.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3.投标人资格与要求
3.1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以下称“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设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3.2为具有被授予监理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2.1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省外监理单位进鲁监理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查验原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格证明文件。
3.2.2投标人在近3年来已完成和现在正在(即将)实施的类似工程工程监理和合同履行情况(附有关的证明材料),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的要一并提供。
3.2.3投标人企业简况;
拟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情况;
拟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简历(附学历、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询标时查验原件)。
3.2.4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技术装备及检测工器具情况。
3.2.5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年龄在55岁以下,有同类工程业绩。
3.2.6本工程监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得分包或转包。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2投标人一旦中标,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总金额1.5%的中标服务费(从投
标保证金中抵扣,多退少补);
并按规定直接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及第15条所述招标答疑的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格式
第三章投标文件
附件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取得及处置
6.1投标人应从×
省设备成套招标中心购买招标文件(盖章有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从他人处复制招标文件或无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6.2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技术资料)作保密处置,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标文件的任何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传真或电报,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2日前予以解答。
此书面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12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8.2修改书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8.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
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说明,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为准。
10.投标文件组成:
详见第三章。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监理费报价、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说明、监理大纲、资格文件、附件等。
11.投标价格
11.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11.2投标人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应按照国家有关的监理费取费标准,结合本单位及本合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在确保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报出自己固定不变的监理费率及监理费价格。
12.投标货币与支付货币
投标和支付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日内为有效期。
1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
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起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银行汇票或支票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汇票或支票请按下列名称、开户行、帐号办理: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农行×
支行
开户帐号:
14.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4.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宣布评标结果后立即无息退还。
14.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4.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4.4.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或未能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函。
15.招标答疑与现场考察
15.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时间将要求答疑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将作出澄清和解答,并把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
15.2由于招标答疑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15.3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5.4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
但明确规定:
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按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份数投报,并明确注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和书写,按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6.3全部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
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印鉴。
16.4每个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完好,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7.2在包装上都应:
17.2.1写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名称。
17.2.2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7.2.2.1招标编号:
17.2.2.2工程(工程的名称):
17.2.2.3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字样。
17.2.2.4投标人名称:
在包装的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17.3如果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点。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18.2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颁发修改书,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日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18.3招标代理机构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9.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关于投标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9.4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监督组验证出席会议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省外监理单位进鲁监理许可证》副本;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他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是否按程序编制,并当众宣布验证、检查结果。
20.2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人员和全体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
但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0.3由工作人员唱标。
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费率、投标报价、投标“修改或撤回通知”(如有的话)、与招标文件偏离的内容、服务承诺、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
20.4招标代理机构将准备开标会议记录,包括第20.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六、评标
21.评标工作
21.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
21.2评标内容的保密
21.2.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1.2.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2.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预审的工程工程,在评标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
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值或实质性内容。
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凡属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24.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4.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2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全部规定、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监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
24.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4.4.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标志、密封;
24.4.2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24.4.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4.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4.4.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5.错误的修正
25.1评标委员会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5.1.2当总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式,调整投标文件的金额。
在投标人书面同意情况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或拒绝书面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6.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6.1评标委员会将只对按照本须知第24条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6.2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符合性以及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监理业绩、监理大纲、监理的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及检测工器具配备、投标报价、社会信誉、优惠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26.3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以打分的方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评标的内容及分值为:
监理大纲45分、投标报价30分、企业与总监业绩与信誉15分、服务承诺5分、考察分5分,满分为100分。
评委对各项内容打分之后相加,然后平均,平均分为投标人的排序分,据此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具体评分标准,见27.评标办法
26.4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报招标人审定,确定中标人。
27.评标办法
27.1监理大纲(满分45分)
27.1.1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满分8分)
A、原材料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B、质量控制事前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C、质量控制事中控制的措施的方法(1.5~2分)
D、质量控制事后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27.1.2工期控制的措施和方法(2.5~3分)
27.1.3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2.5~3分)
27.1.4文明、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27.1.5合同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27.1.6、信息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27.1.7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1.5~2分)
27.1.8针对本工程特点采取的关键控制措施、防治质量通病措施(2.5~3分)
27.1.9针对监理、承包、专业分包、进度计划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1.5~3分)
27.1.10组织机构(满分15分)
⑴有现场监理组织结构图得0.5分;
有公司对现场监理机构监督管理框图的得0.5分,此项最多得1分。
⑵有明确的各级监理人员(包括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安全员及工程信息管理员)岗位职责,得2分,缺一个岗位职责扣0.5分,此项扣完为止;
⑶监理部成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同一专业只计一人)的,每人得0.5分,此项最多得2分。
(限于本单位注册上岗(监理)人员)
⑷造价控制人员是高级经济师且同时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
(限于本单位注册、上岗人员)
⑸综合布线人员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同时具有国家综合布线执业资格的,得2分。
⑹监理部成员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⑺监理部主要成员具备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测量、机械设备、专业者得3分,缺一个专业扣0.5分,扣完为止。
27.1.11现场监理部技术装备(满分2分)
现场监理部配备有经纬仪、水准仪、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设施者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7.2投标报价(满分30分)
(1)以招标人提供的标底费率为准,投标人所报投标费率与招标人提出的标底费率相比,在标底费率90%(含90%)~105%间,参与计算评标标底;
若投标人的投标费率在招标人提供的标底费率90%(含90%)~105%范围之外的,则不参加计算评标标底,但其投标费率仍参加下一阶评标。
(2)评标标底费率=招标人提出的标底费率×
50%+有效范围内的投标费率的算术平均值×
50%。
(3)基本分20分。
投标费率与评标标底费率相比较,每低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0.5分,最多加5分;
若投标费率低于评标标底费率超过10个百分点,则每低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
投标费率每高于评标标底费率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
27.3企业与总监业绩与信誉(满分15分)
27.3.12004年以来企业监理过的房屋建筑工程获鲁班奖的,得3分;
(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
27.3.22004年以来企业获得过全国建设监理先进单位且连续三年获得省级先进监理单位者得3分;
(以同级监理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
)
27.3.32004年以来拟派总监获国家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3分,获省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1分;
(以同级监理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不累计,不叠加。
27.3.42004年以来拟派总监监理过的2500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获鲁班奖的得3分;
(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优质结构不参与计分)
27.3.5拟派总监监理过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得3分。
(以监理业务手册、建设单位证明为准)
27.4服务承诺(满分5分)
27.5.1承诺免费审核施工图并有充分理由让招标人认可投标人具备这种能力的得0~3分。
27.5.2承诺免费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管理筹划及招投标工作并有充分理由让招标人认可投标人具备这种能力的得0~2分。
注:
没有承诺的不得分。
27.5考察分(满分5分)
根据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书面评定计分,最高5分,最低2分。
七、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及权力
27.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7.2在正式签订合同以前,招标人保留有依法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也不承担任何费用。
27.3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
28.中标
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招投标结果于24小时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并在×
省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两个工作日。
公示后,若无异议,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款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人按本合同监理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款中称“合同价格”)及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28.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8.3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并按第14.3款规定退回投标保证金,但第14.4款规定的除外。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前往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
30.履约担保
30.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银行支票或汇票),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的格式(附件8)。
30.2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9条或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合同格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委托人:
监理人:
签约地点:
2007年月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简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